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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涉矿山安全条款修改

2021-06-11   来源:新闻宣传司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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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6月11日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宋元明介绍,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针对矿山安全生产主要修改完善了2个方面内容:

  一是规范了矿山建设项目外包施工管理。近年来,多起事故暴露出矿山外包施工队伍资质挂靠、出租、出借和现场管理混乱等问题,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作了针对性要求,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二是严格了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要求。在原来规定的爆破、吊装等作业的基础上,增加动火、临时用电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针对当前矿山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也为下一步矿山安全生产法治建设提出了要求。矿山安全法治建设起步比较早,特别是《矿山安全法》自1993年5月1日实行以来,在保障矿山安全生产、遏制重特大矿山安全事故、保护矿工生命安全健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28年来我国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监管监察体制机制等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已不适应矿山安全生产实际需要。下一步,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将加快推动《矿山安全法》修订,同时抓住煤矿这个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推动将《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合并修订为《煤矿安全条例》,切实从源头上健全矿山安全重大风险管控机制,推进全国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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