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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总局:大连石化“6·2”事故系责任事故

2013-08-11   来源:中国能源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国家安监总局7月31日向社会发布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6·2爆炸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公布对这起事故的处理结果。报告认定这是一起安全责任事故,对涉嫌犯罪的3名责任人已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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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安监总局7月31日向社会发布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6·2”爆炸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公布对这起事故的处理结果。报告认定这是一起安全责任事故,对涉嫌犯罪的3名责任人已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24名责任人分别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大连市政府网站于当天发布了“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石化分公司三苯罐区‘6·2’较大爆炸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全文。

  6月2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石油股份公司)大连石化分公司发生爆炸火灾事故,造成4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97万元。近3年来该公司连续发生多起同类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报告指出,经调查认定,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非法分包的大连林沅建筑工程公司(以中国石油第七建设公司大连项目部工程七队名义)作业人员在三苯罐区一储罐罐顶违规违章进行气割动火作业,切割火焰引燃泄漏的甲苯等易燃易爆气体,回火至罐内引起储罐爆炸。

  报告称,大连石化分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没有认真吸取以往事故教训,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混乱,安全员擅自涂改动火作业票证,现场动火监护不力。中国石油第七建设公司大连项目部对工程承包商管理不力,非法转包、以包代管,有章不循、违章作业;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企业安全基础薄弱、安全管理松懈,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证过期失效。中石油集团及其中石油股份公司炼油化工分公司、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分公司没有认真吸取以往的事故教训,对下属企业安全监管不到位、不得力。大连市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大连石化的日常安全监管不认真、不严格。

  根据调查结果和有关法纪规定,对中国石油第七建设公司大连项目部经理贾立志和林沅公司总经理杨福顺等3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给予中石油集团副总经理兼安全总监、党组成员沈殿成记过处分;中石油股份公司炼油化工分公司总经理徐福贵记大过处分,副总经理沈钢降级处分;大连石化分公司总经理冷胜军和副总经理焦玉瑞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中国石油第七建设公司总经理郝春生和安全总监周子玉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大连石化分公司安全环保处处长林吉宏记大过处分;中国石油第七建设公司安环部部长徐立泉记大过处分;大连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宋砚敏警告处分;大连市安全监管局监管三处副处长于方记过处分。

  报告责成中石油集团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此前,在7月21日,中国石油集团董事长、党组书记周吉平到大连石油石化企业现场办公,召开大连石化公司干部大会和大连地区企业主要负责人会议,宣布集团公司党组关于大连石化公司相关领导调整决定,免去冷胜军大连石化公司总经理职务、免去焦玉瑞大连石化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为吸取大连石化安全事故的惨痛教训,日前国务院已决定于7月中旬—9月底在全国范围内对所有石化企业、石油库和油气装卸码头开展拉网式安全专项检查,旨在吸取中石油大连石化公司反复发生爆炸、火灾事故的教训,督促石油化工企业等开展彻底的安全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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