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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可获得奖励3万元

2013-07-12   来源:云南日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为加强我省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日前出台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办法规定,自2013年7月15日起,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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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我省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日前出台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办法规定,自2013年7月15日起,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1000元至1万元;对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奖励3000元至5000元;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奖励5000元至1万元;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奖励1万元至2万元;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3万元。举报经查证属实,符合奖励条件的,按照标准给予现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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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可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我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建设活动过程中涉及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和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向省安全监管局进行举报。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煤矿有关负责人未执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规定的。

  (五)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六)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七)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省安全监管局举报电话及传真:0871-68025608。走访和书信地址: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室(昆明市董家湾曙光中路1号,邮编:650041)。电子邮箱:ynjjc1606@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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