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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能控股一煤矿违规乘坐梭车事故,8名领导班子成员全部参与瞒报!

2023-06-08   来源:煤文化    |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2021年3月27日14时30分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泉二景和谐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谐煤业)井下15101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发生一起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9 2万元。事故发生后,矿方未按规定上报,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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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7日14时30分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泉二景和谐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谐煤业)井下15101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发生一起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9.2万元。

事故发生后,矿方未按规定上报,瞒报事故。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泉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泉公司),是晋能控股集团二级管理单位。

阳泉公司主要以煤炭生产为主业,同时兼营贸易物流、多种经营等板块。阳泉公司现有9座生产矿井,核定产能1050万吨/年,分别为:程庄煤矿、上社煤矿、二景煤矿、晋玉煤矿、和谐煤业、保安煤矿、旧街煤矿、常顺煤矿、皇后煤矿;3座停工缓建煤矿:聚银煤矿、漾泉煤矿、新胜煤矿。

和谐煤业基本情况

和谐煤业位于阳泉市盂县南娄镇南上社村西,是由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关于阳泉市营、盂县、郊区、平定县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方案(部分)的批复》(晋煤重组办〔2009〕52号)批准的兼并重组整合矿井,整合前身为原山西盂县牛村安定煤业有限公司和山西盂县牛村和谐煤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5亿元,隶属于阳泉公司,国有重点企业。

该矿核定生产能力90万吨/年,批准开采6-15#煤层,高瓦斯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中等,煤层均为不易自燃煤层,煤尘具有爆炸性。矿井井田面积3.2119km?,现开采15#煤,煤层平均厚度5.95m。

事故经过

2021年3月27日综采队早班班前会,当班出勤29人,队长刘海兵、当班跟班副队长高拉锁安排当班工作任务,其中班长刘建华具体安排付志为、张文件、孙金拴、李志坚4人负责从工作面回风口的车场往工作面运送溜槽等设备,张文件负责开绞车,付志为负责跟梭车,孙金拴、李志坚负责打信号。

7时45分左右当班人员开始入井,9时02分付志为、张文件、孙金拴、李志坚4人到达15101综采工作面回风口的车场后开始往工作面运送设备。在工作面卸完第二车溜槽后,空梭车返回,付志为、孙金拴、李志坚3人违章乘坐梭车,付志为坐在右前方(腿脚部朝向巷道摆放瓦斯管的北帮),孙金栓坐在右后方,李志坚坐在左后方。14时30分许,当梭车向外运行至15101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距回风口400m处时(此处巷道变窄,北帮摆放瓦斯管),付志为腿脚部挂到瓦斯管,导致瓦斯管偏斜,和运行的梭车发生碰撞,造成梭车落道,付志为突然被拖拽下车,遭到落道的梭车挤压,事故发生。

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李志坚电话向地面综采队值班人员王龙汇报,王龙随后向矿调度室值班调度员贾永红进行汇报,贾永红向原机电副经理白建军和原生产副经理赵富强汇报了事故情况,白建军向原矿党支部书记、董事长兼矿长赵满生汇报。

赵满生在接到付志为死亡的汇报后,召集常务副经理陈伟、原纪检委员宋斌、销售副经理宋满清、原工会主席哈建平、安全副经理高慧明、原机电副经理白建军、总工程师史晓东、原生产副经理赵富强8名领导班子成员共同商量事故处理有关事宜,赵满生分析了事故上报后的利弊,提议不上报该事故,其他人员均无异议,最后决定事故不上报,最终该起事故隐瞒未报。

事故责任及处理建议

(一)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1.付志为,男,1982年4月出生,群众,负责当班15101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设备运输及跟车工作。安全意识淡薄、自保意识差,违章乘坐运行中的梭车,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人员(18人)

2.孙金栓,男,1974年2月出生,群众,负责当班15101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设备运输及信号发送工作。违章乘坐运行中的梭车;未严格执行矿自保、互保、联保工作机制,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

3.李志坚,男,1964年12月出生,群众,负责当班15101综采工作面回风顺槽设备运输及信号发送工作。违章乘坐运行中的梭车;未严格执行矿自保、互保、联保工作机制,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17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

4.刘建华,男,1988年10月出生,群众,综采队当班班长,负责组织本班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认真履行班组长现场管理职责,未认真开展开工前安全检查工作,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5.季文明,男,1983年6月出生,群众,当班安全员,负责15101综采工作面安全巡检工作。未认真履行现场安全检查职责,未发现并制止违章作业行为,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撤销其安全检查工特种作业操作证(证号:140322198306210310)。由和谐煤业将其调离安全员岗位。

6.高拉锁,男,1970年10月出生,群众,综采队当班跟班副队长,当班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跟班队干现场管理职责,未掌控当班作业安全风险点未发现并制止违章作业行为,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建议: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撤职。

7.刘海兵,男,1981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掘进队队长,原综采队队长,全面负责综采队工作,综采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培训教育职责,未能辨识巷道堆放杂物带来的安全风险,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由和谐煤业免去其掘进队队长职务。

8.许清礼,男,1973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通风副总工程师,原安监部部长,负责矿井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未按规定履行反“三违”工作职责,未能及时排查作业地点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

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9.王玲虎,男,1986年12月出生,群众,通风助理兼通风部部长。负责通风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辨识出巷道摆放瓦斯管可能给运输环节带来风险并采取管控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责任。

建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给予记过。

10.李金珠,男,1970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机电副总工程师,当班带班矿领导,当班煤矿安全监察专员,负责协助机电副经理抓好机电、运输工作;承担下井带班期间煤矿生产安全首要责任。未按规定履行矿领导带班下井职责,未对综采队安装和运输设备重点工作进行巡视检查,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1.白建军,男,1973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生产副经理原机电副经理,负责全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分管机电部、机运部、运搬队。疏于管理,未认真组织运输环节隐患排查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

事故发生后,参与事故瞒报,对事故瞒报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2.赵富强,男,1979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机电副经理原生产副经理,负责生产、调度指挥协调;负责组织采煤工作面安装,分管生产调度指挥中心、综采队、掘进队、维护队。疏于管理,对综采队存在的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安全培训教育流于形式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参与事故瞒报,对事故瞒报负有责任。

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3.高慧明,男,1969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安全副经理,负责全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分管安监部、培训中心。疏于管理,对下属安监部存在的未按规定履行安全检查和抓“三违”工作职责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参与事故瞒报,对事故瞒报负有责任。

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4.哈建平,男,1973年7月出生,中共党员,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中有限公司专职副书记,原和谐煤业工会主席,负责工会全面工作。事故发生后,参与事故瞒报,对事故瞒报负有责任。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5.宋斌,男,1979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上社二景煤业有限公司纪委书记,原和谐煤业纪检委员,负责纪检和监察工作。事故发生后,参与事故瞒报,对事故瞒报负有责任。

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6.宋满清,男,1972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销售副经理,负责销售、基建工作。事故发生后,参与事故瞒报,对事故瞒报负有责任。

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7.史晓东,男,1978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总工程师,负责全矿安全技术管理工作。事故发生后,参与事故瞒报,对事故瞒报负有责任。

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8陈伟,男,1969年10月出生,群众,常务副经理,负责协助董事长、矿长抓好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事故发生后,参与事故瞒报,对事故瞒报负有责任。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记过。

19.赵满生,男,1966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晋能控股煤业集团阳泉煤炭事业部第二党支部宣传委员、调研员,原和谐煤业党支部书记、董事长兼矿长,负责全矿安全生产工作,是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未认真履行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岗位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后,未履行事故报告法定职责,对事故瞒报负直接责任。

建议: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记大过;对于本次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对于瞒报行为,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70%的罚款,合并共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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