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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事故责任不能漏过“检验合格”者

2015-07-31   来源:扬子晚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荆州市电梯吃人事故调查组认为申龙电梯公司和安良百货负主要责任。据此前通报,今年3月16日,事故电梯经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的结论为检验合格。 报告显示,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该类型产品涉及的盖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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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荆州市电梯“吃人”事故调查组认为申龙电梯公司和安良百货负主要责任。据此前通报,今年3月16日,事故电梯经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的结论为“检验合格”。

   报告显示,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该类型产品涉及的盖板结构设计不合理,容易导致松动和翘起,安全防护措施考虑不足;申龙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事故的3块盖板尺寸与图纸不符。

   相对于结构复杂、零配件繁多的电梯来说,盖板只属于微不足道的一部分;但可怕的是,恰恰是盖板结构设计的不合理,给电梯带来了致命的缺陷,最终夺人性命。

   我们知道,如何设计、生产电梯是企业的自由,但最终问世的电梯质量是否合格、性能是否可靠却不是企业说了算的,而是由检验机构说了算。这就意味着,检验机构对电梯质量负有把关之责,电梯若有质量问题,检验机构就应当及时检验出来。然而,就是这台“吃人”电梯,今年3月16日经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的结论为“检验合格”。

   明明电梯隐藏致命缺陷,可检验结论却是“检验合格”,这样的结论,岂不是在拿乘客的生命作赌注?那么,这一结论又是如何出笼的呢?对此,调查组了解到,对于盖板的设计问题及尺寸不符问题,3月16日的检测中并未涉及,新华社文章称,电梯特检项目中,分为必检项目和一般项目,但“盖板检测既不属于必检项目,也不属于一般项目”。

   能够夺人性命的盖板,竟然既不属于必检项目,也不属于一般项目,这样的检验,意义何在?但无论盖板属于哪种检测项目,只要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为事故电梯出具“检验合格”的结论,该机构就该为自己的结论承担责任。

   关于此次事故,调查报告认为,主要责任为电梯生产厂和使用电梯的商场,次要责任为安装和维护企业。至于负有检验之责的湖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竟然一点责任也没有。电梯出事,生产方、使用方、安装和维护方有责,检验方又岂能无责?

   遏制电梯事故,不仅要靠事前预防,同样要靠事后追责;惟有严惩所有的事故责任方,电梯安全才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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