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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贯彻落实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暂行管理制度

2017-09-12   作者:李永强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重庆市永川区贯彻落实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暂行管理制度
安全文化网 www.anquan.com.cn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7〕15号)、《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以下简称《备忘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的精神,永川区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暂行管理制度。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将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应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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