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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重点一中心创新安全生产监管

2016-09-20   作者:张楠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两重点一中心创新安全生产监管 近年来,从上海高层建筑火灾到吉林液氨车间爆燃,从大连石化连续爆炸到青岛燃气管线爆炸到昆山铝粉爆炸……影响大、伤害强、性质恶的较大以上直至特别重大事故屡屡上演甚至重演,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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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从上海高层建筑火灾到吉林液氨车间爆燃,从大连石化连续爆炸到青岛燃气管线爆炸到昆山铝粉爆炸……影响大、伤害强、性质恶的较大以上直至特别重大事故屡屡“上演”甚至“重演”,成为“生命中不能承受之重”,2015年又有天津港仓储物流爆炸事故在安全生产事故史上记的沉重一笔。基层调查反映,安全生产监管不易、事故发生难控制,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监管思路难为继。2003年,国家安监局从经贸委独立出来成为国务院直属的国家局直至成为国务院直属机构,至今,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不断刷新,各级各部门权利责任分工日益明晰,而各种频发事故仍然成为阳光下的阴影。上级绞尽脑汁,中级如履薄冰,下级栖栖遑遑可以说是当前安全监管的一个侧影。笔者了解的最基层的、接触企业频率最大的监管监察人员,能查了几处隐患,完成几项整治,把上级各项文件会议精神逐一推行,有行动有数据有反馈,已是善莫大焉,说到底是治标,触及不到“安全生产”的灵魂深处,近年来全国按下葫芦浮起瓢的事故屡见不鲜。

   二、活动频繁无重点。仅2014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就五大项,开展了学习贯彻新《安全生产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粉尘防爆专项整治、油气输送管道攻坚战、劳动密集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等一系列专项检查活动,加上各种“巩固”、“建设”、“创新”活动,对企业要完成检查指标,对上级要完成考核指标,对文件要完成开展指标,会前要方案,会后要总结,基层疲于应对。几年下来,几乎所有能够产生隐患之处都成为检查“重点”,导致重点不重,往往成为同类事故后的“重点过场”。

   三、“各自为政”不统筹。安全生产监管在全国乃至全世界都不是一个单纯命题,其监管对象“企业”的生存性质决定了监管复杂。最常见的例子,某企业在某专项检查中发现隐患太多,督促整改不到位后监管方进行执法,随调查深入,发现未进行“三同时”甚至无营业执照无立项证明无规划许可,提请政府处理,进而引出企业落地种种“协议”……政府要政绩,企业要效益,无可厚非,然在“安全生产”面前成为矛盾双方时,各级、各部门的职权、利益纠葛就一言难尽。安监部门作为一级政府下属单位,即便能借“安委会”的名头,却没有实权操作的抓手,职能属性中“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往往落成“协调,协调,再协调,协调不成硬着头皮闭眼咬牙办”的现实。经笔者调研,《新安法》颁布后给基层最大鼓舞的竟是是六十七条中“停止供电”的措施。“高大上的咱不懂,企业也不听,不整改好了就停电,这招挺管用!”一位干了十几年基层工作的“老安监”这样回答。

   在国家安监总局提出了创新安全监管体制的号召声中,基层各级监管人员也陷入了深深的思索。研究安全监管的发展历程及基层实践显示,自上而下只能提供框架,宏观指导;自下而上、自发有为才有可能斩断事故根源,防止事故蔓延。经历社会经济深刻变革发展,安全监管应顺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回归“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总方针,建议:一是围绕安全中心紧扣生产主题。让生产的特点决定监管重点,生产属性决定监管对策,通过细分对象,对生产前、中、后各个环节进行把关,面对现代企业生产特点,把安全监管与企业发展共同纳入政府社会经济管理范畴,不要“出了事才想到安全”,努力通过“制度完善开绿灯,服务跟上亮黄灯,执法处罚亮红灯”三级预警,“引领安全”而不是“组织安全”,“提前保安全”而不是“事后补安全”。二是重点开展事故预防。开展多角度深层次的预防工作,从头梳理预防工作框架,建立“大预防”体系,厘清工作重点,从宣传、教育、预案、规范、制度、执法等入手完善预防手段,不做企业“隐患排查员”而是“安全教导员”,让安全理念与企业发展共存共行,企业自觉自动讲安全,预防做到位,事故少一半。三是综合治理重在融合。面对经济发展新形势,政府职能与时俱进,安监部门的层级决定在综合监管中不能充分发挥权威,要求必须创新方式,提级管理。安全监管对象的综合性,要求监管者必须是综合体,从企业萌芽时抓安全,开展“安全一条龙”监管,让任何一环的安全隐患都不可能发生,让推诿无对象,塞责无主体,安全生产有的放矢,保证绝大多数的责任明晰,隐患清楚,管理有序,让企业这个“系铃人”最终成为“解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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