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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墩镇“三明确”联合开展餐饮和液化气瓶安全检查

2015-11-02   作者:陶凯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按照上级文件要求,为深刻吸取芜湖杨家巷“10 10”液化气钢瓶爆炸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双墩镇近期由镇安委办、双墩市场监管所及派出所联合开展小餐饮经营和液化气瓶安全执法检查,以维护辖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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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上级文件要求,为深刻吸取芜湖杨家巷“10.10”液化气钢瓶爆炸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双墩镇近期由镇安委办、双墩市场监管所及派出所联合开展小餐饮经营和液化气瓶安全执法检查,以维护辖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是明确检查对象:各早点店、小餐饮经营户和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各液化气和气瓶经营点、加气站和流动非法充装点等;

   二是明确检查内容:1、开展摸底登记,对辖区的早点店、小餐饮经营点、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和液化气和气瓶经营点、加气站和流动非法充装点等开展全面摸底登记,同时,对其使用的气瓶是否属于过期未检或属于淘汰气瓶及充装液化气的来源进行摸底登记,做到底数清,情况明;2、对于无证、照经营行为的,在摸底登记的同时,下达限期责令改正通知书,逾期不改的,予以立案调查处理,对于使用过期或淘汰气瓶的早点店、小餐饮和学校食堂等,要求其更换为检测周期内的合格的气瓶,充装液化气到正规的合法的加气站充装液化气;3、对加气站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加气站的每个环节的合法经营和充装液化气情况,并要求加气站为客户充装液化气时,严格把关,严禁向过期未检钢瓶或淘汰钢瓶充装液化气,否则,将依法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三是明确整治措施。1、主动向党委政府报告辖区小餐饮经营及其使用的气瓶、液化气瓶经营点和非法充装点的安全隐患情况,分析其存在的重大危害性;2、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通知》皖政办【2009】106号文件规定,由镇安委办联合市场监管所、派出所、食安办等部门联合开展执法,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违规经营行为的,予以责令改正,存在重大隐患的,坚决予以取缔。

  截至目前已检查了餐饮店16户,幼儿园食堂12家,中小学食堂3家,经营液化气门点1户,加气站一家,涉及气瓶36个,超期未检气瓶4只,其中一户使用一个螺丝气瓶,对无证照经营行为的,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9份,对检查的气瓶逐一登记,使用不合格气瓶充气的,将追究充装单位责任,确保辖区液化气充装及使用安全,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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