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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市安监局加强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

2015-01-26   作者:谭利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的通知》(青政办发〔2014〕92号)精神和《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项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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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及责任分工的通知》(青政办发〔2014〕92号)精神和《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青州市安监局采取以下六项措施,确保行政审批事项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一、编制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对受理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事项,编制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制定详细的服务规范和标准,理顺内部运行机制,规范内部办理程序,做到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审批条件、审批流程、承诺时限标准化,并向社会公开。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加强监管。对上级安监部门委托、下放的审批事项,主动与上级安监部门沟通协调,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接受业务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行政审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权限行使。对取消行政审批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要根据事项性质、内容和要求,建立后续监管制度,完善监测体系,规范行政相对人的行为,防止监管缺位。

    二、实行审监分离。局内部施行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权和监管权分离,分别由市人民办事中心安监局窗口、相关业务科室和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行使。对不履行监管义务、监管不力,对监管对象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严格责任追究。

    三、建立审批监管联系机制。加强同上级安监部门和相关安全监管执法单位的沟通联系,建立局内部审批监管机构的联系机制,狠抓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强化事后监管。将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行政相对人作为审批审查的重点,建立监管档案,督促其及时整改隐患,维护行政审批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将行政审批事项事后监管列入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对检查中发现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行政相对人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及时撤销原批准。安监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行政相对人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要为其保密。

    五、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安监部门的综合监管作用,定期联合公安、消防、质监、商务、住建、供电等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联合监督检查,共享监管信息,强化监管机构间的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六、强化信用体系建设。引入诚信管理,实施分类监管。以日常监管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信用评价信息等为基础,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诚信档案,依据监管对象的诚信情况、日常经营活动情况、违法情况等,进行分类管理,依据行政相对人的诚信度,确定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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