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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义交警大队开展城区道路客运车辆交通秩序专项整治行动

2011-08-12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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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安部“7.27”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8.11”全省公安机关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了充分发挥交警部门的职能作用,全力遏制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的势头,切实维护好城区道路客运车辆专项整治工作,推进整治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崇义交警大队从2011年8月中旬起至9月下旬,将开展为期一个月的规范城区道路客运车辆交通秩序专项整治行动。

  一、加强管控力度,提高职能作用。加强对客运企业源头管理、客运车辆通行秩序管控、客运车辆安全隐患排查力度。提高思想认识,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工作责任,有针对性地部署开展教育整治,切实加强客运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全力遏制客运车辆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势头。

  二、严厉整治客运车辆通行秩序。切实加强道路执勤执法力度,集中力量、集中时间整治客运车辆通行秩序。对连续驾车超过4个小时或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超过8个小时的驾驶人,一律强制休息。要全警动员,集中警力和装备,加强客运班线集中和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巡逻管控,严查七座以上客运车辆超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超车等交通违法行为。对超速50%以上的客车驾驶人,一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客运车辆超员载客的,由交通运输部门协助卸客转运,所需费用一律由承运人承担。科学部署警力,强化公路勤务,加强对重要路段、重点时段的管控力度,全力掀起整治高潮。

  三、严格落实客运车辆交通违法抄告和转递制度。严格查处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按照“五个一律”进行处罚,同时要按照省交警总队下发的《关于建立营运客车危险品运输车辆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信息抄告共享机制的通知》的要求,及时将车辆交通违法情况抄告车辆所属地交通运输部门;对外省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要依法转递交通违法信息,并由车管所抄告交通运输部门。整治期间,要做到查处一起,转递一起,抄告一起。对客运企业车辆两年内有超员违法行为,经处罚不改的,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处罚。对于有超员20%以上、超速50%以上交通违法行为的客运车辆驾驶人,要督促客运企业调整岗位。对客运车辆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严格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2条的规定,切实落实客运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四、集中开展客运车辆驾驶人安全教育。对客运驾驶人集中开展一次安全教育,通报今年以来全国发生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全省发生的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讲解恶劣天气和突发情况下的驾驶注意事项,播放交通安全教育片。要深刻剖析本辖区发生的客运车 辆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总结经验教训,教育客运车辆驾驶人安全驾驶,提高安全驾驶技能。

  五、集中开展客运企业安全检查。大队联合县交通局对辖区所有客运企业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督促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制度,严格车辆二级保养和例检制度,严防安全性能不合格和报废车辆上路运营。要督促客运企业加强挂靠、承包、租赁车辆的安全管理,对其车辆驾驶人驾驶资格进行检查,向车辆的所有人、承包人、租赁人开展一次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客运企业利用客运车辆GPS监控平台,加强客运车辆动态监管,及时提醒和纠正客运车辆超速和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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