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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事故调查办法 五个方面有新突破

2011-07-10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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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办法》对事故批复作了明确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于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批复给下级有关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的有关成员单位和事故发生单位。

  二、《办法》对各类开发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进行了规范。《办法》规定“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经济功能区内发生的事故,由对该经济功能区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类经济开发区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我省仅省级以上开发区就达180多家,新上项目、新建企业基本上都聚集在了开发区,开发区的安全监管成为一项全新的工作,对于各类开发区发生的事故,此前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一般是各地自己掌握,有的由设区的市政府委托开发区组织调查处理,有的由县、市政府委托安监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存在着标准不统一,责任追究宽严不等,事故调查工作开展不平衡等问题。上述规定明确了政府对各类开发区事故的管辖权和事故调查职责,进一步规范了开发区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办法》对事故调查工作作了规定,明确了事故调查组分工和职责,增强了可操作性。《办法》规定,事故调查组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并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一)技术组负责查明事故经过,确定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从技术角度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有关责任,起草本组专项报告。

  (二)管理组负责调查事故发生的管理原因,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有关单位及人员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的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起草本组专项报告。

  (三)综合组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协调、联络保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起草事故调查报告。

  四、建立了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加大了事故查处力度。《办法》规定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较大事故查处实行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一般事故查处实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

  五、办法不仅规定了责任追究的条款,而且还作出了对未落实责任追究的单位人员的处罚规定。《办法》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处理责任人员、落实整改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未对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过去,事故责任追究难度很大,一些单位和企业在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上避重就轻,甚至对政府的处理意见拖着不办,作为监察机关和安监部门来说,也只是靠督促、调度、协调,没有硬措施和手段,上述罚则的出台,使安监部门在督促落实政府事故批复意见方面有了尚方宝剑,有利于严格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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