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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秦淮区安监局学习贯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2008-01-15   来源:南京市秦淮区安监局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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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已于2008年1月1日实施。近期,秦淮区安监局专题学习了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在对照旧《办法》逐条学习过程中,很多同志发现,以往在执法过程中用得不顺手的条款,新《办法》进行了调整;有些连《安全生产法》都没有解释的问题,新《办法》有了清楚、具体的解释。经过一上午的讨论,全局同志均认为,新《办法》从执法需要出发,在如下四个方面对原《办法》作出了较大幅度的修订。

  一是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作为指导基层执法、严格执法程序的处罚办法,新《办法》在调查取证、完善执法文书及送达程序、重大行政处罚讨论和备案等方面,做了相应调整,增加了相应条款。

  二是适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特点。新办法的出台是在对基层执法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尤其针对派出机构执法权、行政处罚管辖权、隐患现场处置、隐患整改和复查等当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出现的新特点、新情况,做出了明确规定。

  三是明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重点。针对生产经营单位单位责任制的落实、安全管理,突出企业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的责任,对管理违法也要处罚。对于“三违”、“三超”等企业负责人应负有管理责任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除对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处罚外,还增加了对企业并处罚款的款项。

  四是加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力度。新《办法》加大了处罚力度,尤其是针对生产经营单位,不仅对部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高了罚款额度,还增设了并处罚款的条款,增加了从重处罚情节的条件,解决了以往安全生产法律、行政规章执法偏软的问题。

  今后,秦淮区安监局将在深入学习和贯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基础上,结合在全市开展的“权力阳光运行机制”,将新《办法》纳入网上执法,从而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贾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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