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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出台十不准规范船舶修造企业管理

2007-11-23   来源: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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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进全市船舶修造行业健康、安全、有序发展,全面提升船舶修造行业的整体水平,临海市人民政府出台"十不准",切实规范船舶修造企业管理。具体"十不准"内容如下:

  一是不准无证照经营;

  二是不准以纯出租船台无责任方式进行经营(出租船台的,必须报经工商部门批准并办理合法手续后,将出租合同报市安监局和市工经局备案);

  三是不准使用非合格生产设备、生产材料进行生产;

  四是不准将船舶建造业务承包给无资质单位进行施工;

  五是不准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六是不准未经安全培训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七是不准违章作业和非标准生产管理;

  八是不准毁坏水利和航道设施;

  九是不准新建船舶下水后不按规定锚泊;

  十是不准污染和破坏环境。

  船舶修造企业凡是违反以上规定的,有关部门必须采取限期整改、行政处罚、停产整顿、吊销证照等措施进行处理;凡是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都必须进行安全停产整顿,并按"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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