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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安全事故最高罚2000万

2014-12-01   来源:新华社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下称新安法)今日起正式施行,增加完善15项法律规定,新建10项法律制度,强化10项法律规定。  惩处加码,  不再限期整改直接开罚  违法成本不高导致责任落实不到位,成为事故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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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下称“新安法”)今日起正式施行,增加完善15项法律规定,新建10项法律制度,强化10项法律规定。

  惩处加码,

  不再限期整改直接开罚

  违法成本不高导致责任落实不到位,成为事故频发的原因之一。为此,新安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省安监局局长王向明介绍,新安法规定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将行政法规的规定上升为法律条文,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8项罚款处罚规定。

  “新安法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倍至5倍,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王向明介绍,这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一般事故罚款20万元至50万元,较大事故50万元至100万元,重大事故100万元至5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500万元至10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元至2000万元。

  同时,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今后,安监部门将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将向社会公告,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实行连带惩戒。

  排查隐患,

  执行不力将被强制停产

  新安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建立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制度。

  “隐患是可能造成事故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缺陷,不少企业往往等着政府来排查。”省安监局政策法规处处长苏斌介绍,新安法明确,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是生产经营单位,政府更多是督办责任,监督抽查企业是否建立排查隐患制度等。一旦发生事故,将重点追查企业责任。

  新安法规定,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经营单位若拒不执行执法决定,安全监管部门将采取停电等措施强制其履行决定。

  据介绍,今年底前将实现省与13个省辖市、100个县(市、区)、20个重点开发区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对接运行。争取3年内,安全生产信息监控系统对所有高危行业和公共安全领域“全覆盖”。

  责任保险,

  丰富救援保障资金来源

  从全局看,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日益严峻:煤矿多进入衰老期,地质灾害频发;公路通车里程14万公里,高速公路通车里程4000公里,密度全国第一;化工企业数量居全国首位,每天2万多辆危化品运输车在省内行驶……

  “新安法引入保险机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对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是利好。”省安监局监察专员钱圣林介绍,该保险具备特殊优势:一方面,增加事故救援费用和第三人(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赔付的资金来源,减轻政府负担;另一方面,通过保险费率浮动,引进保险公司参与企业安全管理,充实了社会第三方力量。目前,江苏高危行业已实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全覆盖”,未来将提高保障力度。

  新安法还提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即党委和政府都要监管好安全生产,管生产的负责人必须管安全生产,确保权责统一、无缝对接。记者了解到,我省将借鉴党内监督巡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巡视制度,3年内对各市和省级相关部门开展一轮安全生产巡视,巡视结果与领导干部任用“挂钩”。       本报记者  黄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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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起特大交通事故

  41人被追刑责

  安监总局11月30日发布消息称,国务院近日对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调查报告和西藏拉萨“8·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均认定是责任事故。分别对34名和7名涉嫌犯罪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他责任人分别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和行政处罚。

  2014年7月19日2时57分,湖南省邵阳市境内沪昆高速公路1309公里33米处发生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爆燃事故,造成54人死亡、6人受伤(其中4人因伤势过重医治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300万元。

  2014年8月9日14时37分许,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尼木县境内318国道发生一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4人死亡、1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9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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