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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新机场引桥垮塌致7死34伤 4名责任人获刑

2011-05-18   来源:昆明日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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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1月3日,昆明新机场在建设过程中发生垮塌,造成7人死亡,3人重伤,20人轻伤,11人轻微伤。日前,官渡法院经审理认定:负责该工程建设的4名主要负责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对他们各判处有期徒刑3年,其中两名被告人缓刑4年。

  事件回顾:

  支架架体构造缺陷造成垮塌事故

  去年1月3日下午2点20分左右,昆明新机场航站区停车楼及高架桥工程A-3合同段配套引桥工程在浇箱梁过程中发生支架局部坍塌重大事故。经鉴定,这次事故造成7人死亡、3人重伤、20人轻伤、11人轻微伤,造成经济损失死亡赔偿费225万余元、医疗费300万余元、引桥坍塌的直接材料及现场清理损失71万余元。

  事发以后,相关部门经调查认定: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支架架体构造有缺陷,支架安装违反规定,支架的钢管扣件有质量问题,浇筑方式违反规范规定,导致架体局部失稳,牵连架体整体坍塌。此外,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是:支架及模板施工专项方案有缺陷,发现支架不规范未及时进行整改,未认真履行支架验收程序,以及安全管理不到位、技术及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等。

  公诉机关:

  4责任人涉嫌安全责任事故罪

  昆明市政府成立的调查组查明,早在2009年4月,云南建工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市政建设)中标昆明新机场航站区停车楼及高架桥工程。之后,建工市政建设组建昆明新机场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进入工地开展施工。当时,建工市政建设委派潘国成和陈某担任项目部副经理。

  2009年4月,项目部与云南城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该公司委派郭学智担任该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

  此后,建工市政建设经过考察,将事发合同段的模板支撑、钢筋制作安装和砼浇筑分项工程的劳务施工分包给吉林一家劳务公司。该公司代广学和代金昌分别担任该项工程的施工队队长和现场工长。

  事发以后,官渡区检察院经过调查,认为潘国成作为项目部副经理,对施工现场负有安全管理责任,但其未按照规定制止不正确的施工方式,未按规定组织人员对箱梁进行预压,对垮塌事故的发生负有现场管理责任;专业监理工程师郭学智没有严格审查负责支架搭设的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没有按照规定对脚手架的搭设、箱梁的预压等施工方式进行监理,对事故发生负有未尽监理职责的责任;此外,代广学和代金昌也对此事故负有现场管理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这4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被告人:

  本案属于多因一果

  去年年底,这起案件在官渡区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过程中,郭学智的辩护人称,对于本案事故的发生,个人所起到的作用是有限的,施工单位应当为第一责任人。本案属于多因一果,郭学智所在的监理单位是整个施工现场的单位之一,郭学智主要负责施工现场的巡查和验收,他个人既非法人代表,也非项目总监,无权决定施工方案。他在事发以后积极抢救伤员,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恳请法院从轻处罚。

  潘国成的辩护人也认为,这次事故的严重后果系由多个相互独立的原因结合在一起造成的,且潘国成的行为不属于“情节特别恶劣”,因为事故后果严重不属于“情节特别恶劣。”辩护人建议法庭对潘国成适用缓刑。

  代广学的辩护人则说,代广学不应对钢管、扣件的质量负责,因为这些材料是得到建工市政建设的验收以后才在施工中使用的,代广学在施工中没有具体负责安排工人施工,所以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此外,代金昌的辩护人也辩称,代金昌主要负责工人的个人安全,并不存在督导不力,所以希望法庭能够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4责任人获刑

  日前,官渡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公诉机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郭学智、潘国成、代广学、代金昌4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官渡区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潘国成和郭学智有期徒刑3年。判处代广学和代金昌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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