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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规定学校发生安全事故校长1小时内须上报

2011-02-22   来源:四川日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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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2月21日从省教育厅获悉,《四川省学校安全事故报告规定》正式印发,制定了学校安全事故上报细则,规定学校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学校隐瞒、谎报、不报事故伤亡人数,负责人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我省就学校安全事故制定的第一个专门规定,对如何界定学校安全事故、学校该如何履行报告责任等作出明确要求。

  根据规定,按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学校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轻微事故五个等级。事故按责任主体分为四类:因学校过错导致事故发生,应由学校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因学生父母(其他监护人)过错或学生自身原因导致事故发生,应由学生父母(其他监护人)或学生本人承担责任;因第三人过错导致事故发生,应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因地震、雷击、大风、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或学校无法预见的原因造成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省教育厅要求,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应在1小时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逐级上报,一般事故以上的事故上报至省教育厅,每级上报时间不超过2小时。

  对学校安全事故,学校或负责处理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处置、善后工作情况,并在有关部门作出事故调查处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结案报告。特殊紧急情况可先行口头报告,随后补报书面报告。发生事故后出现未及时上报,故意少报或漏报伤亡人数,故意隐瞒不报等情况的学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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