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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属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 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一把手

2010-11-02   来源:都市时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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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政府昨天正式下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明确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和要求。其中,省属企业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一律免职;煤矿发生重特大事故、采石场发生较大事故的,依法予以关闭;对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依法从重处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实施意见》共6个部分28条。其中明确,国有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的党委(总支)书记、副书记、矿长、副矿长、工会主席、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其他企业的矿长、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要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没有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未带班的,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同时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没有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发生事故的,对企业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013年年底前,煤矿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要建立完善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三等以上尾矿库必须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2012年年底前,安全距离不够的加油站必须安装阻隔防爆装置或者搬迁,道路交通安全监管的有关车辆要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GPS定位系统。

  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现象严重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有关单位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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