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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安全责任追究到人 1年3起重大事故分管副市长将被追责

2009-09-23   来源:潇湘晨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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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事故呈易发、多发、高发态势;危险性大的生产经营单位仍大量存在……昨日召开的湖南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透露,目前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

  现在开始,我省将用三年时间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同时,我省还公布了一份“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补充规定”,对问责制度进行细化——事故发生后,该追究哪一级的责任,该追究什么责任,都有明确规定。

  处罚哪一级?已有明确规定

  以往公开的安全生产事故“处罚办法”中,我们经常见到的是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那么,事故发生后,到底该追究哪一级的责任?

  我省此次公布的“补充规定”对此进行了明确:年度内发生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追究事发地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年度内发生三起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同一领域年度内发生两起及以上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追究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市州政府分管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公职人员入股的,从严处理

  在以往全国各地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常见腐败的影子。

  我省就以上方面专门作出规定,有以下情形的,将“从严处理”:出资入股参与非法生产经营的公职人员;对不具备条件的企业予以行政许可的监管部门相关人员;打击取缔不力或对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公职人员;瞒报、谎报、迟报事故,延误事故救援工作的相关人员等。

  引咎辞职者1年内不准同级任职

  以往,国内有地方出事后,相关领导也被追究了责任,但随即就有人发现,被免职官员又悄悄复出,甚至还“异地升迁”。

  我省“补充规定”明确:年度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重大责任事故的市州、县市区、相关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被“一票否决”的,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一年之内不得提拔。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及以上的领导职务。

  “补充规定”还表示:因决策或组织指挥严重失误,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决策和组织指挥的主要负责人应公开道歉,情节严重的,应引咎辞职或者免职。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年度内再次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对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令辞职或者予以免职;市州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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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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