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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要求百万元以上事故须一小时内上报

2007-08-23   来源:齐鲁晚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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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通知:凡是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各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个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通知要求,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准确、完整地上报事故,加强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凡是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各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个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安监部门和公安、海事、交通、煤监、煤炭、民航、铁路、林业、农机、海洋与渔业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省安监局和省有关部门在接到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为5人及以上)死亡事故报告后,要在两小时内上报省政府,同时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为加强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省政府决定,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含煤矿)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调查处理意见实行备案制度。市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报省安监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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