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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神龙煤矿特大瓦斯爆炸案六被告人被判刑

2006-06-29   来源:法制日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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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3日,新疆阜康市法院对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7·11”神龙煤矿特大瓦斯爆炸案作出一审宣判,以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姜金鹏有期徒刑六年,刘君波有期徒刑五年,任彦禄有期徒刑三年;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刘广友有期徒刑五年,周福平有期徒刑五年,苏金都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该案由阜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5年12月22日向阜康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审查查明,阜康市神龙有限责任公司在2001年11月成立后,于2002年7月设立神龙煤矿。其间,被告人姜金鹏任神龙公司董事长、刘君波任神龙煤矿矿长、任彦禄任安全副矿长兼调度室主任。该煤矿未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长期严重超能力生产,忽视劳动安全设施建设,矿井安全管理混乱,对有关监管部门多次下达的监管、监察指令拒不执行。

  被告人苏金都在担任神龙煤矿安通部、技术部部长期间,矿井“一通三防”管理混乱,通风系统不合理,在没有采区设计、没有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下,随意布置采掘作业面。2005年7月9日,担任该矿电工的被告人刘广友在井下六水平上顺槽西钻探巷接线时,违反安全规定,使用不匹配的密封圈,未在钻机开关上安装挡板将开关接线腔与外部通道隔断。7月10日21时30分许,神龙煤矿井下局部断电维修,六水平上顺槽西钻探巷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巷内瓦斯积聚,并达到爆炸界限。7月11日凌晨2时至2时25分,六水平车场工人两次向调度室报告通风机停转、瓦斯浓度超限,被告人周福平接到汇报后既未向矿领导汇报,也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被告人苏金都当天脱离总值班室岗位,致使该岗位无人指挥应急处理。7月11日凌晨2时33分,神龙煤矿井下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导致83名矿工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5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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