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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出台

2006-06-12   来源:济南日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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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1日获悉,济南市政府出台《济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对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详细规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该《预案》即日起实施。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预案》将突发公共事件分为四类。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此外,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经济贸易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备案。

  一般(Ⅳ级)和较大(Ⅲ级)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由市级应急领导机构负责发布;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按规定由省级应急领导机构负责发布。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后,由发布预警信息的机构发布解除预警信息,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善后处理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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