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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陵矿难16名责任人被处理

2004-11-12   来源:华商报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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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商报讯今年6月15日,我省黄陵矿业集团公司一号煤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3人(含2名救护队员),直接经济损失316.68万元。经事故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生产责任事故。近日,省煤监局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批复,对矿难16名有关责任人作出相应的处理。

  陕西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具体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落实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决定,按程序向有关党组织提出党纪处分建议,向司法机关提出追究刑事责任建议:

  高仰才,黄陵矿业集团公司总经理。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安全生产领导不力,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够,在本次事故中应负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闫勃,黄陵矿业集团公司党委书记。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够,在本次事故中应负领导责任。由陕西省煤业集团公司纪委对其进行戒勉谈话。

  李社俊,一号煤矿掘一队工人。6月15日16时50分左右,在井下摆弄矿灯,产生电火花引爆瓦斯,对事故的发生应负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刘继忠,一号煤矿安全监察部安检员兼瓦检员。在6月15日8点班作业中,没有认真地进行瓦斯检测;当发现瓦斯超限时,没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在接受调查时,提供假记录,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李红俊,一号煤矿通风队副队长。在6月15日值班时,对矿安全监察部于上午10时30分下发的瓦斯事故隐患通知没有做任何处置;在事故发生后,伪造班前会记录,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吴义军,一号煤矿通风队队长。对职工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不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给予撤销行政职务处分,并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另外,武光辉(一号煤矿安全监察部部长)、李双民(一号煤矿生产技术部部长)、张维新(一号煤矿总工程师)、王联合(一号煤矿副矿长兼安监处长)、梁平(一号煤矿副矿长)、高治兴(一号煤矿矿长)、张建军(一号煤矿党委书记)、李瑞民(黄陵矿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处处长)、赵林章(黄陵矿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李孝波(黄陵矿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也分别因负有事故责任被给予党政纪处分。

  省煤监局同时责成黄陵矿业集团公司向省煤业集团公司写出书面检查;责成省煤业集团公司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检查;由铜川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黄陵矿业集团公司一号煤矿给予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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