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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12-2火灾死者家属状告消防队不作为案开审

2004-07-15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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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名人大代表受邀上庭监督

    本报珠海讯 (广州日报记者 黄文生 通讯员 任慧娟) 昨天,珠海市“12·2”特大火灾死者家属潘启番等人状告珠海消防局一案,在珠海市中院开庭。原告认为“12·2”火灾事件发生后,珠海消防局平沙中队救火迟到,且消防车未贮有足够的水源,延误了扑灭火灾的时间,致使困在商铺的3名家属未得到及时抢救被烧死。原告认为,平沙消防中队在这场事故中,存在着失职的行为,应对不作为行为负责,赔偿有关财物损失25万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以及丧葬费等。

    此案引起了珠海市人大代表的高度关注。昨天,珠海中院邀请李新曦等15名珠海市六届人大代表上庭旁听。李新曦等代表表示,将对案件的调查、审理、结案等进行全面的监督。

    案情回放:电线短路3人命丧火海

    原告代理人在庭上称:2001年12月2日凌晨3时49分,位于珠海平沙镇竹园市场北侧的“桂芳日用百货”,因堆放在商铺底层的铝质电线短路引发火灾。居住在商铺第二层的潘北池、梁桂芳、潘艳运3人大声呼救。凌晨3时50分,邻居邓飞在听到呼喊声后,立即拨打119报警,随后又有7名邻居打电话报警,但直到发生火灾40多分钟后,平沙消防中队两辆消防车才赶到现场,且其中一辆消防车根本没装水,另一辆消防车喷了几分钟后也没水了。由于火场附近100米处的消防取水栓也没有水,消防人员只得到处找水。1小时后,重新装满水的消防车再次赶到现场,直至凌晨7时多才将大火扑灭。消防队员没有采取破门救人措施,致使梁桂芳一家3口人命丧火海。

    原告诉求:消防车救火迟到应赔偿

    原告认为,依据我国《消防法》规定:“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火场施救。”而且,在珠海市消防局公布了9项为民服务措施中,其中一条就是消防队接警后,必须在1分钟的时间内出车。平沙镇消防中队距离火灾现场约2公里,本应在接报后10多分钟就能赶到现场,但却用了40多分钟。消防队延误灭火时间,是造成重大损失的主要原因,其上级法人珠海市消防局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辩解:接警时间晚消防队无责

    珠海市消防局答辨人否认平沙消防中队在凌晨3时50分接到报警电话,并表示消防中队接到第一个报警电话时间是凌晨4时30分许,且消防员按规定时间内出警。另外,根据珠海消防局的规定,所有消防车在24小时都整装待发,消防车不可能在出警时没有水;消防员在到达现场时,发现3人被困在商铺2层,当时火势猛烈,一楼铁闸门被大火烧得通红,铁闸门的温度达到800℃以上,而消防队的消防服耐温是240℃,因此不可能直接打开铁闸救人。

    昨天,原告、被告就发生火灾后消防车到达时间等问题各自提交了有关证据,法院将择日宣判。

    据悉,这起火灾死者家属起诉消防局的案件引起了珠海市人大的关注。昨天,珠海市中院主动邀请人大代表上庭旁听。旁听的珠海市六届人大代表、广东省科技干部学院人事处副处长李新曦表示,将不负重托,对案件焦点问题进行深入了解,真正履行人大代表的监督责任。(来源: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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