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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全国安全生产十件大事

2004-01-13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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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日前,本报和《劳动保护》杂志和共同评出2003年全国安全生产十件大事。
    1.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全面起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新一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建;全国已建立30个省级(包括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管机构。
    2.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对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和预警机制、实行生产安全许可等问题都提出了要求。在2003年11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
上,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对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温家宝总理5次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3.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步伐加快。200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先后出台了16个部门规章,包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并草拟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报国务院。各地也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10月28日颁布。《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为根本出发点,着眼于解决道路交通中的突出问题,从现实需要和交通管理的实际出发,确立了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基本原则,突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
    5.《工伤保险条例》4月27日颁布。《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是我国政府在改革开放形势下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举措。《工伤保险条例》对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人员、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1月24日颁布。它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行政法规。
    7.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完成预定的目标任务。到年底,全国所有煤矿,70%的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都完成了评估任务。通过评估,摸清了底数,为实施分类指导奠定了基础。
    8.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一步深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公安部、交通部、国防科工委等部门,对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和水上交通、烟花爆竹和民爆器材、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进行了专项整治;同时,配合建设部、农业部、铁道部等部门在建筑施工、城市燃气、地铁、农机等领域进行了安全整治。总结推广了山西晋城依靠科技进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的经验,山东招远整顿规范矿山开采秩序、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的经验,黑龙江七台河精煤集团公司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建立长效机制的经验。
    9.“六个支撑体系”建设稳步推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组建了安全生产科研中心、宣教中心、培训中心、矿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及安全法律研究所、安全理论研究所等。初步建立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安全工程技术学院等安全科研基地;建立了21个一级和109个二级安全培训基地。13个国家级区域矿山救援基地和一批省级救援基地正在筹建之中。关于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方案已上报国务院。
    10.山西省吕梁地区孟南庄煤矿“3·22”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在经过4个月调查后,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刑事和行政处罚外,还处以2118.58万元的罚款。5月13日,安徽芦岭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86人死亡;8月11日,山西大同杏儿沟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死亡43人;7月28日、12月30日,河北辛集、辽宁铁岭发生烟花爆竹爆炸事故,分别造成29人、38人死亡;12月23日,中石油川东北气矿发生特大天然气井喷事故,造成243人死亡。

摘自《中国安全生产报》2004年1月10日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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