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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强制规定7层以上建筑外窗须用“安全玻璃”

2004-01-06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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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因安全玻璃本身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生产企业要负法律责任

  新京报讯(记者 谢炜)记者昨日从市建委获悉,今后本市所有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的建筑工程中,将在建筑物的11个部位使用更具安全保障的“安全玻璃”,这将有效减少建筑物玻璃破损造成的伤害事故。

 
  所谓的“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以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据介绍,目前,虽然安全玻璃在工程建设中被大量使用,但也有一些建筑物中所使用的玻璃产品强度和安全性能仍有欠缺。

  根据要求,在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11个部位,都必须使用安全玻璃。它们包括: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的外窗户;面积大于1.5平方米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与地板距离小于500毫米的落地窗;玻璃幕墙(全玻幕除外);倾斜安装的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和吊顶;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等部位。

  据介绍,如果因安全玻璃本身存在质量问题而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安全玻璃生产企业要负相应法律责任。(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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