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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2011-01-04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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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认真贯彻国家、省政府各级安监部门的各项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努力构建一个“领导重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保障有力、监管到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使安全生产各个环节做到有章可循,促进公司协调发展,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包括车辆及设备运行、维护修理作业、油库消防、锅炉、起重压力容器、消防等生产方面的安全。

  第二条:安全管理工作要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原则;坚持对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持证上岗”的原则;坚持普教、严管、重处的原则。

  第三条:安全管理的基本方法是:通过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广泛宣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从业人员和全体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采取先进的技术手段,使从业人员的思想素质、职业道德和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使生产设备的技术状况和安全性能不断改善,从而达到减少事故的目的。同时根据本细则所规定的内容,依法采取行政手段与经济措施相结合的原则,增加安管人员及从业人员的风险意识,使各个环节和岗位有章可循,有落实措施,使之承担相应的职责,从而达到减少事故损失的目的。

  第四条:各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体系,在各个环节建立健全安管的具体措施和具体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将措施落实到具体环节和从业人员,建立健全相应的奖惩体系。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认真履行各自承担的相应职责,确保各项安全工作的圆满完成。

  第二章  安全质量指标

  第五条:

  安全质量指标

  一、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二、控制指标和否决指标:

  控制指标

  1、责任安全事故率<0.01次/车;

  2、责任安全事故死亡率<0.0019人/车;

  3、责任安全事故伤人率<0.005人/车;

  4、不发生其它人身责任重伤事故。

  否决指标

  1、不发生一次死亡7人(含7人)以上的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或不发生全年两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2、不发生其它生产责任死亡事故;

  3、危货车辆不发生造成环境严重破坏的行车责任事故。

  三、达到减少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遏制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坚决杜绝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工作目标。

  四、维修、消防、锅炉、压力容器、电器设备、微机等方面的安全质量指标。

  1、维修

  (1)不发生一般工伤事故;

  (2)、不发生压力容器、电器、起重等设备引发的工伤事故;

  (3)、杜绝工伤死亡事故的发生。

  2、消防

  (1)、不发生一般火灾事故;

  (2)、杜绝因火灾引发的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

  3、锅炉及压力容器

  (1)、不发生因锅炉及压力容器引发的一般责任事故;

  (2)、杜绝因锅炉及压力容器引发的重大设备责任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

  4、电器设备

  (1)、不发生一般因电器引发的火灾及设备损毁事故;

  (2)杜绝因电器设备引发的重大设备毁损和人身伤亡事故。

  5、微机

  (1)、不得利用计算机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机密的活动,不得查阅复制、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的信息;

  (2)、不发生计算机设备的人为损坏,杜绝计算机资料的丢失和泄漏企业、商业机密事件的发生。

  (3)加强计算机病毒防护能力,不安装、下载、链接、运行非工作之外不明软件,防止病毒危害。

  五、本指标与国家和集团指标不符时,以国家和集团为准。

  第三章  机构和职能

  第六条:公司设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简称安委会),安委会办事机构设在技安处,由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安委会职责:

  对安全生产管理负有领导责任,负责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贯彻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做出决策、决定,对安全生产依章给予奖惩,对重特大事故责任人做出处理等。

  总经理依据“安全法”和《公司工作条例》行使安全管理职权,对公司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七条:公司设立技安处。

  技安处的职责:

  对安全生产管理负有管理责任,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订本企业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责任;制定本企业安全教育和安管人员业务培训计划;组织落实安管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定实施安全生产应急防患措施方案;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管和具体指导;负责安全生产方面及相关资料的统计和上报以及收集管理;负责公司保险、养路费、风险金、统筹金等相关业务的办理和收取以及管理;组织对一般以上事故的处理,协调涉内、涉外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事宜,向安委会提交安管方面的工作报告。 第八条:基层各单位设立安全管理领导组,行政负责人任领导组组长,分管安全的领导任常务副组长,其它领导任副组长,其它部门负责人为领导组成员。

  领导组职责:

  对安全生产负有直接领导管理责任,具体负责组织落实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措施,主要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具体落实目标责任,制定本单位安全考核办法以及工作计划;对车队、站务、班组安全生产进行监管和安全培训;负责向技安处提交安管方面的工作报告,负责组织对一般事故的处理;全面协助公司对重特大事故的处理;负责对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有关基础资料的统计、上报、收档。

  各基层的车队、汽车站等成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车队队长(站长)任组长,主管安全的副队长(副站长)任副组长,成员由车队(车站)其它安管人员组成(组成人员报技安处备案)。

  具有10台车辆以上的分公司必须设立车队,车队设队长、技安副队长、安全员。〔两个车队(含)以上的分公司,要成立技安科,主要参与分公司的安全技术管理和业务的办理〕,并要设立专职技术检验员。各汽车站要成立技术检验室,由公司保修厂或各分公司有资质人员担任技术检验员、调度员、安检员。

  车队、车站、班组职责:

  对安全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具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措施,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具体措施和办法;解决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及时提交安全整改报告;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监管和安全教育工作;直接组织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活动和安全管理检查;参与各类事故处理。

  第九条:基层单位的安管机构负责贯彻执行上级下达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基础管理和教育工作。

  第十条:公司安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安全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学历或相应的实际工作和水平,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具有从事安全管理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熟悉车辆的驾驶和技术性能,熟悉道路交通管理和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公司所有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挂牌服务。

  第四章  基础管理

  第十一条:车辆准入及部门职责

  新购更新车辆由各单位书面提出申请,报经营处和汽贸公司。经营处和汽贸公司根据经营处线路审批情况和汽贸公司购车情况审核同意后,由车队持批准文书到技安处办理,技安处根据领导审批结果和合格供方名录协助基层单位进行车辆注册等相关手续的办理。如系更新的客车,由技安处持经营处座位核定数书面报告办理行驶证,但必须保证营运证与行驶证相符,否则不得参加运营,车属单位负责将原旧车作报废处理,牌证交公司技安处,方可办理新车上户手续。

  第十二条:车辆的转出、报停、封存、报废

  公司籍所有车辆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营运的,由基层单位写出书面申请,加盖公章,经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转出户籍。

  车辆因车况老旧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运行的,由基层车队书面申请加盖分公司公章后,由车队负责收回车辆的牌照、行驶证交技安处作报停或封存手续。报停、封存车辆必须由车属管理单位指定地点统一停放、封存,如统一停放确有困难,车属单位必须同车辆经营者签定异地存放责任书,并贴封条,拍照存档留存。因责任不到位造成的后果由车管单位和责任人负责。

  对已达到报废年限不能参加运行的车辆,由车队书面申请,分公司加盖公章,分管领导审核后,由车辆单位带上报废车由技安处共同到有资质报废的单位报废或办理转出户口手续。

  所有新增、转入、转出、报停、封存、报废车辆,必须填写车辆异动审批表,技安处、经营处、基层单位留档存查。所有报停、封存的车辆必须由车队责成专人负责与经营业主签订不准运行和造成损失自负的协议,连同收缴的所有证件由责任人签字后单位盖章交技安处备案,否则,造成损失由车管单位和责任人负责。

  所有新注册、审验、转出、报废的车辆手续,由基层单位派专人全程为经营者服务,公司技安处负责解决全过程的疑难问题。

  车辆报废,按程序履行报废手续,基础资料由车管单位提供齐全报技安处,技安处负责办理报废车辆的技改资金申请,报废车辆资金归经营业主,技改资金留公司,给予提供齐全资料能申请到技改资金者每有一部车奖励1000元,公司按实际留用技改资金数提成20%做为技安处业务费。

  车辆营运后不得擅自变更行驶证和营运证,如发现两证不符,停业整顿,罚经营者或驾驶员5000元,交清罚款后,重新办理合格的证件,方可准入运营。如公司管理人员参与擅自变更一经发现,待岗处理。

  第十三条:档案建立

  技安处、车队要分别建立单车技术和驾驶员档案,经营处要建立经营业主档案。新上户车辆登记证书原件留公司技安处。

  车辆档案包括:车辆技术参数表的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危货车另加危货押运证和罐检报告复印件)、发票复印件、附加税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一式两份,一份留存车属单位,一份报技安处。根据车辆运行时间同时建立驾驶员档案一式两份,一份留存车属单位,一份报技安处。档案由基层车队负责提供。车辆技术档案和驾驶员档案每年完善。

  第十四条:安全嘱咐与谈话制度

  车属单位将车辆按管理人员数分配包干到每一人,具体负责嘱咐和谈话,并将花名报技安处备案。每半月必须谈话一次,并有记录和签字。车辆运行前,客运车队安管人员应对司乘人员认真做好班前嘱咐,货运车辆应每月最少嘱咐两次,根据天气情况、路面状况、司乘人员思想素质,尤其是在春运期间、“五一”、“十一”等节假日、庙会等社会活动期间进行嘱咐,嘱咐可灵活多样,切实难以面对面嘱咐时可以用现代通信设施进行嘱咐,嘱咐要有记录,有签字,同时要对司乘人员证件、随车牌证、客车车身进行检查、验证,有不符行为,立即向车队反映,做出处理。做到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谁处理,如发现检查不到位和未做处理,每次给予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每次罚款100元的经济处罚。对危货运输、夜班车、运行线路里程长、路况差等各种原因存在运行不安全因素的经营者及驾驶员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针对性的谈话或家访,按本单位车辆数10%左右进行,根据谈话内容要作出相应的处理。如包干人员两次未做到下浮工资50%,三次未做到待岗三个月,四次未做到待岗处理。

  第十五条:安全例会制度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召开安委会议,参会人员为安委会成员。研究解决近期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由技安处组织基层安管干部每周五召开安全例会,参会人员为技安处部分人员、各基层分管技安副经理、副站长、技安科长、副队长。传达上级来文,解决近期的技安问题,协调各家的工作关系。参会人员无故不到者,每次每人罚款50元,由技安处监督处罚。基层单位要根据公司会议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每月最少召开两次安全会议,设立车队的每周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对司乘人员可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传达教育,并做好详细记录,由技安处督查。参会人员为车辆经营者、司乘人员及全体安管人员,以上人员无故不到每次处以10元罚款(由基层单位负责执行),车队未按规定召开安全例会的每次罚车队队长30元。

  第十六条:安全检查制度

  公司要经常组织人员到基层单位进行安全大检查,由考核处负责组织,公司分管领导、技安处、公安科、基层单位分管负责人参加,每季不少于一次,各基层单位每月至少一次内部检查。由基层领导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主要检查管理和监督是否到位,制度是否落实,责任是否到人。路检路查和现场检查主要查违章行车、事故隐患,要做好详细记录,如发现擅自更换不合格或证件不全驾驶员不报告不做处理者一律以待岗处理。车队长如发现不合格或证件不全驾驶员不做处理,一律免职。车队嘱咐人员以此对照检查和验证,汽车站对此进行监督驾驶员是否合格,发现问题按公司有关规定及时处理,责任到人,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谁处理”,凡达不到以上规定者罚单位主要负责人50元。

  第十七条:驾驶员、乘务员的准入及驾驶员百分考核制度

  1、驾驶员准入制度

  驾驶本公司车辆的驾驶员,各基层单位要严格资质审查,准驾车辆代号为A1的具有五年以上驾龄的可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代号为A2的具有三年以上驾龄的可驾驶蓝牌或19座以下的客车和货运车辆。驾驶员同时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通过基层单位车队审核合格后,基层车队组织驾驶员进行培训,学习、考试考核合格后填写“上岗证”鉴定表由基层签字后,报公司技安处审核,合格后建立驾驶员档案,驾驶员档案包括(有效驾驶证、从业资格证等复印件)由技安处签字发放“上岗证”,在办理上岗证中因审查不严,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对责任人罚款50元,技安处负责审核的分管处长罚款30元,有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由技安处监督处罚。

  2、乘务员的准入制度

  本公司客车必须配备一名乘务员,各分公司要严格资质审查要求:身体状况良好,能适应行车工作的要求,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一定培训,基本掌握客运业务知识,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工作积极负责,并在特殊阶段能够提醒驾驶员注意安全,遇有事故、火灾等情况及时与122、110、120、119、95518报告,并且取得行管部门从业资格证者方可上岗,此项工作由各分公司办理,经营处备案作好记录,留好档案。

  3、驾驶员百分考核制度

  驾驶本公司车辆的驾驶员每月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办法按忻运技安字[2007]52号文件执行,打分标准与违规内容要相符,一人一档,每月公布一次。

  第十八条:维修、锅炉、容器、微机等设备的管理

  一、公司维修、锅炉、容器、微机等设备的购置、报停、封存、报废按公司现有规定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核批准后履行手续。

  二、档案建立:

  维修、锅炉、容器、微机等设备的相关资料由使用单位负责收集复印,报技安处备案一份,本单位建立档案一份。消防档案由公安科负责建立。

  三、安全嘱咐和谈话制度:

  维修、锅炉、容器、微机等设备实行单位领导包干负责制,并将花名报技安处备案,包干负责人每月嘱咐一次,每月谈话一次,消防谈话由公安科组织,分片包干,每月一次,随时嘱咐,有记录,有签字,有检查。如两次未能做到,下浮包干人工资50%,如本单位未执行此办法下浮单位全体职工20%的工资。

  四、安全例会制度:

  基层单位根据行管部门和公司精神,每月至少召开两次安全例会。

  五、安全检查制度:

  基层单位和消防每月最少现场检查一次,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谁处理,按公司规定及时处理,做不到以上规定罚主要领导50元。

  六、操作人员的准入制度:

  由基层单位按规定进行审查后必须按规定要求实行有资质持证上岗,报技安处备案,否则对主要领导罚款100元。

  七、以上条款由技安处督查。有关谈话和嘱咐的具体内容和表格由技安处统一印发,年底收回存档。

  第十九条:培训制度:技安处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党办提出培训申请,公司党办按计划组织培训,培训内容由技安处负责,组织安排由党办负责,每年培训教育时间根据集团公司规定,培训内容可灵活多样,由技安处监督。

  第五章  车辆运行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所属车辆的驾驶员必须具备第十七条规定内容,运行车辆必须持有效的行驶证、附加税证、道路运输证、上岗证、保险卡、车辆驾驶员证件。每缺一项处罚当班司机200元,处罚车队长、技安副队长50元,包干责任人10元,并且勒令停车更换司机,以上证件为假证者处罚当班司机每件300元,调离司机岗位学习培训3天,并做出书面检查,并补办相关证照后方可上岗,对不服从安管人员管理的,安管部门予以解聘。罚款交公司财务处。

  第二十一条:本公司所有车辆按规定时速行驶,在道路上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km,公路为每小时40km,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km,公路为每小时70km,高速路上行驶严格按指示速度行驶,大型客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90km/小时,小型车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20km/小时,如违反上述规定,除交管部门处罚外,公司每次处罚当班驾驶员20元,由车队执行,罚款交公司技安处。一年内一车有四次以上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的除处罚外,调扣本车驾驶员上岗证,予以解聘。车辆在雨、雪、雾天行驶时,必须严格控制车速,下坡时不得熄火空档滑行,在通过危险道路或结冰河面时,应停车查明情况,采取安全措施以后方可通行,客车不得在载客的情况下驶入加油站加油。

  第二十二条:一、客运车辆的运输管理

  1、车辆动态管理由分公司和车队负责,每月初各单位制定本单位路检路查计划报技安处。内容要明确检查人员花名、领队、检查线路、预计能查到的车辆、设立检查地点,每月对每部营运车最少检查两次,月底各单位按忻运安全管理细则规定把全月路检路查的情况及处理结果报技安处,未按时上报的单位,公司将严肃处理,公司不定期上路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发现隐患除对当事人作出处理外,对所属单位的领导进一步处理。

  2、各客车队建立完整的车辆运行动态,按公司统一表格,填写车辆运行日志,可委托服务区等社团组织进行监督。每天了解车辆运行情况并填报车辆运行表。中途设休息点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和司机签订责任书。

  3、营运客运班车不得超载超员,不得客货混装,货车装载不得超过《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标准,营运客车载员超过行驶证所规定核载5人以下的(含5人)按超员人数每人罚款100元,超过5人以上的按所超人员每人罚款200元,车箱以外装载的人员一经发现,无论人员多少一次罚当班司机及经营者3000元。遇有春运、“五一”、“十一”、国家规定的特殊时段应加倍处罚。以上罚款由公司技安处监督,在7个工作日内上交公司财务处。

  二、危货运输的管理

  1、危险货物运输必须符合危货运输车辆和设备的要求,必须严格控制车辆的装载物品,严格按照行管部门审批拉运物资进行拉运,不得超范围装载。罐装液体应留有足够的膨胀系数〈预留容积不少于总容积的5%,并且每年有罐体检验报告合格证。危险货物装卸,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重压、倒置、远离电源、明火的场所。

  2、危货驾驶员和押运人员,必须符合行管部门的资质审查条件,携带相关证件并懂得所承运货物的属性及危害程度,熟悉相关的应急知识和救援办法。

  3、普通货车严禁参加危险品运输,违者给予责任人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营运驾驶员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间隔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一天的总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对600km以上的高速公路客运班线以及400km以上的普通客运班线和夜班车至少配备两名驾驶员换班驾驶。夜班车必须配备供驾驶员休息的卧铺,夜间运行的客运班线必须避开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或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的路段各车队严格控制,责任到人。连续行驶四小时的班线,必须明确设立中途休息点,由车队确立休息点位置和时间并与驾驶员签订合同,并进行监管,对于配备双班司机的班车,中途擅自离车或经营户私自更换司机,不按行车路单执行的,一经发现立即终止运行并处以500元罚款,连续发现擅自离车时,对该车进行停业整顿并处以3000元罚款。双方驾驶员的监督由双方汽车站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营运客车在完成规定运行班次任务后,如需加班运行,必须经过车队批准,并例行检验,调度签发加班路单后,方可加班运行,所有包租车辆必须经过车队、车站、经营处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办理包租手续。一次包租三辆以上(含三辆)、五辆以下(含五辆)的车队需派安管人员跟踪监督并作好记录,五辆以上包租车辆公司技安处派安管人员协同车队共同跟踪服务,如私自承揽包租业务,按公司办字[2005]109号文件严肃处理,再次发现给予单车2000元罚款,一年内连续三次者责令停业整顿,并扣除服务保证金,如屡教不改,取消其营运资格。

  车辆运营后由基层车属单位与对方汽车站签订驾驶员和车辆相互监督协议,不符合规定不能运营。如需加班,必须征得车队或对方汽车站的允许方可运营。擅自变更运营时间和线路处予1000元罚款,发生三次停业整顿。

  第二十五条:客运车辆如有因运行线路的原因不能进公司汽车站的,经营处在签定进站车辆协议时,由对方车站负责我方进站车辆的技术检验和驾驶员安全嘱咐。对双方不进站的车辆,由分公司或车队负责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或跟踪检验。日常监管由车属管理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公司客货运车辆新上户,基层车管单位必须对新上户车辆的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培训,明确告知其车辆入籍公司后应严格执行公司各方面的相关规定。并须写书面申请,附管理人员包单车、驾驶员名单,各级包单车的人员要负起本单车全过程的、全方位的安全管理责任,严禁单车与驾驶员不符的现象,如果单车出现服务质量和安全事故的首先追究包单车责任人,管理不到位,放任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包单车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作出处分。

  对违反二十条至二十六条相关规定,除对当事人作出相应处罚外,根据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对车队及分公司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安全管理四费的规定:

  一、养路费。养路费报停、封存车辆时,必须在前月28日前把牌照、行驶证交公司技安处,技安处及时办理报停、封存手续,无论何种原因不能及时交回牌照、行驶证而形成欠费的车辆,由车辆所属单位负责,最终从抵押金扣除。凡公司车辆养路费一律回技安处统一领取,各单位于每月二十四日前,将次月所需领取养路费车号报技安处,技安处于每月二十八日前将次月养路费发放至各单位,各单位于次月二十日前将养路费交回公司财计处,如因资金不能到位,对领取次月养路费造成影响的,由欠费单位负责。

  二、安全统筹金。各单位统筹金按实际营运车数每车每月100元(乡镇客车、货车每月50元)于每月20日前与养路费一并交回公司财务处。交统筹金时附单车名细一式两份,一份交财务处,一份财务处盖章后交技安处备案。因无统筹金明细而无法统计单车台账时,一切后果由基层单位负责。统筹金用于公司及基层单位的安全宣传活动,用于重特大事故经营者放弃事故处理而由公司全面处理事故的费用支出,不作其它用途。

  三、保险费。凡公司车辆保险费一律由公司技安处统一办理(消费信贷的车辆到期后转入公司)各单位到期车辆保险于2日前将保险费交回公司财务处办理续保手续,因不按时交回保险费而影响续保手续办理造成的后果由经营者和车队队长负责,发现单车脱保处罚车队队长300元,分公司分管技安付经理200元,并且车辆立即停运。保险险种、险额按公司规定执行。对不按规定办理或私自投保的,必须强行退保并罚单车经营者每车200元,罚单位负责人2000元。由技安处监督处罚,罚款交公司财务处。

  四、风险抵押金。根据集团规定标准结合公司实际,车辆经营者在营运前必须交纳足够的风险抵押金,具体标准如下:危货车每部车10000元、长途客车5000元(跨县经营的客车)、普货车3000元、乡镇车2500元。风险抵押用于公司抵押风险事故储备资金和单车不执行公司规定予以处罚及事故处理不足部分的垫付。风险抵押金在本单车经营期满无任何纠纷后,如数退还本车经营者。

  第六章  场站及设备管理

  第二十八条:车辆在场区内行驶,必须遵循规定的路线,不得随意行驶,场内最高时速不得超过5km,否则每次罚款20元,由场站管理机构执行。车辆必须按规定位置停放,场区内应标有停车线,便于车辆的停放,场区、车站、油库、工地、办公场地都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要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在修理车间和产品生产存放车间,对专用机具设备要定期检修,在建筑工地等处要有专人管理,涉及安全生产的施工机械,如起重机、升降机、卷扬机、吊链、维修设备等,要定期维护,发现故障及时修理,不得带病运行,锅炉及其它压力容器等设备要严格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严格按操作规程办事,操作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并持有相关证件方可上岗。因管理不严,发生事故的,按责任大小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责任人给予100—1000元罚款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由本单位制定管理办法报技安处备案,由技安处督查。

  第二十九条:公司所属各汽车站,执行行管部门和公司相关规定对进站车辆进行管理,对违反公司规定出站车辆按此细则规定处罚。车站必须配备旅客进站安检员、车辆出站安检员、车辆技术检验员、调度。旅客进站携带的行包,必须经过安检仪或安检员的检验,严禁“三品”进站上车,由进站安检员负责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制止及消除安全隐患。汽车站要严格报班制度,报班必须查验:行驶证、营运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保险证、上岗证、完好证、二级维护卡,上述证件必须齐全有效,车辆、驾驶员、营运线路要一致,行驶证和营运证的核载人数不相符时,以最低核载为准。严格执行谁报班,谁负责,对违反规定的调度处以5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客运车辆出站,由出站安检员对车辆乘员核载,消防器材的有效配置及车辆驾驶员证件、路单进行核实登计无误签字后方可出站,违反规定的对安检员处以50元罚款,连续三次待岗处理。各线路二级检验点对过往车辆查验超员、营运线路、驾驶员与路单是否一致,不一致的有权责令车辆停运,并及时上报汽车站、分公司及公司技安处。并负责解除车辆隐患和对违章车辆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对不负责任放任运行的,处以二级检验点有关人员100元罚款。客车临时更换驾驶员,必须由所属车队签发驾驶员更换通知单,否则车站调度有权拒绝排班签发路单。各汽车站要随时掌握车站营运线路内道路通阻情况,并利用科技、电子等手段及时向外公布,在特殊季节、特殊时段根据不同气候做出调整班次或停止运行的决定。车站要做好原始记录工作。

  第七章  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签定与安全考核

  第三十条:公司与各有关单位每年签定全年、和“春运”、“五一”、“十一”安全生产责任书,基层分公司或厂站与相关科、队、组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车队与每个驾驶员或车辆经营户也要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层层签定,层层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各级责任书严禁只盖单位公章责任人不签字行为,如发现罚当事责任人100元。由技安处监督处罚,罚款交公司财务处。

  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内容包括:责任人保证完成的安全生产任务或完成的安全生产指标,责任书签定双方各自的权力和义务,未完成责任书的任务所受的处罚。

  第三十二条:公司安全考核指标确定的原则是:由集团公司下达给公司的安全指标结合公司实际的指标进行分解。安全指标原则上年终进行考核。按责任书的要求,对未完成指标进行处罚,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但未到年底由于发生特大事故所造成突破指标者,可提前进行处罚。

  第八章 车辆的检验、修理与维护

  第三十三条:为加强营运车辆安全技术管理,提高车辆安全可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各汽车站必须配备相应数额的技术检验员,保证发班客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日行程300km以上的车辆每班次检验一次,日行程不超过300km车辆每日检验一次,驻忻汽车站技术检验由保修厂委派,其余各站由所属分公司委派。本单位不进站的客车按本细则第二十四条执行。货运车辆每月至少检验两次,危货车辆每趟检验一次,由各分公司进行检验。

  第三十四条:技术检验的基本条件:应配备与技术检验任务相适应的汽车检验台(地沟)、工作场所和满足技术检验项目要求的相应工具。应配备现技术检验任务相适应的人员,技术检验员应具有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资格。

  第三十五条:技术检验的规定:技术检验人员应对每部车的检验作好详细记录,检验合格者发放合格完好证,技术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应及时进行修理,修理后重新进行检验,要跟踪服务,决不能让带病车辆上路行驶,确保车辆技术状况处于最佳状态。(技术检验标准附后)

  第三十六条:本公司车辆的修理原则:在本公司修理厂修理,日常维护由驾驶员、经营者或修理厂自行维护,二级维护在本公司修理厂维护,任何车辆不得在其它修理厂进行二级维护(因当地运管部门干预除外),发现一次在外二维的车辆罚经营者或司机100元,由保修厂处罚。一年内有两次在外进行二级维护的车辆应停业整顿,否则不得参加营运。二级维护时间严格按照道路运输证二维卡时间进行二维,技安处每月下达二维计划,各车队按照二维计划进行跟踪监督,并复印二维卡存档,于本月底前将二维车数回执报技安处,严禁只办手续不进行二级维护,发现一次处罚保修厂200元,因不保养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由技安处监督处罚,罚款交公司财务处。

  第九章 事故的处理、报告、统计和档案

  第三十七条:公司所属车辆肇事驾驶员和涉及其它事故操作员为第一责任人,有保护现场和抢救伤员的义务,同时应立即向交管部门、保险公司、车辆所在车队、技安科报案,根据事故情况发生轻微、一般事故由基层安管人员协助司机或经营者进行处理。事故损失由经营户承担,发生重特大事故,由公司技安处牵头,基层单位协助处理。处理事故差旅费由所在各单位报销,所有事故原始资料等由处理事故部门或单位收集,处理费用支出由单车负责,如单车暂不能全部支付的由基层单位垫付,待事故理赔款赔回后扣除。重特大事故公司领导和安管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控制势态恶化。技安处在8—10小时内电话上报集团公司技安处,并在24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书面报告集团公司。对于不按时将事故上报而发生的相关责任由单车司机和单位责任人承担。对重特大事故不及时上报的,将追究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发生火灾、工伤、意外事故,除立即组织抢救以外,参照行车事故工作程序和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科报案,工伤事故应及时向人事劳资、工会报案。事故发生后基层单位车队、技安科应立即统计事故牌照号、车型、座位、保险、入保情况、驾驶员姓名、肇事时间、伤亡人数、财产损失、事故原因等,并且按四不放过原则,在事故责任书下达后一周内由所在各基层单位拿出对相关人员的处理意见报技安处。

  公司籍所有车辆因交通事故经营户无力承担事故处理的各项费用时,为避免给公司造成更大损失或不良后果,基层单位应在车辆肇事后最短时间内与经营户达成该车的处置协议,收回该车的线路经营权和车辆产权,车辆由公司全权处置,所处置的资金全部用于该事故的处理费用,节余部分归基层单位,不足部分由基层单位补足,同时基层单位在签定处置协议书时,收回该车的一切行车手续。

  公司籍车辆(不包括泰昌贸易公司和晋北新华夏公司)发生事故后,要建立事故档案,事故档案包括填好“事故调查报告表”、“事故报告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法院判决书)”、“保险单复印件”,“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和检查”。

  第十章 处罚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安全处罚和奖励

  实行全员全过程考核,公司级领导考核执行集团公司考核办法。基层单位公司安委会负责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进行考核、奖励和评价。本细则未涉及的单位和人员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九条:责任事故的处罚

  一、事故损失1—5万元:

  1、负次要同等责任的:车队安全副队长20元罚款,车辆包干责任人10元罚款,肇事驾驶员按事故损失的3%处罚。

  2、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分公司技安副经理、车队队长、分公司技安科负责人处以30元经济处罚,车队技安副队长处以50元经济处罚,车辆包干责任人处以20元的经济处罚,肇事驾驶员按事故损失的4%处罚。

  二、事故损失5—10万元:

  1、负次要责任的:分公司技安副经理、分公司技安科负责人、车队队长处以10元经济处罚,车队技安副队长处以20元经济处罚,车辆包干责任人处以10元经济处罚,肇事驾驶员按事故损失的2%处罚。

  2、负同等责任的:分公司技安副经理、分公司技安科负责人、车队队长处以30元经济处罚,车队技安副队长处以50元经济处罚,车辆包干责任人处以20元经济处罚,肇事驾驶员按事故损失的3%处罚。

  3、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公司技安处主要负责人处以50元经济处罚,分公司技安副经理、分公司技安科科长、车队队长处以50元经济处罚,车队技安副队长处以80元经济处罚。车辆包干责任人处以40元经济处罚,肇事驾驶员按事故损失的4%处罚,并吊扣上岗证,经重新培训合格后方可录用。

  三、事故损失10—20万元:

  1、负次要责任的:公司技安处主要负责人、车队队长处以30元经济处罚,分公司技安副经理、分公司技安科主要负责人处以50元经济处罚,车队技安副队长处以50元经济处罚,车辆包干责任人处以30元经济处罚,肇事驾驶员按事故损失的2%处罚,并吊扣上岗证,经重新培训合格后方可录用。

  2、负同等责任的:公司技安处主要负责人、车队队长处以50元经济处罚,分公司技安副经理、分公司技安科主要负责人处以80元经济处罚,车队技安副队长处以100元经济处罚,车辆包干责任人处以60元经济处罚,肇事驾驶员按事故损失的3%处罚,并吊扣上岗证,经重新培训合格后方可录用。

  3、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分公司经理处以100元经济处罚,公司技安处主要负责人、分公司技安科主要负责人、车队队长、车队技安副队长处以150元经济处罚,分公司技安副经理处以200元经济处罚,车辆包干责任人处以100元经济处罚,肇事驾驶员按事故损失的4%处罚,并没收“上岗证”解聘。

  四、事故损失20万元以上

  1、负次要责任的:公司技安处主要负责人处以100元的经济处罚,分公司经理处以50元经济处罚,分公司技安副经理、分公司技安科主要负责人、车队队长处以100元经济处罚,车队技安副队长处以150元经济处罚,车辆包干责任人处以60元经济处罚,肇事驾驶员按事故损失的1%处罚,并没收“上岗证”解聘。

  2、负同等责任的:公司技安处主要负责人处以150元的经济处罚,分公司经理处以100元经济处罚,分公司技安副经理处以200元经济处罚,分公司技安科主要负责人、车队队长处以150元经济处罚,车队技安副队长处以300元经济处罚,车辆包干责任人处以120元经济处罚,肇事驾驶员按事故损失的2%处罚,并没收“上岗证”解聘。

  3、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公司技安处主要负责人、分公司经理处以200元的经济处罚,分公司技安副经理处以400元的经济处罚,分公司技安科主要负责人处以300元、车队队长、车队技安副队长处以经济300元经济处罚,车辆包干责任人处以150元经济处罚,肇事驾驶员按事故损失的3%处罚,并没收“上岗证”。

  五、发生道路交通死亡责任事故的处罚:

  1、发生道路交通死亡责任事故一次死亡1—2人:

  ⑴、负次要责任的,技安处主要负责人、分公司经理处罚50元,分公司技安副经理处罚100元,分公司技安科责任人处罚150元,车队队长处罚100元,车队技安副队长处罚150元,车辆包干责任人处罚50元,肇事驾驶员或经营者按事故损失的1%处罚,并吊扣上岗证经重新培训合格后方可录用。

  ⑵、负同等责任的,技安处主要负责人、分公司经理处罚100元,分公司技安副经理处罚150元,分公司技安科责任人处罚200元,车队队长处罚150元,车队技安副队长处罚200元,车辆包干责任人处罚100元,肇事驾驶员或经营者按事故损失的3%处罚,并吊扣上岗证经重新培训合格后方可录用。

  ⑶、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公司技安处主要负责人、分公司经理处罚150元,分公司技安副经理、车队队长处罚200元,分公司技安科负责人、车队技安副队长处罚280元,车辆包干负责人处罚150元,肇事驾驶员按事故损失的5%处罚,并没收“上岗证”解聘。

  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发生重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一次死亡3—4人:

  ⑴、负次要责任的,公司技安处主要负责人、分公司经理处罚250元,分公司技安副经理、车队队长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罚350元,车队技安副队长、分公司技安科负责人行政记过处分并处罚300元,车辆包干负责人,待岗二个月,发给基本生活费,肇事驾驶员按事故损失的2%处罚,并没收“上岗证”解聘。

  ⑵、负同等责任的,公司技安处主要负责人、分公司经理处罚300元,分公司技安副经理、车队队长行政警告处分并处罚400元,车队技安副队长、分公司技安科负责人行政记过处分并处罚350元,车辆包干负责人,待岗二个月,发给基本生活费,肇事驾驶员按事故损失的3%处罚,并没收“上岗证”解聘。

  ⑶、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公司技安处主要负责人、分公司经理行政警告处分并处500元经济处罚,分公司技安副经理、车队队长行政记过处分并处600元处罚,车队技安副队长、分公司技安科负责人行政免职并处以800元罚款,车辆包干责任人待岗三个月,发给基本生活费,肇事驾驶员按事故损失的5%处罚,并没收“上岗证”解聘。

  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发生重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一次死亡5—6人:

  ⑴、负次要责任的,公司技安处主要责任人、分公司经理行政记过处分并处以550元罚款,分公司技安副经理、车队队长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以650元罚款,车队技安副队长、分公司技安科负责人免职并处以950元经济处罚,车辆包干责任人待岗三个月,发给基本生活费,肇事驾驶员按事故损失的2%处罚,没收“上岗证”解聘。

  ⑵、负同等责任的,公司技安处主要责任人、分公司经理行政记过处分并处以600元罚款,分公司技安副经理、车队队长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以700元罚款,车队技安副队长、分公司技安科负责人免职并处以1000元经济处罚,车辆包干责任人待岗三个月,发给基本生活费,肇事驾驶员按事故损失的3%处罚,没收“上岗证”解聘。

  ⑶、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公司技安处主要负责人、分公司经理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1000元罚款,分公司技安副经理行政降级处分并处以1500元罚款,车队队长行政免职处分并处以1500元罚款,车队技安副队长、分公司技安科负责人行政免职并处以经济2000元罚款,车辆包干责任人待岗四个月,发给基本生活费,肇事驾驶员或经营者按事故损失的5%处罚,没收“上岗证”解聘。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发生重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死亡7—9人:

  ⑴、负次要责任的。公司技安处主要负责人、分公司经理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以1450元罚款,分公司技安副经理、车队队长行政免职处分并处以1950元的罚款,车队技安副队长、分公司技安科负责人行政免职处分并处以1950元罚款,车辆包干责任人待岗四个月,发给基本生活费,肇事驾驶员按事故损失的2%处罚,没收“上岗证”解聘岗位。

  ⑵、负同等责任的。公司技安处主要负责人行政降级处分并处以1500元经济处罚,分公司经理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以1500元罚款,分公司技安副经理、车队队长行政免职处分并处以2000元的罚款,车队技安副队长、分公司技安科负责人行政免职处分并处以2000元罚款,车辆包干责任人待岗四个月,发给基本生活费,肇事驾驶员按事故损失的3%处罚,没收“上岗证”解聘岗位。

  ⑶、负主要或全部责任的。公司技安处主要负责人、分公司经理免职处分并处以2000元经济处罚,分公司技安副经理、车队队长行政免职并处以3000元经济处罚,车队技安副队长、分公司技安负责人行政免职并处以4000元罚款待岗,车辆包干责任人,处以2000元罚款待岗六个月,发给基本生活费,公司另行处理,肇事驾驶员按事故损失的5%处罚,没收“上岗证”解聘岗位。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发生特大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

  ⑴、负次要责任的:公司技安处主要负责人行政免职处分并处以下浮当年工资20%的处罚,分公司经理行政免职并处以下浮当年工资的25%的经济处罚,分公司技安副经理、车队队长行政免职处分、待岗处理并处下浮当年工资30%的经济处罚,车队技安副队长、技安科负责人待岗处理并下浮当年工资的40%,车辆包干责任人待岗一年,发给基本生活费,肇事驾驶员处以事故损失3%的经济处罚,没收“上岗证”解聘岗位。

  ⑵、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公司技安处主要负责人行政免职处分并处以下浮当年工资30%的处罚,分公司经理行政免职并处下浮当年工资的35%的经济处罚,分公司技安副经理、车队队长行政免职处分、待岗处理并处下浮当年工资40%的经济处罚,车队技安副队长、技安科负责人待岗处理并下浮当年工资的50%,车辆包干责任人待岗一年,发给基本生活费,肇事驾驶员处以事故损失5%的经济处罚,没收“上岗证”解聘岗位。

  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以上所有事故对责任人处罚后均写出书面检查,其它处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危货运输车辆发生交通责任事故造成环境严重破坏的。

  ⑴、负次要责任的:公司技安处主要负责人、分公司经理行政记过处分并处以下浮当年工资20%的经济处罚,分公司技安副经理、车队队长行政记过处分、下浮当年工资30%的经济处罚,车队技安副队长、分公司技安科负责人行政记过处分,下浮工资40%的经济处罚,车辆包干责任人,待岗六个月每月发给生活费,并处罚全年工资40%的经济处罚,肇事驾驶员处以事故损失的4%的罚款,没收“上岗证”解聘。

  ⑵、负同等责任以上的:公司技安处主要负责人、分公司经理撤销职务处分并处以下浮当年工资30%的经济处罚,分公司技安副经理撤销职务处分、车队队长撤销职务处分、下浮当年工资40%的经济处罚,车队技安副队长、分公司技安负责人撤销职务处分,下浮工资50%的经济处罚,车辆包干责任人,待岗六个月每月发给生活费,并处罚全年工资50%的经济处罚,肇事驾驶员处以事故损失6%的罚款,没收“上岗证”解聘。

  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事故费用的负担办法

  事故费用净损失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由车属单位承担。

  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由公司和车属单位各负担50%,车属单位最多不超过20万元。

  第四十二条:对维修、消防、锅炉、压力容器、电器设备、微机等方面的处罚办法。

  一、维修

  1、凡发生轻微设备损坏和工伤事故,由责任人和当班修理组长写出书面检查;

  2、凡发生一般工伤事故,处罚责任人和当班组负责人各50元罚款,处罚单位分管领导50元罚款,并写出书面检查;

  3、凡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处罚所在班组负责人200元罚款,处罚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200—1000元罚款并写出书面检查和整改意见书,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消防

  1、凡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的,对事故责任人和所在单位分管领导分别处罚100元罚款;

  2、凡发生重大火灾、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事故的,给予责任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200—1000元罚款,并写出书面检查和整改意见书,视责任大小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承担法律责任)。

  三、锅炉及压力容器

  1、凡发生锅炉及压力容器一般责任事故的,对当事人和单位分管负责人各处以100元罚款;

  2、凡锅炉及压力容器发生重大设备责任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给予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200—2000元罚款,并写出书面检查和整改意见,视责任大小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承担法律责任)。

  四、电器设备

  1、凡发生一般因电器设备引发的火灾及设备损毁事故给予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100元罚款;

  2、凡发生因电器设备引发的重大设备毁损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对责任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200元罚款,并写出书面检查及整改意见书,视责任大小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五、微机

  1、凡发生计算机设备损毁事件的,由责任人承担事件损失10%;

  2、凡利用计算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以上维修、消防、锅炉、压力容器、电器设备、微机等方面发生超过2人以上伤亡事故的参照对车辆发生伤亡事故处罚标准执行。

  第四十三条:在推行现代化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取得显著成效的,并取得了上级机关通报表扬的集体和个人奖励500元,发现车辆隐患及时防止和避免重大事故的,经验证属实的奖励本人200元,改装、改造车辆的工艺和方法具有推广价值,在车辆维修技术方面有重大创新,具有推广价值,并取得显著成效的被公司经理办公会议认可的奖励集体和个人300元;基层安全考核奖励采取以车队为单元,实行季度检查,半年考核,年终兑现的办法。

  涉及汽车站、维修、锅炉、消防、压力容器、电器设备、微机等方面参照此办法由安委会另行确定奖励办法。

  年度考核

  一、奖励办法

  1、全年无同等以上责任死亡事故;

  2、养路费、保险费、统筹金全公司无拖欠;

  3、集团安全大检查达到中等行列。

  以上三项全部完成,奖励技安处处长5000元,副处长4000元,分公司经理3000元,安全副经理4000元,车队队长4000元,安全副队长、安全科长5000元,技安处安管人员2000元,基层安管人员、包车责任人由各单位自定标准,奖励由本单位核发。

  二、上述有一项未完成的在奖励基础上下浮20%,最多下浮60%。。

  三、一次发生1人负同等责任以上死亡事故的,车属车队全体不予奖励,车属单位经理、安全副经理、其它车队队长、安全副队长、分公司技安科负责人、安管人员、包车责任人在原基础上再下浮20%。

  未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奖励办法由经理办研究决定。

  四、有下列行为的全公司范围内不予奖励

  1、一次发生死亡7人(含)以上负有同等责任事故以上的;

  2、一年内有两次,一次死亡三人(含)以上负有同等责任事故以上的;

  3、因交通事故给公司造成20万元以上净损失的;

  4、危货运输造成严重泄漏给公司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的。

  第四十四条:保险费返还:按所收保费总额的1%返还至技安处,其间技安处如因工作失误造成养路费不能按期发放一次扣除0.2%,因工作推诿办事不及时,导致车辆脱保的每有一次扣除0.02%,因服务不周到导致延误基层工作的,经核查确切的,每有一次扣除返还金额的0.02%。到每年12月25日前技安处核实,按本单位全年所交保费1%予以返还各基层。

  各基层单位车辆到期后继续在外办理续保手续的,最多返还保险金额的0.5%,各单位不按公司要求足额按时交纳规费(养路费、统筹金)的每月按所交保费总额的0.05%扣除。如车属单位车队发生重特大行车责任事故的按上交保险总额0.2返还,全年超过两次(含有两次)不返还,车属单位车队发生上访、服务质量事件按上交保险总额的0.3%返还。

  第四十五条:公司技安处在日常管理中可对违规违纪的从业人员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罚,罚款交公司财务处,每年12月25日前技安处作出统计数字50%返还各基层,50%返还公司技安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细则与集团公司规定不符时,以集团公司规定为准,公司其它规定与本细则有矛盾时,以本细则为准。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解释权属公司安委会,从二Oxx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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