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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011-07-01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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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员工正确认识和掌握安全生产的规律,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提高安全意识,杜绝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安全教育培训的分管领导和部门、种类范围和内容要求

  第二条  安全教育培训的分管领导和部门

  (一)、安全教育培训的分管领导由分管人力资源部的副总经理负责。

  (二)、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三条  安全教育培训的种类范围和内容要求

  (一)、安全教育培训的种类范围

  1、凡新入公司或调换工种的员工(包括临时工、农民工、外来施工人员等),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对新员工入公司、新调入员工、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人员、外来学习(实习)人员及其他人员进行的公司、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2、对公司全体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全员培训)。包括:党群、行政各部门,各工段(班组)、各岗位、各级管理人员。

  3、对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资格培训)。

  (二)、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要求

  1、三级安全教育的内容:公司级安全教育要着重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和劳动纪律教育,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典型事故案例教育等;车间级安全教育着重进行安全技术基础知识教育;班组安全教育着重进行现场安全操作教育。

  1、公司级教育培训内容

  ① 讲解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② 学习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本知识。进行一般的电器机械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

  ③ 介绍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

  ④ 介绍本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一般情况,学习本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⑤ 介绍作业场所存在的风险、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本公司易燃、易爆、要害岗位及其注意事项

  要求:公司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4小时,经考核合格后,方准录用。

  2、公司级教育培训内容

  ① 介绍本公司安全生产概况、工作性质及职责范围。

  ② 介绍本公司的生产特点。讲解工艺流程,机械设备状况;预防事故的措施,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保护用品,消防器材的性能及使用方法等。

  ③ 介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要求:车间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4小时,经考核合格后,方准分配班组。

  3、班组级教育培训内容

  ① 介绍班组安全生产概况、工作性质及职责范围。

  ② 本岗位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安全制度等。

  ③ 介绍岗位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设备、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注意事项。安全装置、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作用及防火器材正确使用方法等。

  ④ 介绍工作环境及易发生事故或者有中毒危险的地方。

  要求:班组级安全教育时间应不少于8小时,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

  2、公司员工内部调动工作岗位的安全教育。调换车间的必须重新进行二级和三级安全教育,本车间内班组岗位之间调换,必须重新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3、对特殊工种的安全教育培训

  凡从事电气检修、锅炉司炉、电(气)焊、厂内机动车辆驾驶、起重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技术训练,并经主管部门(安监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培训考核发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4、危险性较大工种岗位,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小时。

  5、安全管理人员(包括主管领导)必须经过主管部门的安全教育培训(资格培训)及安全资格认证,才能担任安全管理岗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已取得资格证的,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原领证主管部门组织的再培训学习,并在三年有效期内按规定进行换证学习。

  6、公司每年组织全体员工进行一次全员安全教育培训,重点培训国家、行业颁发的关于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标准;本企业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知识;典型事故案例剖析(包括全国、全省、行业、本企业的事故案例)等。由公司安全环保部统一安排,各单位组织全体员工分期参加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对考试不合格者应进行补考,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时间应不少于24小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条 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新技术投产前要根据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五条 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内容主要有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规程、岗位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基础知识,其中:安全技术基础知识主要包括:电气安全技术基础知识、急救知识、安全用具使用及保管知识,防火防爆安全技术基础知识,防火和灭火技术、消防用具的性能和使用知识,机加工安全技术基础知识(包括车、钳、刨、铣、磨、钻、冲等),电、气焊安全技术基础知识,起重、吊车、铲车、装载机、升降检修车及其它机动车辆安全技术基础知识等。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应采用多种形式。

  (一)、利用安全活动日、班前班后会、安全会议、事故分析会、安全学习培训班以及放映劳动保护科教电视录像等对全体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要力求生动活泼,形式多样并结合公司的劳动竞赛评比和员工的文化生活进行各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各级领导要随时掌握员工思想情况。如由于时间紧,任务重而容易违章作业;生产顺利事故少而容易产生麻痹大意;由于家庭有意外情况,所引起激动情绪以及节假日前后易发生事故的规律;有针对性地把安全教育工作做到前面,防患于未然。各部门、名单位都要在生产现场、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牌,充分利用黑板报、标语、广播等形式进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营造一个良好的安全氛围和环境。

  (二)、各单位要坚持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活动,做到有计划、有目的、有要求、有步骤,单位领导要亲自参加。应结合本单位岗位、生产特点、机械设备状况、预防事故措施、岗位上各种安全规程制度、安全装置、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方法及单位发生过的事故及外单位事故及教训,学习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从而提高广大员工对安全生产重大意义的认识和安全技术水平,加强遵守纪律,遵守规章制度的自觉性,避免事故发生。主要内容有:

  1、传达公司有关安全指示,会议内容等,通报安全生产情况,检查有关安全生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2、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吸取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

  3、进行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的教育。

  4、交流推广安全操作先进经验。

  第六条 事故教育培训。发生事故后,根据“四不放过”和“三对待”的原则,组织事故现场会,员工大会或事故分析会,对员工进行针对性的教育,从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严肃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三对待;外单位事故当作本单位事故对待,小事故当作大事故对待,未遂事故当作已遂事故对待。)

  第七条 重大、危险检修项目施工前教育培训。在进行重大、危险性较大的检修项目施工前,必须认真编制施工方案,制定安全措施,对施工检修人员进行施工技术方案交底和安全检修教育,使全体施工人员明确方案,了解险情,熟悉现场,掌握安全措施,提高安全意识,确保安全检修。

  第八条 安全再教育培训。对违章作业的事故责任者,应根据情节令其在所在单位下岗停止工作,进行安全学习,接受安全再教育培训3-5天。学习期间一般只发生活费。

  第九条 特殊工种安全教育培训。对企业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焊工、司炉工、水处理工、厂内机车司机、起重工等),应根据省、市及县安全教训中心的时间安排进行培训和复训,并要求参加者满足培训时间、内容,培训后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方可上岗,否则不得上岗操作。

  安全作业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危险作业的安全顺利进行,杜绝中毒、触电、坠落、物体打击等四大灾害事故的发生,物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分管领导和部门、种类范围及资格要求

  第二条  安全作业证分管领导和部门

  (一)、安全作业证的分管领导由分管设备动力部的副总经理负责。

  (二)、公司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由设备动力部部负责。

  第三条  安全作业证的种类范围和资格要求

  (一)、安全作业证种类

  1、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2、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3、吊装安全作业证;

  4、动土安全作业证;

  5、断路安全作业证;

  6、高处作业安全作业证;

  7、设备内安全作业;

  8、动火安全作业;

  (二)、安全作业的范围

  1、带煤气作业,如抽堵盲板或折换阀门、盖板、堵板等。

  2、进入有毒气超过允许浓度的化工设备、容器槽罐内进行作业。

  3、进入温度超过60℃的设备,容器等内部作业。

  4、进入煤仓、煤塔、焦仓内作业。

  5、带电作业。

  (三)、安全作业资质要求

  1、所有安全作业中的特种作业,必须由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操作人员进行,其它人不得从事此项作业。

  2、其它作业人员,须取得企业内部培训合格后发放的安全作业证人员进行,新进厂员工、见习期员工不得从事主要操作事项。

  第三章  审批的方法和要求

  第四条 凡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在作业前一天办理“安全作业证”,事先制定安全措施,由车间主任签字,经有关部门检查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五条 危险作业前,负责人应向作业人员讲解《作业证》中规定的各项安全措施,交待作业安全注意事项,并督促全体人员认真遵守,同时必须查明所规定的安全措施已落实后,方准开始作业。

  第六条 危险作业,都应在白天进行(除临时抢修外)。

  第七条 严禁单人作业,必须有监护人。

  第八条 危险作业受各级安全员和有关人员的检查、监督、发现不符合安全措施或冒险蛮干现象有权停止作业。

  第四章 安全作业证的档案管理

  第九条 安全作业证由作业所在车间至至设备动力部进行填写审批备案,然后由作业车间主任签字后至安全部门进行审批,在所指定安全监护人负责完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在作业完成后由监护人签字后交回设备动力部存档保存。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发现和查明生产中存在着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以便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促进生产的安全顺利进行。

  第二章  安全检查内容

  第二条  查思想:查对安全生产的组织是否合理,查安全生产的责任是否到位,查对安全生产的知识是否普及等。

  第三条  查制度:查各单位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

  第四条  查纪律:查岗位上劳动纪律的执行情况,有没有做与生产工作无关的事,有无擅离岗位或其它违纪现象发生。

  第五条  查领导:查领导是否重视安全生产,是否模范执行、带头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第六条  查隐患:查各类事故隐患及不安全因素,现场毒物浓度粉尘浓度是否超标,安全标志是否齐全,全设施是否完善,工艺、电气、设备、仪表以及以往所检查出来的整改项是否整改等内容。

  第七条  安全检查的方式

  (一)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

  1、公司综合性安全大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由主管安全生产的公司领导、负责召集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集中进行检查。(全公司范围)

  2、各车间综合性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由各车间负责人负责召集本单位有关人员组成检查组进行检查。检查和整改情况报安全主管部门。

  (二)专业性安全生产大检查

  1、专业性安全生产大检查由专业部门处室负责,召集有关人员参加,定期进行。

  2、每年检查的主要专业为:压力容器的安全检查、工艺操作的检查、电气安全检查、车辆安全检查、机械设备安全检查、消防工作安全检查、劳动卫生安全检查等。

  (三)季节性安全生产大检查

  根据季节的特点和变化进行的安全检查。春季以防火、防爆、防雷击为重点;夏季以防雨、防洪、防暑降温为重点;秋季以防寒、防中毒为重点;冬季以防冻、防滑、防中毒、防火为重点。由安全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各部门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和防范措施要进行汇总,上报安全生产部。

  (四)所有生产岗位员工要在岗位责任制等各项制度中明确规定安全检查的内容、时间、要求、方法和手段。

  1、操作规程中规定班前、班中、班后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2、巡回检查制应明确,定检查点、定检查路线、定检查时间、定检查人员;查工艺变化、查异常情况、查跑、冒、滴、漏、查安全隐患,认真做好记录。

  (五)各级领导人员和生产指挥人员是否都结合自己的工作业务经常深入生产第一线督促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各职能部门人员、工程技术人员都应结合自己的业务、深入生产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问题,对安全生产负责。

  (六)各专业部门及生产单位,都在形成日常性、定期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节假日前后更在对一些隐患多发工序进行重点检查。

  第八条  事故检查

  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后,针对事故教训应展开普遍性的专题检查,以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确定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  安全检查的方法

  安全检查要依靠群众,要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全面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经常性检查与临时性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要坚持边查边改,发现隐患有关部门要立即定方案,定时间、定人员安排整改。

  第十条  安全检查中存在问题及隐患应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

  (一)、对于检查中发现的“三违”现象,应视情节严重,给予现场批评教育、违章处罚、公司通报等处理,并纳入安全考核。

  (二)、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提出具体要求及时进行隐患整改,避免因未及时进行隐患整改而发生任何事故。隐患整改应符合公司隐患整改管理制度要求。

  (三)、对于在隐患整改中做出显著成绩者,应予表扬和奖励。对于查出的隐患问题,有关领导和人员如漠不关心,不予解决或延误的要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或处罚。

  隐患整改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的发生,落实各类事故隐患检查、治理和上报的责任,为公司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长期保持稳定的安全生产形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二条  隐患整改必须严格遵循“五定”原则,即:定临时防范措施,定整改时间,定整改方案,定整改负责人,定资金来源。

  (一)、定临时防范措施应根据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应对办法,防止隐患范围扩大,保证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二)、定整改时间应根据是否对人身安全可造成危害,设备隐患的损坏程度和是否危及其它设备的安全运行,备品备件是否齐全,在规定时间内能否全部整改等情况来决定;

  (三)、定整改方案必须按照整改要求符合现场及设备实际情况,消除隐患必须按整改方案进行;

  (四)、定整改负责人应明确整改车间或部门负责人,车间或部门应明确检修班组负责人或专业人员;

  (五)、定资金来源应根据隐患的轻重缓急,设备损坏程度,是否威胁人身安全等实际情况,由公司主管领导及财务部门优先安排隐患整改资金,专款专用,保证隐患整改正常进行。

  第三条  隐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查各级人员安全责任的落实情况。

  (二)、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重点部位、安全防护装置的控制情况和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

  1、危险化学品重点查具有易燃性、易爆性、毒害性、腐蚀性等物品,对其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等过程中的监控;

  2、重大危险源及安全重点部位重点分别为粗苯工段,焦炉换向室、煤气冷鼓工段以及锅炉房;

  3、安全防护装置重点查防护罩、安全阀、限位器、报警器、自动连锁等装置。

  (三)、查安全教育情况,落实安全教育、培训的效果。

  1、查新员工上岗是否经过三级安全教育,是否持有安全操作证;

  2、查在岗员工是否经过年度安全法律及安全知识考试,成绩是否合格。

  (四)、查设备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

  (五)、查隐患整改资金的落实情况。

  第四条  隐患检查的周期及要求:

  (一)、公司组织的安全隐患检查每月进行两次,各车间每周进行一次;

  (二)、安全隐患检查应持表逐项进行,并做好检查记录;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单进行限期整改。

  第五条  公司、车间分别建立事故隐患整改台帐。公司级台帐设在安全环保部,车间级台账设在车间。

  第六条  制定生产经营计划时,必须优先安排事故隐患整改计划。整改项目一经确定,各职能部门必须认真抓好资金、设计、施工和验收工作的落实。

  第七条  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安全职责,经常深入车间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安全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循程序化安全检查表及有关规定,有安排、有检查、有结果、有记录。

  第八条  积极配合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对事故隐患进行检查。

  第九条  各单位要对本单位的各类事故隐患组织定期、不定期的排查,掌握隐患的存在、分布情况,分析产生隐患的原因。

  通过分析确认产生隐患的原因后,应根据造成隐患的原因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由于存在技术性问题或备品备件短缺等原因不能按期整改的,存在隐患的单位必须采取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提出延期整改计划和临时防范措施,报知生产部、机动部、技术部等有关部室,并在安环部备案后,进行延期整改。

  各级在隐患整改中不得有推诿现象,做到“三不推诿”(班组能解决的不推诿到车间;车间能解决的不推诿到公司)。对于有意推诿,敷衍了事,不主动消除隐患的单位或个人,要视情况给于批评教育和处罚,对于责任人员建议人力资源部给于辞退处理。

  第十条  隐患项目竣工并运转基本正常后的一个月内,要由公司安全环保部会同有关专业技术部门共同验收。对于上级督办的隐患项目要将隐患整改计划的执行情况按规定及时上报焦化控股公司安监局。

  第十一条  对不立即处理有危及人身安全或可能发生爆炸、着火的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必要时应停机、停工、停产和撤离人员,按操作规程和事故预案进行紧急处理。在条件允许时应先报有关部门和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安全环保部及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对有权下发《安全检查隐患整改通知单》,并督促有关单位接单后将《安全检查隐患整改通知单》内所列隐患在期限内整改完毕,否则由此导致的事故责任由被通知单位自负。对隐患整改不及时的单位,安全环保部有权对其进行《道儿煤业福利有限公司绩效管理办法》(安全部分)的考核或在公司年终评比时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应追究隐患单位的领导和管理管理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车间要定期对所辖范围的隐患整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进行对已经整改的项目进行复查,车间应把隐患整改计划的执行情况于每月的26日前填表上报公司安全环保部(隐患统计截至到每月的25日)。

  安全施工和检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施工安全性和设备的生产能力及安全可靠性,及时消除缺陷和隐患,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安全施工和安全生产检修制度。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二条  设备检修包括检修前的准备、工艺处理、检修、竣工、验收等环节。

  第三条  设备检修前的准备

  施工检修单位须明确如下职责:

  (一)组织落实

   建立设备检修领导组,劳动组织要合理,要明确检修安全负责人。施工检修单位人员要做到任务清楚,心中有数。

  (二)教育落实

  1、施工前要对所有参加检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重温各种安全检修的规章制度,进行技术交底,使其明确检修内容、质量标准、人员分工、注意事项、存在的危险因素和由此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等。

  2、教育员工在检修中,必须按规定配备有关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绝缘工具、护具等,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程和本工种的安全技术规程,听从现场负责人的指挥和安全管理人员的指导。

  3、教育员工在施工时,必须按规定方案或检修票证上指出的范围、方法、步骤进行,不得任意超越更改或遗漏,如出现异常情况时,要及时汇报,经检查确认后,才能继续工作。

  (三)措施落实

  1、检修前施工负责人应会同安全人员,生产单位负责人,对检修现场检修的设备,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检查,否则不许施工。

  2、检修使用的各种票证,如:动火证、停电票、设备检修任务书等要按规定办理齐全,安全措施要全面,有针对性,并经各级有关人员签字批准。

  (四)物资落实

  1、检修前必须指派专人对检修工作中使用的各种工具、设备,特别是起重工具,脚手架、登高工具、通讯设备、照明设备、电气焊设备、电动手提工具及搬运机械等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安全可靠,绝缘良好,接地设施完好,安全装置齐全,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2、检查安全警告牌,禁止合闸牌,禁动牌悬挂部位要准确醒目。

  3、检查施工现场的危险因素,对陈旧的登高爬梯、栏杆、平台扶持物、支承物及铁篦子,水池上的盖板等均应认真细致检查,有无放置不到位,损坏腐蚀、脱焊现象,要提前处理,消除缺陷,做到安全可靠。

  4、消除检修现场易燃、易爆物质、障碍物和地面上的突出物,以及能引起滑跌的油污,冰雪等一切影响安全检修的隐患,并保持现场和消防道路的畅通。

  5、通风设备、照明设备、气体防护器材和消防器材要由专人进行准备和检查。

  第四条  设备交出前的处理和检查

  (一)交出检修的设备容器管道由生产工段负责处理,必须切断水、电、气、液、汽的来源,与生产系统相连通的部位,必须加堵盲板,确保与生产系统有效隔绝,然后经置换清洗,空气分析合格后,符合安全要求,方可办理设备交出手续,交付检修。

  (二)交出检修的设备,空气分析合格标准:氧气含量20-22%,有害物质含量不超过允许浓度。

  (三)高温易烫伤的物料及具有危害性的物料,应有水处理清洗干净,保证对人体无伤害。

  (四)设备带有余压的,一定要泄尽余压,进行检修的设备,必须切断电源,重要阀门要挂禁动牌。

  (五)施工现场,设备孔、预留孔、铁篦子,盖板、窨井地沟等一切被揭开的孔洞必须加设围栏,设醒目警告标志,夜间应有临时照明示警,检修后应立即恢复,将盖盖好。

  第五条  检修竣工安全规定

  (一)检修完毕,施工单位恢复施工被拆除和损坏的安全防护设施(如防护罩、安全装置、平台栏杆、盖板)等,拆除脚手架和临时电线,设备上、屋顶上,地面上的杂物、垃圾,清除干净,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二)检查检修项目、测试项目、有无遗漏的。

  (三)设备、管道、容器封闭前必须指定专人检查,检修工具与材料是否留在设备容器内,检修的设备和管道有无堵塞是否畅通。

  (四)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试压,试漏,试安全阀,试仪表和联锁的灵敏度,进行单体试车和联动试车。

  (五)检修单位和设备使用单位并有设备管理部门,技术管理部门参加,进行验收交接工作。

  第六条 施工检修单位要明确检修的种类,对其大修、中修、小修、抢修和维修都要有相应的检修程序。同时遵循相应的规程和规定。

   检修工作中自觉地执行检修工作“十不修”制度

  (一)没有按规定办理检修审批手续的不修。

  (二)检修任务不明确,设备和材料没有合格证,材质不明的不修。

  (三)正在运行的设备不修。

  (四)没有放掉压力的设备不修。

  (五)没有办理停电手续,没有可靠的切断电源的不修。

  (六)没有办理交出手续,未经“确认”的设备不修。

  (七)没有与生产设备有效地隔绝,没有有效地切断有毒和易燃物质来源的不修。

  (八)腐蚀性强,灼烫伤等物质,没有清洗合格的设备不修。

  (九)进塔、入罐、下窨井,进入密闭设施,没有定期分析和专人监护的不修。

  (十)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的不修。

  第七条  整个施工检修,从开始的准备阶段到检修过程和验收投运,都要有现场记录,记录中要对设备及附件的维修、更换仔细登记,必要时要注明型号、数量、规格和简图描述。

  

  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公司员工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安全意识,消除火险隐患和爆炸源,避免和消除火灾、爆炸事故和尘、毒危害的发生,确保生产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安全管理部门及安全职责

   第二条  防火、防爆,防尘、防毒安全管理部门设在安环部。

  (一)、公司防火、防爆安全管理由公司警消队负责。管辖范围:全公司所有防火区域及防火设备设施。

  (二)、防尘、防毒安全管理部门由安环部负责管理,生产部负责防尘、防毒的年度计划制定,措施方案的实施及监督工作。

   第三条  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安全职责

  (一)、防火、防爆管理安全职责

  1、公司防火防爆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①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公司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公司的消防安全情况;

     ② 将消防工作与本公司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③ 为本公司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④ 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车间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①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及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本车间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车间的消防安全情况;

  ② 建立本车间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并提供组织保障;

  ③ 组织本车间的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

      (二)、防尘、防毒管理安全职责

  ① 粉尘、毒物、噪声等职业病危害测定点的确定原则、测定项目、测定方法按国家规定进行。

  ② 粉尘浓度检测周期每年一次,毒物、噪声作业场所每年测定一次;高温作业每年暑期测定一次;放射源每年测定一次。

  ③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结果存档,并及时向员工公布。

  ④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⑤ 粉尘作业场所的生产设备、防尘设施须正常投入运行。从事粉尘作业的员工必须按规定佩带防尘口罩,定期更换。

  ⑥ 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第三章  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管理

  第四条  生产装置

  (一)根据公司生产特点,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规范的有关要求。

  (二)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及易造成尘毒危害的设备区域。充分设置超温、超压、浓度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并要保证其可靠性。

  (三)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四)在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

  (五)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设有防静电措施。

  (六)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第五条  动火用火规定

  (一)各单位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提出申请,经公司生产副总、安全主管部门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外一律为禁火区。

  (二)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窨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3、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

  4、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三)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中心化验室用的电炉、烘箱、酒精炉、电热器等)均须办用火证, 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四)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主管部门审批。

  (五)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六)动火作业中要严格执行公司的《安全生产动火制度》。

  (七)生产厂区内严禁吸烟。

  第六条  消防组织与设施

  (一)公司各单位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的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二)各车间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组及在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织。

  (三)消防组织应根据公司生产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

  (四)公司内设置的固定或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进行试运行。

  (五)各单位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需换药剂、修理、更新的及时解决,建立健全有关台帐。

  (六)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七)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行政部和更衣柜内不准存放酒精,汽油等易燃易爆液体。

  (八)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禁止穿能产生静电的化纤织物衣物和带铁钉的鞋。

  第七条  火警报告与火灾处理

  (一)公司内不论任何单位,一旦发生火灾要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要讲明单位,起火地点、火势、起火原因、火灾危险性等不得延迟。

  (二)起火后,单位领导要冷静指挥本单位义务消防员和员工采取相应措施,按灭火的基本办法如切断电源、隔离、冷却、窒息等措施,同时用灭火器、蒸气、水等进行抢救,防止火势扩大和蔓延。

  (三)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灭火后在公司统一领导下,生产部一方面尽快组织恢复生产,一方面在主管经理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对着火原因、责任进行分析判断,写出详细调查报告,报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然后会同主管经理召开分析会,对着火的性质、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停产损失、进行分析研究,对主要责任者,单位负责人及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出处理决定,通过事故分析,接受教训。

  第八条 防尘防毒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岗位分布

  (一)粉尘作业岗位

  1、备煤车间所有生产作业岗位。

  2、炼焦车间皮带工、凉焦台操作工、机电车间炼焦工段和备煤工段、脱硫包装岗位。

  3、电焊工岗位。

  (二)毒物作业岗位

  1、炼焦车间所有岗位。

  2、化产车间所有岗位。

  (三)噪声作业岗位

  1、公司所有泵房、空压机房、粉碎机房、鼓风机房。

  2、所有皮带操作工,机修车间机加工操作人员。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易燃易爆物质以及有毒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贮存、运输的安全管理,确保员工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公司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范围

  公司范围内所生产的焦炉煤气、粗苯、焦油;各单位使用的氧气瓶、熔解乙炔气瓶及其它易燃、易爆气瓶,化产车间使用的原料:洗油、硫酸、碱等,中心化验室使用的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及有毒试剂等。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基本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车间应配备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担任专职安全员,并经主管部门(安监局)进行安全资格培训取证后,方可上岗。

  (二)、公司内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三)、粗苯的生产、贮存、销售要严格执行公司关于“洗脱苯工段及油库有关安全规定”。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在使用、储存,生产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五)、销售部、油库灌装人员要在操作中严格把关,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要查验用户的准运证、押运证,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它容器是否合乎规定,不符合要求的用户禁止销售。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

  (一)、所有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实行双人发,双人保管制度。

  (二)、经批准使用煤气的单位,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使其熟悉煤气特性、中毒症状及防护知识,并建立安全负责制度。

  (三)、煤气在点火时,应先点火后开煤气,以防发生爆炸,点火后应认真检查所有孔眼是否都已点着,防止煤气中毒等事故的发生。

  (四)、氧气瓶、乙炔瓶间距不得小于七米,两者离火源不得小于十米,乙炔瓶使用时要直立,严禁倾斜或躺倒使用。气瓶存放须分类,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档案管理

  (一)、化产车间建立粗苯、硫酸出、入库档案。并于每月25日截止,月底前上报安环部当月入库档案备案。

  (二)、中心化验室建立化验用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档案。

  (三)、有关车间应建立氧气瓶、乙炔瓶、二氧化碳瓶、氢气瓶、氮气瓶等的使用记录。记录内容:领用日期、使用部门、气瓶名称、数量、领用人签名、外观检查完好情况等。

  第三章  责任及处罚

  第六条  公司对各单位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评比,并纳入公司考核进行奖惩。

  第七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单位未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或者拖延、推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触犯刑法,依照刑法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罚或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有效预防人身伤亡事故以及职业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及管理条例,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生产、工作现场的安全设施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规定

  第二条  安全设施作为防止人身、设备事故,消除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等危害的安全技术措施和职业病预防卫生技术措施,必须按照有关安全设施管理标准进行规范管理,务求安全性、时效性、可靠性。如:安全网、脚手架、防护栏杆、防护罩、通风防尘设施,各种限制、联锁、保险装置以及安全标志、标牌必须齐全有效。

  第三条  设备动力部负责公司安全设施、装置的管理、维护、检修、检验职责。

  第四条 设备动力部对公司内安全设施、装置要定期进行监察,逐步完善,及时增设、更新、安全设施、装置,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第五条  生产现场及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在有危险或存在不安全因素的环境下工作,必须设置安全设施、装置的加以保护,安全设施不全、不完善,不得进行作业。对于装有安全设施的停用设备,在设备启动前必须及时投入和使用有关安全设施、装置。

  第六条  安全设施、装置不得随意拆除、移动或挪作它用。由于操作人员乱动或挪作它用,所发生的后果概由操作人员及所在的单位领导负责。

  第七条  新设置的安全设施、装置必须认真按照审定批准的措施方案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进行安装作业,各种安全设施设置完成后,必须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特殊情况需要停用安全设施、装置时,应由有关部门及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临时安全措施后,方可停用。停用安全设施、装置在重新启用前,应检查其是否具备运行和使用条件,经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九条  需要拆除的安全设施、装置必须经公司有关部门、公司领导批准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拆除。

  第十条  对于安装或拆除较复杂和具有危险性的安全设施、装置工作应有安装或拆除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开始作业,并派专人安全监护。

  第十一条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必须同时完备相应的安全设施、装置,并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对安全设施、装置的设置要求

  (一)、工作现场安全设施要做到“三必有”即:有边就有栏,有孔(洞)必有盖,有工作项目必有安全设施。

  (二)、技术措施要求设置的安全设施必须设置。工作操作运行现场的机械、电气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可靠、有效。

  (三)、工作现场及其周围的悬崖、陡坎、深坑及高压带电区等均应有防护设施及警告标志;坑、沟、孔洞等均应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或可靠的围栏、挡脚板及警告标志。

  (四)、工作现场永久性的平台、楼梯、临时搭设的脚手架外侧均应设1.05米高的栏杆和18厘米高的挡脚板,且坚固美观大方。

  (五)、重要场所、危险场所、安全通道中装设了事故照明或应急灯的应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无缺。

  第十三条  对安全设施、装置的日常检查和使用维护

  (一)、安全设施、装置在使用过程中,应经常进行检查维修,确保其安全可靠。公司内生产工作安全设施、装置应由动力分厂进行维护、管理。

  (二)、对较为复杂,技术含量较高的专业安全防护装置,应委托专业公司进行日常与定期维护。

  (三)、对一些有关安全运行的设备设施和安全附件(如压力表压力阀等),要定期到有资质的部门进行检验。

  (四)、建立健全安全设施的档案台帐,做到一设施一台帐。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设备动力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费用投入保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专项措施经费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推动安全管理工作的全面开展,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及使用范围

  第二条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以生产企业本年度化产品及焦炉煤气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三条 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其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安全费用的类别及管理

  (一)用于安全设备、仪器购置费及安装费,由设备动力部管理。

  (二)用于安全管理调研、资料费,由安全环保部管理。

  (三)用于宣传费,由后勤部管理。

  (四)用于安全培训费由人力资源部管理。

  (五)用于劳动保护费,由安全环保部和供应部管理。

  第五条  安全费用的保障措施

  (一)为了保证安全资金的有效投入,每年第四季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该计划核心是安全技术措施。列入年度自有资金计划。

  (二)安全环保部编制下一年安全费用计划,报企业管理部将安全管理费用列入下一年全公司生产经营综合计划。

  (三)根据安全生产实际情况,随时调整自有资金计划,确保安全资金的有效投入。

  第六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用于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及措施。

  (二)用于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及措施。

  (三)用于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四章  安全费用的检查

  第七条  安全费用的检查落实

  (一)制定安全项目实施计划(包括:项目内容、项目费用、项目开工时间、项目负责人、项目监督考核部门)。

  (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费用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审批。

  (三)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完工后,由安全环保部、设备动力部参加验收。

  (四)对新购置的安全检测仪器、防护器具,由安全环保部确定型号、规格。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职工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结合我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分管领导和部门

  第二条  劳动保护用品(具)和保健品发放由分管行政的副总经理负责管理。

  第三条  劳动保护用品(具)和保健品发放由行政部负责

  第三章  防护用品发放原则

  第四条  防护用品是保证职工安全与健康的辅助设施,供职工在生产过程中使用。

  第五条  当劳动条件或工种变更时,要依照制度予以相应调整,劳动护品随工作岗位的不同而应当发放相适应的劳动护品。

  第六条  工种相同而劳动条件不同时,可视具体情况,发给相应的防护用品。

  第四章 劳动保护用品(具)及保健品采购管理

  第七条  劳动保护用品及保健品的采购,生产厂商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资质和特种芝保用品的生产经营资质。

  第八条  采供过程中要验明生产经营资质且具有国家统一的标准认证方可采购。

  第五章 劳保用品发放、使用及报废管理

  第九条  公司及各单位和管生产的领导和安全员,要经常检查上岗人员防保用品使用情况,并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的教育。

  第十条  指定专人管理防护用品工作,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照公司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和更改标准或虚报冒领。 

  第十一条  凡新进入我公司的人员,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办理领用上岗防护用品手续。

  第十二条  行政部统一发放职工防护用品,各单位专管人员负责到安保部按期报领,工种一律按人劳部人事令为准,各单位自行变更的工种,一概不予发放。

  第十三条  在本公司内岗位变动时,原发到个人手中的防护用品,如不适应新岗位的作业环境,应交回原岗位的防护用品,方可发放新岗位的防护用品,否则,不予发放。

  第十四条  时调动生产岗位或外借、公伤、病假、事假、产假、停薪留职等休息一个月以上者,扣发当月的防护用品,如连续离岗三个月以上者,大件防护用品如雨衣、防寒衣、工作服、鞋等都应按离时间延长使用期限。

  第十五条  公司每年夏季根据实际情况,发给全公司人员一定数量的防暑降温用品,发放时间为每年的六月中旬至七月初,过期调入人员不予补发。

  第十六条  新组建部门、新增设工种,新需用防护用品,本根据申请试发,再按实际作业状况,随时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公用防护用品使用完毕后,应立即归还,不得长期占有私用,更不准借调动之机将防护用品为已有。

  第十八条  临时工防护用品的发放,均以人劳部签订的临时用工协议书为准,在扣除一定数量的押金后予以发放。

  第十九条  职工到领用防护用品时,必须凭个人防护用品卡到所在部门领取,调换工种时,应将防护用品手册随工作关系转到新单位。

  第二十条  劳保护品在超过使用时间后,可视为报废,职工可采用交旧领新的方式更换。

  第六章 防护用品补发、赔偿的暂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个人用的防护用品要妥善保管,如丢失,原则上不予补发。如需补发须经车间签注意见,有关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个人领用的防护用品 ,按规定如不交旧,使用期限不足三分之一时,折款90%,使用期上限不足一半,下限超过三分之一时,折款70%。使用期限超过一半,不足四分之三时,折款50%,使用期限满四分之三,未满使用期限时,折款30%。

  第二十三条  因参加事故抢修等特殊作业,防护用品受到损坏而不能继续使用时,应按实际情况补齐受损物品,但必须以旧换新。

  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事故的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各类事故分类及主管部门

  第二条  事故分类

  (一)生产事故

  (二)设备事故

  (三)质量事故

  (四)交通运输事故

  (五)火灾事故

  (六)爆炸事故

  (七)工伤事故

  第三条 事故等级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4000元以上的事故,属重大事故。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至4000元(含本数)的事故,属于一般事故。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0元以上至1000元(含本数)的事故,属于微小事故。

  (四)职工重伤或多人事故的划分,按国家有关法律及条例执行。

  第四条 各类事故主管部门

  (一)设备事故、生产事故由动力设备、生产部门负责。

  (二)爆炸及工伤事故由安全环保部门负责。

  (三)因改变工艺设计、操作指标或不完善造成的事故和产品质量事故由生产部、质量管理部门负责。

  (四)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由安保部负责。

  第三章  抢救与救护

  第五条  公司发生事故,必须积极抢救,正确处理、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第六条  发生重大事故时,公司领导应直接指挥,有关部门协助做好现场抢救的指挥和警戒命令、听指挥,不许擅自行动。

  第七条  对有毒物料大量外泄的事故场所或火场必须设立警界线。抢救人员应佩戴防护器具,对烧伤、烫伤及中毒等受伤人员,医护人员应进行急救处理。

  第四章 管理分工与报告程序

  第八条  公司各类事故管理,由主管安全的副总负责,各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范围内对分工管理的事故,负责调查、分析、登记、统计和报告。

  第九条 凡发生事故,最先发现者应及时向基层领导及调度报告,事故单位随即调动由调度通知有关部门分析处理;对重大伤亡、火灾、爆炸事故,公司领导应立即用快速方法向上级机关报告。

  第十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应按规定填写事故报告,报送主管部门,报告时间一般事故不超过三天,重大事故不超过七天;对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企业应写出调查报告书,并于事故后二十天内报送上级机关。

  第十一条  伤亡事故的报告按国家有关规定、规程执行,凡外单位或机关党校在企业劳动、实习、培训发生伤亡事故时,由公司进行统计上报,但要说明伤者的单位,姓名和来厂原由。凡因工负伤人员,当时不能确诊为重伤,从受伤时起一个月内,仍不能确定为重伤者,按轻伤事故统计,若一个月后,由轻伤者转为重伤或重伤致死,则不再按重伤或死亡上报,也不再做专题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全公司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和存档。各单位将事故报告一式三份填好处理意见后报该事故的分管职能部门,职能部门审查后拿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批示后,一份送安全环保部门,一份返送回事故单位,一份送本单位存档(工伤事故经安全环保部报人力资源部审批,必要时可经工会)。

  第五章 调查与处理

  第十三条  发生事故后,要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主管领导和有关车间、部室、应严肃认真调查和分析事故,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措施,指定专人限期贯彻执行,并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对微小事故和一般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由事故单位和主管职能部门的领导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对重大事故,公司领导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分析,必要时应邀请上级主和管部门或当地劳动、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有关单位参加。

  第十五条  各职能部门应按管理分工建立事故档案、台帐,负责整理、登记和保管好事故资料,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记录、照片、技术登记、化验分析、会议记录、仪表记录、旁证材料、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等妥善保管。

  重大事故的登记表应写明事故的单位名称、部位、伤害情况作业概要、事故概况。

  第十六条  对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又不听劝阻的人员或由于渎职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应给予纪律处分,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蓄意制造事端,造成严重后果,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对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或个人,公司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对消除事故隐患,杜绝事故发生,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事故处理原则

  第十九条  直接经济损失在200元以下(含本数)事故,扣罚责任人当月20%岗位工资、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直接经济损失在200—1000元(含本数)事故,可根据情节和态度好坏,扣罚责任人当月50%岗位工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4000元(含本数)的,扣罚责任人当月岗位工资,赔偿事故经济损失的3%,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4000元以上,扣罚责任人当月岗位工资,赔偿事故经济损失的5%,给予行政记大处分,解聘待岗。

  第二十三条  造成经济损失万元以上,按前款处理后,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四条  造成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专案查处。

  第二十五条  性质恶劣的微小事故可按一般事故处理,性质恶劣的一般事故可按重大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违章、违规、违制操作和指挥,虽未造成经济损失,但情节严重,影响较大,(包括未遂责任事故),由事故单位和主管职能部门根据情节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领导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经查证,对事故隐瞒或拖延不报的责任单位,从重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职业健康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改善员工的生产作业环境,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二条  职业卫生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和办法等。

   (二)、总经理全面负责职业安全与卫生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把职业安全卫生列为总经理任职目标的考核内容之一。

   (三)、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成立职业卫生领导组。安环部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

   (四)、车间主任、工段长、班组长负责实施以作业环境管理为中心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依法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作出监测、评价,监测、评价工作应有依法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并定期向员工公布。

   (六)、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进行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

   (七)、在生产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及工作场所有毒有害因素检测结果。

   (八)、向员工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的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九)、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培训。

   (十)、依法履行向员工提供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

  (十一)、依法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警示线等。

  (十二)、根据职业健康防护要求,做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种类及数量符合职业卫生要求,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证其完好率及同步运行率能符合国家职业卫生要求。

  第三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岗位

  (一)、粉尘作业岗位

  1、备煤车间所有生产作业岗位。

  2、炼焦车间皮带工、凉焦台操作工、机电车间炼焦工段和备煤工段、脱硫包装岗位。

  3、电焊工岗位。

  4、焦炭贮存运输所有岗位。

  (二)、毒物作业岗位

  1、炼焦车间所有岗位。

  2、化产车间所有岗位。

  (三)、噪声作业岗位

  1、公司所有泵房、空压机房、粉碎机房、鼓风机房。

  2、所有皮带操作工,机修车间机加工操作人员。

  第四条  作业场所管理

   一、粉尘、毒物、噪声等职业病危害测定点的确定原则、测定项目、测定方法按国家规定进行。

   二、粉尘浓度检测周期每年一次,毒物、噪声作业场所每年测定一次;高温作业每年暑期测定一次;放射源每年测定一次。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结果存档,并及时向员工公布。

   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五、粉尘作业场所的生产设备、防尘设施须正常投入运行。从事粉尘作业的员工必须按规定佩带防尘口罩,定期更换。

   六、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第五条  职业健康检查

  对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实施职业健康检查,为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患者建立个人健康档案,档案归职业健康行政部管理。

  (一)、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目的是掌握新员工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健康损害,评价健康变化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记录新员工既往工作过的用人单位的起始时间、用人单位名称和从事的工种、岗位。从中发现职业禁忌,分清责任,根据检查结果,评价新员工是否适合该工种作业,决定是否录用。

  1、凡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上岗前必须接受就业前健康检查。

  2、上岗前健康检查项目,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3、上岗前健康检查确认具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上岗从事该项职业病危害作业。

  4、人力资源部将体检结果存档保存。

  (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通过定期和不定期职业检查是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和对健康的影响,评价健康变化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和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1、凡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必须定期进行就业中健康检查。

  2、健康检查项目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3、发生职业禁忌症者或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调离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4、公司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员工获得职业保护。

  5、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应当按照规定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6、对确诊为职业病的员工,必须调离有害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

  (三)、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了解员工离岗时发现的健康损害和健康状况,从而分清健康损害的责任,正确评价员工的健康状况、健康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对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调离,并采取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医院进行医学观察。

  1、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离职员工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离岗时检查项目按照在岗期间检查项目进行。

  第六条  职业卫生教育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可分为上岗前教育、在岗期间教育。教育周期每年不小于8小时。

  (一)、上岗前必须人人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其内容是:

  1、职业卫生一般知识和法规知识。

  2、本岗位职业卫生防护知识。

  3、上岗前职业卫生教育不合格者不能上岗作业。

   二、在岗期间必须人人定期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其内容是:

  1、本岗位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

  2、主要职业病危害及其防治技术。

  3、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原理及其防护技术。

   三、从事有害作业的班组长、工段长、车间主任,乃至副总经理,总经理必须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具体内容是:

  1、特种岗位及危害的职业卫生教育。

  2、职业卫生深度预防技术教育。

  3、企业职业卫生发展规划技术教育。

  4、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教育。

  第七条  职业卫生检测

  (一)、按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由有资质的职业病防治部门,定期对公司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环境进行检测

  (二)、对装有气体报警装置的粗苯、油库、焦炉地下室等场所定期进行检测,把检测结果记入专用记录本。

  (三)、给粗苯、油库、焦炉地下室等场所配备携带式气体浓度检测仪随时进行检测、观察,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八条  考核办法

  (一)、在公司组织的综合检查中,若发现没有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培训的单位要对其进行考核,并在当月奖金中兑现。

  (二)、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损坏的或不及时修复的单位,要根据情形给予一定的处罚。

  (三)、对于跑、冒、滴、漏严重或不及时处理的要在当月的考核中给予处罚。

  (四)、年终评比中要对职业病防治管理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差的单位取消评先进的资格。

  安全奖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省、市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安全奖惩的规定,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管理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应列入经常性综合奖励的重要考核制度内容之一,有关部门在制定经济责任制时必须拟订详细的考核办法,并贯彻执行。

  第三条 安全奖惩规定与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经济利益挂钩方式进行考核。

  第四条 在开展季度或百日安全竞赛活动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竞赛奖励办法的规定,经公司安委会评定,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三章 安全奖惩行为及考核办法

  第五条 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职工,由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认真执行国家或上级有关劳动安全法规规定、指示。

  (二)、积极治理职业性危害,使本单位百分之八十以上有毒有害作业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并能巩固的。

  (三)、认真抓好安全基础工作,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活动和安全技术教育,使生产上升,事故大幅下降的单位。

  (四)、发现事故预兆,采取困断措施,避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有功人员。

  (五)、在事故抢救中,使人民的生命和国家财产少受损失者。

  (六)、在劳动安全方面有重大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者。

  (七)、对劳动安全工作提出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重大合理化建议者。

  第六条 奖励分为:表彰、记功、授予荣誉称号、晋级或发给物质奖。

  第七条 对下列情况下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无效后,由公司给予行政处分 。

  (一)、因个人工作失职,造成设备操作、火灾、污染、交通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200元以上千元以下者。

  (二)、违反劳动纪律累计三次者

  (三)、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火灾爆炸事故、重大设备、操作、交通事故的车间部门,不得评为先进集体。发生事故责任者,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第八条 要做好安全奖惩记录台帐,把所有奖惩作为员工聘任升职等的条件。

  第四章  附  则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安全工作行之有效地开展,发挥安全例会及时收集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动态、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的优势,科学有效指导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安全例会内容

  第一条 安全例会每月召开一次。时间为每月月初的第一个工作日,月初为较长节假日的会议召开时间前移。

  第二条 由安环部负责组织,生产副总主持召开。主要参加人有总经理、各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各车间主任、安全员、企管、生产、供应、销售、行政部等有关人员。参会人员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及时请假,经生产副总经理同意批准后不参加或由部门副职参加。

  第三条 主持安全例会的人员应全面掌握安全工作情况,及时解决会上提出的问题,使安全例会真正发挥作用。

  第四条 安全例会上传达学习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指示精神,总结上个月的安全工作,布置下个月的任务,同时利用安全例会交流各部门工作经验。

  第五条 各部门参加例会的人员在参加会议前,要全面了解本单位的安全生状况,存在的什么问题,要求协调解决哪些问题,要反映到会议上,以便决策、解决。

  第六条 参加会议后,要将会议精神,利用车间安全活动时间及时向本单位员工传达,对会上布置的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

  第七条 安环部要有人记录会议内容,并存档保存。

  第三章  公司安全例会内容

  第八条 车间主任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安全会议,要进行安全讲话应结合本车间、岗位生产特点,机械设备状况,预防事故措施车间各种安全规程、制度、安全装置、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公司各车间、岗位发生过的事故及教训,外单位事故及教训,学习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指示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广大员工对安全生产重大意义的认识和安全技术水平,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逐步使员工由“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进而达到“我会安全”。

  第九条 例会主要具体内容

  (一)传达贯彻上级和公司领导有关指示,通报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精神。

  (二)检查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和执行情况。

  (三)分析研究事故发生原因,接受教训,提高防范措施。

  (四)进行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的知识教育。

  (五)交流推广安全操作先进经验,进行防护用具、消防器材的实际操作示范。

  (六)发动群众提合理化建议,讨论解决安全工作中的缺陷与不足。

  (七)表扬安全生产中的好人好事,批批各种错误倾向。

  (八)会议内容要作记录存档。

  第四章  工段(班组)安全活动

  第十条 常白班员工每周一定为班组安全活动日,倒班员工第一个白班定为安全活动日。

  第十一条 要充分利用安全活动日,认真组织员工学习贯彻公司、车间有关安全指示精神,进行安全教育,总结一周来班组安全情况,进行事故案例分析等。

  第十二条 安全活动要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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