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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矿项目部安全奖罚制度

2011-05-26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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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范干部职工从业行为,加大对“三违”人员的处罚力度,结合《铁矿项目部“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和《关于开展今冬明春反“三违”专项治理活动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项目部安全奖罚制度。

  一安全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遵章守纪,制止和抵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在安全生产和抢救事故中作出显著成绩的职工,视其贡献大小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表彰并给200—500元的奖励。

  1、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从而避免多人重大伤亡事故或减轻事故危害者。

  2、发现重大隐患立即采取措施,从而避免多人重大伤亡事故或使矿山设备、材料免遭损失,其直接经济价值达万元以上者。

  3、事故发生后,临危不惧,认真负责,从危难中直接抢救出遇难者,使其避免了死亡的有功人员。

  4、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行安全技术革新,建议被采纳或革新项目经处有关部门鉴定,确实对安全生产作出贡献者。

  (二)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工人(不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视贡献大小,每次给予100—200元的奖励。

  1、抵制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从而避免了事故的,或检举“三违”人员者。

  2、检举盗窃、破坏、损坏安全设施或设备者。

  3、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向上级报告或采取措施,从而避免可能发生的人身事故或其它重大事故者。

  (三)具备获奖条件的人员,一般由各项目部进行表彰和嘉奖,报处安监处备案。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由各项目部上报处审定,由处表彰和奖励。

  (四)各队每月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奖罚,按照项目部与队签订的安全责任目标考核规定执行。

  二、安全处罚:原则上依据上级安全处罚办法标准执行,对违反项目部各项管理制度的按照项目部管理制度处罚。

  (一)对“三违”人员上报安监处,依照《铁矿项目部“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职工扣除安全技能帐户,管理人员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不足部分从工资中扣除。

  (二)个人在一个月内连续出现两次直接违章或事故直接责任人,按照公司及处管理办法上报党委工作部给予行政处分,甚至撤职。

  (三)对“三违”人员处理,按照停班学习、谈话帮教、现身说法、曝光亮相、行政处罚、业务考核、张榜公示、建档立卡的程序进行。

  (四)凡因违章被罚或事故责任受处理的人员,年内不得入党、参加评先、转正、提拔。

  附:《铁矿项目部“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

  一、“三违”的识别

  “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一)违章指挥的识别

  1、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标准、制度及生产经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指挥行为。

  2、违章指挥的原因:不从实际出发,盲目追求完成生产任务;没有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人员、方法等条件不具备;安全意识淡薄,不懂安全技术和规程,不尊重专家与职工的建议,强令或指挥他人冒险作业。

  3、常见的违章指挥行为: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有关本职工作规定履行职责;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强令职工冒险违章作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执行“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不履行审批手续,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放任自流等。

  4、预防违章指挥的注意事项: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当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职工可以拒绝接受生产任务;加强自身安全素质的培养,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能够正确处理生产作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违章指挥及时提出批评并予以纠正。

  (二)违章作业的识别

  1、违章作业行为: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决定等。

  2、出现违章作业行为的原因:安全技术水平不高,不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明知是违章行为,但冒险作业;明知正确的操作方法,但怕麻烦,图省事而采取违章操作行为;侥幸心里严重,明知这种违章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仍采取试试看的违章行为。

  3、常见的违章作业行为:不按规定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工作不负责任;发现设备或安全防护装置缺损,不向领导反映,继续操作;不执行规定的安全防范措施,对违章指挥盲目服从,不加抵制;不按操作规程、工艺要求操作设备;忽视安全,忽视警告,冒险进入危险区域等。

  (三)违反劳动纪律的识别

  1、违反劳动纪律:是指违反劳动生产过程中为维护集体利益并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而制定的要求每个职工遵守的规章制度的行为。劳动纪律包括: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技术纪律以及规章制度等。

  2、常见违反劳动纪律的表现:迟到、早退、脱岗、串岗、睡岗;工作时间干私活、办私事;工作中不服从分配,消极怠工;不听从指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正常工作;不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等。

  二、“三违”行为与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

  第一章  施工生产人员共性(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一条 按规定应持证而未持证(未经培训的、脱审的、丢失未及时补办的)上岗的,对当事人、负责培训的责任人、安排上岗的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200元、300元。

  第二条 入井人员不检身或检身不认真的、不服从检身的、不清点出入井人数的、清点不准确的、不填写出入井人员记录的,对把钩工、当事人、井口运输班长分别罚款100元、150元、100元。

  第三条 酒后上岗的、没有发现及制止其上岗的,对当事人、井口把钩工、班长、主持班前会的负责人分别罚款200元、150元、100元、100元。

  第四条 携带烟草(火种) 下井的、在井下(井口棚内)吸烟的、在禁火区域内吸烟或使用明火的,对当事人、井口把钩工、班长、分别罚款200元、200元、100元。

  第五条 不按规定携带矿灯(自救器) 入井的、不戴安全帽进入井口棚(施工现场)的、穿化纤衣服入井的、戴安全帽不系帽带的,对当事人、井口把钩工、班长分别罚款100元、200元、100元。

  第六条 未按规定佩带保险带作业的,对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150元、100元、100元。

  第七条 在井下拆卸矿灯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八条 破坏或偷盗安全生产设施(材料、设备)的,对当事人罚款300元。

  第九条 擅自离岗(串岗、岗上睡觉)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200元、100元。

  第十条 在岗位上干私活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150元、100元。

  第十一条 无安全技术措施安排生产的、不按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对项目经理、副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500元。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自然条件和工作条件发生变化不立即采取措施的、不及时修改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技术员分别罚款300元、200元、100元。

  第十三条 安排未经过学习安全技术措施的职工参加施工的,对责任人、当事人分别罚款500元、100元。

  第十四条  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对当事人罚款500元。

  第十五条 在治理“三违”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发现“三违”不立即制止的、包庇袒护“三违”人员的、不向安监部门汇报的,对责任人、当事人分别罚款500元、100元。

  第十六条 安全设施不齐全强令职工施工作业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十七条 吊桶(吊笼、罐笼、箕斗、矿车、物件、空钩)在运行期间,人员在运行范围工作或穿过(跨越轨道)的,对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300元、200元、200元。

  第十八条 现场存在重大隐患未进行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十九条  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瞒报或蓄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500元。

  第二十条 发生人身事故和非伤亡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险救灾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500元。

  第二十一条 上级部门强令停工未经允许擅自开工的,对项目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500元。

  第二十二条 进入井口棚(施工现场)内穿拖鞋的、衣冠不整的,对当事人、井口把钩工分别罚款20元。

  第二十三条 下井(施工作业)人员未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的,对当事人、把钩工分别罚款20元。

  第二十四条  提升容器(吊桶、吊笼、罐笼、人行车)超定员的,对当事人、把钩工分别罚款50元。

  第二十五条 施工地点未按规定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的,对安全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50元。

  第二十六条 无故不参加安全技术措施贯彻学习的、不认真签字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二十七条 要害场所(要害工种、固定岗位)不按规定执行交接班制度的,对当事人罚款80元。

  第二十八条 要害场所携带手机上岗的、岗上看书籍(报刊)的,对当事人罚款 50元。

  第二十九条  不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80元。

  第三十条 不按时参加班前会的、班前会“六必讲”执行不认真的,对当事人、班长、队长分别罚款20元、50元、80元。

  第三十一条  氧气(乙炔)瓶使用时无压力表或失效的、放置间距小于5米的、吊盘同层排放的、距离明火小于10米的、无防回火阀或失效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50元。

  第三十二条 电气焊(割)等操作人员不按规定配戴防护用品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50元。

  第三十三条  存放气瓶和危险品仓库不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80元。

  第三十四条  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不按规定设置的、失效后不及时更换的,对责任人、项目经理分别罚款20元、50元。

  第三十五条  电器设备没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元。

  第三十六条 铲车行驶时铲斗内乘人的,对当事人、司机分别罚款50元。

  第三十七条 场内机动车辆遇障碍物或转弯不鸣笛的、不减速的,对司机罚款40元。

  第二章 管理人员的(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三十八条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的、未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的,对项目经理、队长、班长、当事人分别罚款500元、300元、200元、100元。

  第三十九条 不按规定召开安全办公会的,对项目经理、安全经理分别罚款300元、100元。

  第四十条 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检查的,对项目经理、安全经理分别罚款300元、100元。

  第四十一条 在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中查出的隐患不按期整改的、虽因整改困难但又未采取措施的,对项目经理、安全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500元。

  第四十二条 不按规定对新工人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未签订师徒协议的,对责任人、当事人分别罚款200元、100元。

  第四十三条 工程项目没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或不按规定审批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技术员分别罚款200元、200元、100元。

  第四十四条 不按照《职能部门业务保安责任制》管理安全工作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四十五条 未制定年度(月度)培训计划的、未按照培训计划落实的,对技术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

  第四十六条 未制定或按期修订应急预案(灾害预防计划)的、未坚持开展隐患排查的、对事故未按规定进行分析处理的、未按时上报的,对项目经理、安全经理、技术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

  第四十七条 未按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劳动保护用品无法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对责任人、项目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四十八条 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的、考核不正常的,对责任人、队长、项目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四十九条 上级安全文件没有及时贯彻学习的、没按照文件精神落实的,对项目经理、责任人、队长分别罚款300元、200元、100元。

  第五十条 施工现场应值班带班而不值班带班的、记录弄虚作假的,对项目经理、副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400元。

  第五十一条 安全办公会议记录不具体不规范的,对项目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

  第五十二条 接到会议通知无故不参加安全办公会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五十三条 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活动或活动不认真的,对项目经理、安全经理、队长、当事人分别罚款80元、80元、50元、50元。

  第三章 矿建施工(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五十四条 吊盘升降时工作人员未系好保险带的,对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吊盘信号工分别罚款200元、200元、200元、100元。

  第五十五条 乘坐吊桶不系安全带的,对当事人、把钩工分别罚款100元。

  第五十六条 在吊盘(固定盘、井架) 上工作不戴保险带的、工具不栓绳或不用工具袋的,对当事人、带班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五十七条 在吊盘与工作盘平行作业未编制或未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的,对责任人、当事人分别罚款200元、100元。

  第五十八条 吊盘(固定盘、封口盘)孔洞封闭不严的、斜井(巷)超过25度无人员防坠措施的,对责任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五十九条 吊盘至井底工作面无专用信号的、设置信号不使用的、工作面未设专职信号把钩工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班长、带班队长、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200元、100元、100元、100元。

  第六十条 固定吊盘木楔不用铁皮包裹的、不用钢丝绳拴牢的、吊盘没有找正固实的,对责任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0元、100元、100元。

  第六十一条 立井施工安全梯未跟到上吊盘的、下吊盘上未设软梯的,对项目经理、机电经理、安全经理、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

  第六十二条 井筒工作面放炮后模板(抓岩机、吊盘、井壁凹凸处)上杂物和浮矸未清理干净的,对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六十三条 伞钻夺钩时所用绳套(卸扣)小于6.5倍安全系数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六十四条 使用井口起吊设备(伞钻起重梁、电动葫芦、卸扣、钢丝绳) 未进行检查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六十五条 立井掘进工作面空帮超过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对队长、技术员、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100元、200元。

  第六十六条 冻结法凿井未接到试挖通知书而强行试挖的,对技术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300元、500元。

  第六十七条 不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原则的,不按措施要求布置钻孔眼位(角度、深度、数量)的,对技术经理、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300元、100元、150元、200元。

  第六十八条 干打眼的(冻结法凿井和遇水膨胀岩层掘进除外),对当事人、班长、队长分别罚款100元、200元、300元。

  第六十九条 边打眼边装药的,对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300元、500元、500元。

  第七十条 接班后进入工作面(打眼前、放炮后)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活矸危石未及时找净的,对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0元、300元、500元。

  第七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的,对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0元、300元、500元。

  第七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施工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对当事人、技术员分别罚款100元。

  第七十三条 工作面的矸石(煤、杂物)阻塞巷道断面超过三分之一时进行放炮的,对放炮员、瓦检员、班长分别罚款100元、100元、300元。

  第七十四条 砌碹(木棚、钢支架、浇筑砼、锚喷)巷道不设临时支护的,对班长、队长、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200元、200元。

  第七十五条 斜井(巷)施工没按设计规定设置躲避硐的、硐口未设红灯警示的,对技术经理、机电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七十六条 锚杆(索)失效未及时补打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七十七条 锚杆支护巷道出现截锚杆(索)的、少打锚杆(索)的,对当事人、班长、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七十八条 平斜(井)巷使用耙矸机不按规定固定的、未安装防护栏的、无投光灯或照明不足的、滑轮锚桩不牢固的、作业上方无瓦斯探头的,对责任人、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七十九条 耙装机耙斗运行范围内行人(站人、干其他工作)的,对当事人、班长、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八十条 未及时清理吊桶(吊桶底附着物)的,对井底把钩工、班长分别罚款50元。

  第八十一条 吊盘升降后未试空罐而提升运行的,对吊盘信号工、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

  第八十二条 吊盘上与工作面未按规定带4盏以上矿灯的,对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元。

  第八十三条 吊盘至工作面照明不足的,对责任人罚款20元。

  第八十四条 抓岩机在每班使用前未对四个L型卡螺栓检查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50元。

  第八十五条 抓岩机钢丝绳未始终悬吊抓岩机起保险作用的(伞钻夺钩和打眼期间除外),对责任人、班长分别罚款50元。

  第八十六条 耙矸机电缆(启动按钮)吊挂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人、班长分别罚款20元。

  第八十七条 耙矸机钢丝绳搭接使用或在一个捻距内断丝超过25%的、出现“烫发头”的、与耙斗连接不牢固的,对责任人、班长、队长分别罚款20元、40元、50元。

  第八十八条 现场使用回柱绞车安全保护设施不全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50元。

  第八十九条 综掘机(皮带机、溜子)开机前不发走钩信号的、未进行空载试运转的,对当事人罚款30元。

  第九十条 综掘机作业或检修时在截割臂下有人作业(穿过)的,对当事人罚款40元。

  第九十一条 掘进机前照明和后尾灯不完好作业的,对当事人罚款20元。

  第九十二条 锚杆实际施工角度与设计偏差超过15度的、锚杆托压板未紧贴岩面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50元。

  第四章“一通三防”工作(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九十三条  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掘进工作面(硐室)未实现独立通风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九十四条  通风系统中出现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风(循环风、扩散通风)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九十五条 巷道贯通前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不按措施施工的、贯通后不立即调整通风系统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九十六条  一个采区内同时布置超过5个掘进工作面的、超通风能力生产的,对技术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九十七条 破坏(盗窃、盗用)通防设施的,对当事人罚款500元。

  第九十八条 井下局扇不装设风电闭锁装置或不起作用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安全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九十九条  高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扇不装设“三专两闭锁”的、未使用双风机双电源的、不能自动切换的,对项目经理、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条 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无措施停风的、擅自开停风机的,对责任人、安全经理、技术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零一条 在瓦斯(一氧化碳) 等有毒有害气体超限地点强行作业的,对责任人、安全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零二条  未及时汇报(处理)重大通防隐患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零三条  排放瓦斯不执行“断电、撤人、限量”原则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零四条 临时停风区域不检查瓦斯就送风或“一风吹”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零五条 通防人员携带不合格仪器仪表的、不按操作规定操作的,对当事人罚款500元。

  第一百零六条 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测风的、未填写测风记录的、未上报通风报表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分别罚款200元、300元。

  第一百零七条 没有按规定绘制通风系统图的、通风系统图与实际不符的,对技术员、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第一百零八条 局扇没设专人管理的、没挂牌使用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一百零九条 临时停工地点停风的、停风不设置临时栅栏的、不揭示警标的、不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的,对责任人、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一十条 掘进中的岩巷(煤巷、半煤岩巷)风速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分别罚款300元、200元。

  第一百一十一条 局扇部件不齐全的、吸风口无护罩和消音器的、高压部位无衬垫漏风的,对责任人、机电经理分别罚款100元。

  第一百一十二条 局扇吊挂或垫座不牢固的、离地高度小于0.3米的、使用3台以上局扇向1个工作面供风的、使用1台局扇向2个工作面供风的,对责任人、安全经理分别罚款300元。

  第一百一十三条 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不符合措施要求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一十四条 使用不阻燃不抗静电风筒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用绞车拉矿车过风门的,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第一百一十六条 维修风门时另一道风门未挂警示牌的、未设专人看管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一十七条 老硐(盲巷)不按规定及时封闭的、密闭栅栏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一十八条 通风设施(风门、风窗、风桥、密闭墙)周围5米范围内和风门之间存放物料或电气设备(正在使用的接线盒除外)的、停放车辆的、用做工具房的,对责任人、安全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一十九条 风筒破损严重的、风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及时处理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一百二十条 停风不撤人的、瓦斯超限不立即撤人的、不及时向调度汇报的,对瓦检员、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一条 瓦检员不执行巡回检查制度的、异常情况不及时汇报并不按规定进行经常性检查的,对瓦检员罚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二条 瓦检员不在现场(或指定地点)交接班的、存在空班(漏检、假检)的、不及时填写手册与牌板的、编造虚假瓦斯报表的、不执行“三对口”规定的,对瓦检员、责任人、技术经理分别罚款500元、300元、200元。

  第一百二十三条 瓦检员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时不及时填写瓦斯手册与牌板的、未按程序换牌签字的,对瓦检员、放炮员、班长分别罚款300元。

  第一百二十四条 瓦检员不在与检查地点温度相近的新鲜风流中校正仪器的、携带仪器仪表现场损坏后不及时汇报和更换仍然使用的,对瓦检员罚款300元。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井巷高冒区未按规定及时处理和挂牌管理的、未定期检查瓦斯的,对瓦检员、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六条 瓦斯报表未按规定审阅签字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七条 瓦斯检查次数不符合规定的,对瓦检员、责任人分别罚款300元。

  第一百二十八条 瓦斯探头安装数量不足的、位置不当的、挪移不及时汇报的、失灵断线不及时处理的,对瓦检员、责任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二十九条 通防仪器仪表不按规定校验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三十条 掘进工作面不执行综合防尘措施施工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安全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三十一条 风筒悬吊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拐弯未设弯头的、异径风筒未使用过渡节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一百三十二条 风筒接头不严密的、有反接头的、软质风筒未反压边的、硬质风筒未加垫或未上紧螺丝的、风筒有破口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一百三十三条 风筒穿过墙体未使用硬质风筒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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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不认真填写瓦斯牌板报表的、字迹不清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一百三十五条 装岩(煤)前、放炮前(后)不洒水的、不喷雾降尘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30元。

  第一百三十六条 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入井人员未按规定配戴瓦斯便携仪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

  第一百三十八条 巷道未定期洒水冲洗的、风筒未定期除尘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一百三十九条 工作面水幕未封闭全断面的、不能正常使用的、水幕设置数量不足的,对责任人、技术经理分别罚款50元。

  第一百四十条 不按规定定期测尘的、浓度超标不采取措施的、记录不认真不全的、报表造假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五章 火工品管理工作(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一百四十一条 领取炸药、雷管不使用炸药箱、雷管盒的,对发放人员、放炮员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四十二条 炸药箱、雷管盒不上锁的、存放不符合规定的,对放炮员、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0元、100元、100元。

  第一百四十三条 炸药与雷管混放在一起运送或存放的、火工品与人同罐(吊桶、人行车)运送的,对放炮员、押运人员、井口把钩工分别罚款300元。

  第一百四十四条 剩余炸药、雷管不退库的、乱丢乱放或私藏的,对放炮员、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四十五条 做炮头(引药)地点不符合规定的、不把脚线扭结短路的、放炮前后母线敷设(回收)不符合规定的、没有扭结短路的,对放炮员、班长分别罚款300元、200元。

  第一百四十六条 放炮时停风机的、不按规定设置放炮警戒的、放炮距离不符合规定的、放明炮或糊炮的,对放炮员、瓦检员、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四十七条 处理瞎炮(残炮)不符合规定的、装好炮未放未交接清楚就离开现场的,对放炮员、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300元。

  第一百四十八条 放炮后不按规定进入工作面的,对放炮员、瓦检员、班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一百四十九条 爆破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放炮的,对放炮员、瓦检员、班长分别罚款300元。

  第一百五十条 立井施工放炮后电源箱不落锁的、放炮器钥匙不随身携带的,对放炮员罚款200元。

  第一百五十一条 火工品库不按规定管理的、制度不完善的、超储量的、记录不全的、账卡物不符的,对库管员、责任人、安全经理分别罚款200元、200元、300元。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不按规定装填炮泥或水炮泥的,对放炮员、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

  第一百五十三条 雷管没按规定进行一次(二次)导通的、无导通记录的,对保管员罚款20元。

  第一百五十四条 报废雷管、炸药未单独存放的、存放数量超过规定的,对保管员、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

  第一百五十五条 井筒内运输火工品未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的、提升速度超过规定的,对放炮员、信号工、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地面火工品库技防(避雷)设施不完善的、进入闲杂人员的、用电用火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人、保管员分别罚款50元。

  第六章 提升运输工作(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一百五十七条 不按规定安装绞车防过卷装置的、过卷高度不符合规定的、过卷装置失灵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不按规定安装防止过速装置的、防过速装置不起作用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五十九条 不按规定安装过负荷和欠电压装置的、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不起作用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条 不按规定安装限速装置的、限速保护装置不起作用的、不按施工进度及时调整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不按规定安装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的、不起作用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二条 不按规定安装绞车闸间隙保护的、不起作用或闸间隙调整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三条 不按规定安装松绳保护装置的、松绳保护不起作用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不按规定安装减速功能保护装置的、减速功能保护装置没有示警信号的、减速功能保护装置不起作用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五条 绞车未安装后备保护的、虽安装但不起作用的、安装不及时调整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安全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六条 绞车高低压供电没有双回路或未实现内环供电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安全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七条 绞车下放时不带电运行的、运行速度超过规定的,对责任人、班长分别罚款300元。

  第一百六十八条 提升钢丝绳(钩头、连接装置)不按规定检查的、检查记录不全或漏检的、超限仍然使用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一百六十九条 提升吊挂系统检查未做到“双把关”的、记录不全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一百七十条 立井提升未实行“双信号”的、斜井使用人行车没有急停信号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七十一条 斜井(巷) “一坡三档”不健全的、不坚持正确使用的,对责任人、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一百七十二条 斜井(巷)不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的,对当事人、把钩工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七十三条 斜井(巷)运输不使用保险绳的、超挂矿车的,对当事人、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七十四条 斜井(巷)提升斜长超过100米没装设语音报警装置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七十五条 斜井(巷)垂深超过50米没使用机械运送人员的,对项目经理、安全经理、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七十六条 斜井(巷)人车没有防跑车装置的、串车提升没设防脱钩(防跳销)装置的,对项目经理、安全经理、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七十七条 运输途中扒车蹬钩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400元。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上下罐(吊桶)不排队抢上抢下的,对当事人、把钩工分别罚款100元。

  第一百七十九条 罐笼未停稳擅自拉开罐帘(罐门、安全门)的,对当事人、井口把钩工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八十条 提升大型物件(超宽、超高、超长)无可靠安全措施的、捆绑不牢靠的,对把钩工、当事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300元、300元、300元、400元。

  第一百八十一条 提升容器内人货混装的,对当事人、把钩工、班长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八十二条 人力推车放飞车的、下坡蹬车的、斜巷使用绞车不带电放飞车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八十三条 人力推车坡度小于5‰两车距离少于10米的、坡度大于5‰两车距离少于30米的、大于7‰人力推车的,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第一百八十四条 人力推车(电瓶车)过风门、过弯道或前方有人时不喊保安口号(鸣号)的、不减速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八十五条 电瓶车超速行驶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八十六条 电瓶车运输时无跟车工的,对班长、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一百八十七条 电瓶车无灯无铃的、制动闸失灵的、无撒沙装置的、井下电瓶车电器部分失去防爆性能的,对责任人、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八十八条 电瓶车停车不刹车的、开关不打零位的、操作手把不随身携带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八十九条 使用罐笼提升时井上下口进出车侧不按规定设置阻车器的,对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条 立井施工钩头未设双保险的、保险没按规定锁住的、摘挂钩头未实行双监护的,对把钩工、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一条 井下使用座底罐的,对责任人、安全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二条 提升绞车运转时未做到一人开车,一人监护的,连续开车超过规定时间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三条 提升绞车未安装信号闭锁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四条 罐笼提升未安装防坠装置的、未安装防撞梁的、无防坠试验报告的、罐笼内档车器损坏的、罐帘不符合规定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五条 绞车高压换向室的栅栏门未安装电气闭锁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六条 提升绞车未安装润滑油欠压保护的、保护失效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七条 新安装的提升绞车未经有资质部门进行性能测试合格使用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八条 提升绞车制动盘左右偏摆超过0.5mm的、表面有污垢的、液压站油泵运转不正常的、残压超过0.5MPa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吊盘升降后未通知绞车司机重新做吊盘及井筒工作面标记的,对吊盘信号工、井口信号工、班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二百条 提升吊挂装置在使用前(事故后、日久不用、超过探伤有效期)各主件未探伤的、安全系数不符合规程要求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二百零一条 使用钢丝绳没有出厂质保书的、无质量检验报告的、质量不合格的,对责任人、机电经理分别罚款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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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零二条 提升信号声光不全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零三条 把钩工不及时拉井口安全门、罐帘的,对把钩工罚款50元。

  第二百零四条 斜井(巷)运输的地滚(架绳轮)不按规定装设的、地滚(架绳轮)损坏(不转)的,对责任人、班长、带班队长分别罚款20元。

  第二百零五条 电瓶车的电瓶充电时未旋开盖的,对当事人罚款20元。

  第二百零六条 用矿车顶撞风门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二百零七条 用绞车拉空钩头无人牵钩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20元。

  第二百零八条 在斜井(巷)中用机械(电绞、电瓶车)牵引拿道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零九条 矿车(吊桶、箕斗)装矸石(土、砂、石)满度超过规定的、不完好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20元。

  第二百一十条 绞车运行前不认真检查的、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井下与井口(井口与绞车房)未装直通电话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一十二条 天轮轴瓦未按规定加油的、加油记录不真实的,对责任人罚款20元。

  第二百一十三条 双吊桶提升时同时打开井盖门的,对信号工罚款50元。

  第二百一十四条 提升绞车液压站各电磁阀(蓄能器)动作不灵活可靠的、位置不正确的、油量不足的、油质不符合标准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一十五条 井架二平台(翻矸口)周围没有围栏和档板的、安装不牢固可靠的、高度不符合要求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80元。

  第七章 机电设备管理工作(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二百一十六条 井下低压供电不安装使用检漏保护装置的、甩掉不用的、试验不动作的、不按要求试验和记录的,对责任人、班长、机电队长分别罚款300元。

  第二百一十七条 井下防爆电器设备未经防爆设备检查员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合格的、没有入井许可证而入井使用的,对责任人、班长、机电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第二百一十八条 井下电器设备短路(过负荷、欠压)等保护装置不按规定进行整定的、擅自调整电气设备保护整定值的,对责任人、班长、技术员、机电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第二百一十九条 井下电器设备失爆不及时处理的,对责任人、班长、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0元。

  第二百二十条 井下接线不符合规定的、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的,对责任人、班长分别罚款500元。

  第二百二十一条 机械设备裸露的转动或传动部分(靠背轮、链轮、皮带、齿轮等)没有护罩或护栏的,对班长、机电队分别罚款100元。

  第二百二十二条 非专职人员擅自操作电气(器)设备的,对当事人罚款300元。

  第二百二十三条 操作高压电器设备没有使用绝缘手套(绝缘胶鞋、绝缘胶垫)的、绝缘用具失效的,对当事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100元、200元、200元。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放不符合规定矿灯或自救器的、自救器不按规定做称重和气密性试验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二百二十五条 井下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设备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安全经理、项目经理分别罚款100元、300元、300元、300元。

  第二百二十六条 使用保险丝(片、管)或熔断器不符合规定的,对当事人、机电队长分别罚款300元、100元。

  第二百二十七条 井下使用电气焊(割、喷灯焊)没编制专项措施的、没按规定报批的、不执行措施的,对当事人、技术员、机电队长分别罚款500元。

  第二百二十八条 井下带电作业(检修、搬迁机电设备)的、强行送电的、未检查瓦斯打开电气设备的,对当事人、班长、机电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第二百二十九条 用馈线作为动力线的、用于移动用电器电源线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二百三十条 稳车的地脚螺栓不符合规定的、未安装闸闭锁装置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300元。

  第二百三十一条 活塞式压风机无断水(润滑油欠压、超温、超压)保护的、保护失效的, 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300元。

  第二百三十二条 活塞式压风机安全阀未定期试验的、试验记录不全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分别罚款300元。

  第二百三十三条 风包无释压阀的、释压阀失效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300元。

  第二百三十四条 钢筋切断机工作时用手直接清除刀片附近钢筋头或杂物的、切断机未正常运转切料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二百三十五条 在钢筋弯曲机作业半径内和机身不设固定销的一侧站人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二百三十六条 使用圆盘锯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操作人员站在或面对锯片离心力方向操作的、手跨越锯片的,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第二百三十七条 井下电器设备接地系统不符合规定的、没按规定设局部接地的,对班长、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三十八条 电缆悬挂不符合规定的,对责任人、班长、机电队长分别罚款20元。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机电设备安设不符合要求的、被埋或损坏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四十条 检修电气(器)设备时不执行验放电制度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20元。

  第二百四十一条 检修电器设备开关没闭锁的、没挂警示牌的,对当事人罚款20元。

  第二百四十二条 高压系统供电不执行“两票三制”的、低压系统供电不执行停电工作票的,对当事人罚款80元。

  第二百四十三条 检修高压开关(变压器)时断开断路器后未拉开隔离开关的、拉开后不闭锁的,对当事人罚款30元。

  第二百四十四条 照明信号综保装置不按规定试验的、不完好的,对责任人罚款80元。

  第二百四十五条 操作转动设备(车床、钻床、铣床、滚丝机、手电钻、平面刨、手压刨等)戴手套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二百四十六条 操作有飞溅物产生的设备(车床、钻床、铣床、磨床、砂轮机等)不戴防护镜的,对当事人罚款30元。

  第二百四十七条 机械或电气设备运行时在运动或带电部位清扫(擦拭、注油)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二百四十八条 剪板机(卷板机、皮带机等)带负荷起动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二百四十九条 安装或使用砂轮机不符合规定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五十条 龙门吊作业未锁紧夹轨器的,对责任人罚款80元。

  第二百五十一条 要害场所未设置应急照明装置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五十二条 供电系统图未会签的、与实际不符的、损毁的,对技术员、机电队长分别罚款30元。

  第二百五十三条 稳车地脚螺栓未使用双螺帽的,对责任人、班长、机电队长分别罚款20元。

  第二百五十四条 稳车制动闸不完好的、无急停开关的,对责任人、班长、机电队长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五十五条 稳车电控不齐全不完好的、电控部分无防淋雨设施的、接地不良的,对责任人、班长、机电队长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五十六条 稳车钢丝绳层间不按规定装设隔绳板的,对责任人、班长、机电队长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五十七条 安装与拆除井筒电缆时未设专人统一指挥的,对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五十八条 避雷针接地电阻大于10Ω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五十九条 天轮平台周围没设围栏的、没有检修行走通道的,对机电队长、机电经理分别罚款50元。

  第二百六十条 井筒有淋水吊盘电器设备无防水措施的,对责任人、机电队长分别罚款20元。

  第八章   安装工程(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二百六十一条 起吊或搬运大物件现场没有专人指挥的,对班长、机电负责人分别罚款200元。

  第二百六十二条 起重工具(卡具、索具等)每次使用前不认真检查的,对当事人、机电负责人分别罚款200元。

  第二百六十三条 起吊过程中站在起吊物上的、起吊作业时站在起重臂下、物件下或重物运行范围内的,对当事人、班长、机电负责人分别罚款300元、400元、500元。

  第二百六十四条 起重机械超负荷起吊的、斜拉斜吊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第二百六十五条 起吊作业时用手直接校正张紧的吊绳吊具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二百六十六条 在恶劣天气强行起重作业或登高作业的,对当事人、班长、机电负责人分别罚款100元、100元、200元。

  第二百六十七条 使用滚杠搬运物件直接用手调整滚杠方位的、手在物件下面的,对当事人、班长、机电负责人分别罚款100元。

  第二百六十八条 利用三脚架起吊物没指定专人看护支撑腿的,对当事人、班长、机电负责人分别罚款100元。

  第二百六十九条 被牵拉物件牵引水平角度偏大直接用撬杠强行导向调整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二百七十条 使用螺杆千斤顶伸出长度超过螺杆全长三分之二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二百七十一条 斜巷安装时上部车场各出口处没设警示标志的,对班长、机电负责人分别罚款100元。

  第二百七十二条 坡度大于15度的工作场所平行作业没制定安全措施的,对技术负责人、机电负责人分别罚款200元。

  第二百七十三条 立井(斜井巷超过15度)电缆下放没有留绳的,对班长、机电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二百七十四条 在罐笼(箕斗)上施工作业未制订专项措施的、没按措施执行的,对当事人、班长、技术负责人分别罚款200元、300元、300元。

  第二百七十五条 设备安装后没按要求逐项检查的、没按规定盘车进行试车的,对当事人、班长、机电负责人分别罚款20元。

  第二百七十六条 检修供电系统不按规定挂接地线的,对当事人罚款30元。

  第二百七十七条 搬运铁器等易伤手物件没戴防护手套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

  第二百七十八条 高空作业时未用吊绳传递物件的、抛掷物件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二百七十九条 夜间作业照明不足的、吊装运行范围无防撞红灯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

  第九章   土建工程(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二百八十条 在高空作业不系保险带的、穿鞋不符合规定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200元。

  第二百八十一条 距地面3米以上作业没设防护栏或安全网的,对班长、生产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二百八十二条 现场“四口五临边”没有防护设施的、无明显警示标志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二百八十三条 起重机械在架空线路下或附近作业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的、不按措施规定作业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300元。

  第二百八十四条 用机械挖掘作业距埋设缆线1米内的、靠近高压线路未采取措施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300元。

  第二百八十五条 挖掘基坑未按规定放坡的、没按规定进行边坡支护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300元。

  第二百八十六条 在雨季进行基坑开挖无有效排水和防塌方措施的,对技术员、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400元。

  第二百八十七条 搭设脚手架未及时设置连墙件或临时连接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第二百八十八条 脚手架上人员过于集中的、实际使用荷载超过规定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第二百八十九条 人员在脚手架上嬉闹奔跑的、坐栏杆上的、倒退拉车的、匆忙上下架的、不走安全通道上下架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二百九十条 立杆基础支垫不牢的、局部悬空的、下沉的、无扫地杆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二百九十一条 立杆间排距(纵距>2米、横距>1.8米)无可靠性验算的,对班长、技术员分别罚款200元。

  第二百九十二条 作业层外围未按要求设置栏杆(挡脚板、封闭围护)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300元。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未按规定设置剪刀撑或整体性拉结杆件使整个构造不稳定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

  第二百九十四条 脚手架搭设不符合规定的、斜道板上无防滑措施的、出现活跳板(探头板)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第二百九十五条 悬挑脚手架挑支件(撑拉件、挑支构造)制作或安装不符合要求的,对当事人、技术员、班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二百九十六条 擅自拆动施工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示牌)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第二百九十七条 脚手架拆除时过早拆除连墙件的、已松开连接杆件未及时取下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第二百九十八条 拆除脚手架部分构架基本杆件和连墙件而未采取弥补措施的、作业过后未及时恢复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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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百九十九条 拆除脚手架(模板、钢管、扣件、钢丝绳)等材料高空抛物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三百条 模板支撑架的整体刚度(承载能力、整体稳定性、支撑物支撑能力)不够的,对技术员、技术经理分别罚款100元、300元。

  第三百零一条 塔吊吊物越档位操作的、急开急停的、电动机未停止转动就转换运转方向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三百零二条 塔吊超重荷载限制(起重力矩限制器、行程限位等)保护装置失灵的,对责任人、班长分别罚款300元。

  第三百零三条 井字架缆风绳不使用钢丝绳的、缆风绳拉在脚手架或其他不可靠的物体上的,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三百零四条 人员上下攀爬井架或乘料盘上下的,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第三百零五条 搅拌机进料时将头伸入料斗与机架之间查看情况的、搅拌机运转中将手或工具伸入搅拌筒内扒料的,对当事人罚款300元。

  第三百零六条 将垂直管道直接装在砼输送泵出口上的、出口前水平管路小于10米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

  第三百零七条 支设独立梁模不设临时工作台站的、在柱模上操作的、在梁底模上行走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三百零八条 大片整体撬动拆除楼板底模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300元。

  第三百零九条 使用电动振动棒不穿绝缘靴的、不戴绝缘手套、不安设漏电保护装置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第三百一十条 使用插入式振动棒用力硬插斜推使钢筋夹住棒头的、将棒头全部插入砼的,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第三百一十一条 混凝土浇筑不均衡,对模板和支撑架造成过大的集中荷载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100元。

  第三百一十二条 在砼未达到规定强度前过早拆除支撑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400元。

  第三百一十三条 砌墙高度超过4米或多层建筑时,安全网或防护挡板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三百一十四条 没有安全防护设施在屋架的上弦(支撑、桁条、挑梁、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第三百一十五条 施工没有实行“三相五线制”供电的、过流(欠压、漏电)保护不全的,对责任人、机电经理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第三百一十六条 提升架(龙门架)料盘未作安全封闭的、未安设安全门的、限位停层等安全保险装置失灵的,对责任人、机电经理分别罚款200元、400元。

  第三百一十七条 机动翻斗车向基坑卸料时未与坑边保持安全距离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100元、200元。

  第三百一十八条 料斗(砖笼)等结构启闭装置不合格的、吊绳不均衡的、索具不牢靠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三百一十九条 开关无人监管从事检修的、调试高压电气设备作业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300元。

  第三百二十条 雨天或潮湿环境进行高压电气作业不使用绝缘防护用品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三百二十一条 冷拉钢筋时,冷拉场地两端地锚外侧没有设置防护栏杆的,有无关人员停留的,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第三百二十二条 堆土的高度和边坡坡度超过安全规定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50元。

  第三百二十三条 在高空或深基坑内绑扎钢筋(安装骨架)不设脚手架(马道、人行梯)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

  第三百二十四条 长钢筋(弯折钢筋)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拖地(扯拉、散捆)的,对当事人罚款20元。

  第三百二十五条 绑扎立柱或墙体钢筋站在钢筋骨架上的、攀登骨架上下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50元。

  第三百二十六条 模板立式存放、稳固和支撑措施不符合要求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

  第三百二十七条 脚手架立杆垂直度(平杆水平度、节点构造、连接)不符合要求的,对当事人、班长分别罚款20元。

  第三百二十八条 在脚手架上设置模板支撑或缆风绳的,对班长、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50元。

  第三百二十九条 使用不合格手动起重装置的、手扳葫芦自锁夹锁装置不可靠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

  第三百三十条 焊机外露带电部分的绝缘和安全防护不符合要求的、焊把线绝缘不符合要求的、有破皮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50元。

  第三百三十一条 电焊作业时利用不符合要求的金属结构(管道、金属搭接)作导线使用的,对当事人罚款20元。

  第三百三十二条 运输车辆在坡道停车时未将车轮楔牢的,对司机罚款20元。

  第三百三十三条 电气焊(割)作业不使用电焊帽(电焊手套、防护镜)的,对当事人罚款20元。

  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起重吊装人员进入吊装现场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

  第三百三十五条 照明采用自耦变压器的,对责任人罚款20元。

  第三百三十六条 冬季违反规定用电炉的、用自装电热丝取暖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三百三十七条 架体高度≥2米作业层铺板宽度里脚手架小于500mm的、外脚手架小于750mm的,对责任人、技术负责人分别罚款50元。

  第三百三十八条 移动电焊机时没有切断电源的,对当事人罚款20元。

  第十章 后勤服务(严重、一般)“三违”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界定与处罚标准

  第三百三十九条 安排有传染病者从事食堂工作的,对当事人、责任人、项目经理分别罚款100元、200元、300元。

  第三百四十条 食堂工作人员无健康证的,对当事人、责任人、项目经理分别罚款100元。

  第三百四十一条 加工出售腐烂变质(霉变、生虫、混有异物、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有害食品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300元。

  第三百四十二条 加工出售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食品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300元。

  第三百四十三条 加工出售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食品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300元。

  第三百四十四条 加工出售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食品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300元。

  第三百四十五条 出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0元、300元。

  第三百四十六条 在集体宿舍留住闲杂人员的、聚众赌博的、酗酒闹事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三百四十七条 安排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皮肤病等)严重传染病者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的,对当事人、责任人、项目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三百四十八条 锅炉安全阀未检验的、未按规定时间做开启试验的,对当事人、责任人、项目经理分别罚款200元。

  第三百四十九条 服务人员衣帽不规范的、不整洁的、不佩带胸卡的,对当事人罚款20元。

  第三百五十条 销售直接入口食品不使用专用工具的、货款不分开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第三百五十一条 营业时嬉闹、吸烟的,对当事人罚款30元。

  第三百五十二条 炊具餐具使用后未经冲洗(刷)消毒继续使用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30元、50元。

  第三百五十三条 蔬菜(禽蛋、肉类等)在使用前未清洗干净的,对当事人罚款80元。

  第三百五十四条 未实行生熟食分开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

  第三百五十五条 浴池没按规定换水的、没进行消毒杀菌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

  第三百五十六条 食堂(操作间、食品库)未设挡鼠板的、无纱门纱窗的、有蚊蝇(老鼠、蟑螂)未进行捕杀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第三百五十七条 厕所不清洁卫生的、污水外溢的、垃圾乱堆乱倒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

  第三百五十八条 未建立职工活动室的、职工活动室不按时开放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

  第三百五十九条 锅炉及附属设备异常未处理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50元。

  第三百六十条 茶(锅)炉房内无灭火装置的、不定期检查安全设施的,对当事人、责任人分别罚款20元。

  附 则

  第三百六十一条  本界定范围未录入的其他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施工作业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各种行为,或被有关部门查处的违章行为均为“三违”行为。各单位在反“三违”专项治理活动中,应及时收集与施工相关的“三违”行为并上报到公司安监局,由安监局进行统一整理界定,下发合并执行。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百六十二条  本“三违”行为的界定范围及处罚标准与《关于今冬明春开展反“三违”专项治理活动的实施意见》(中煤五公司安监〔2006〕321号)合并执行,解释权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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