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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2011-01-04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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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落实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的行政责任,有效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焦煤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焦煤各子分公司及其所属生产矿井、资源整合矿井、基建矿井、地面生产单位、业务保安部门。

  区域性煤炭管理公司比照或参照生产矿井执行。

  基建矿井井下比照或参照生产矿井执行,地面项目建设比照或参照地面生产单位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对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副处级以上)采取行政问责措施。

  行政问责措施是指依照本制度,对事故单位给予黄牌警告、经济处罚和一票否决;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行政职务)、撤职处分或免职处理。

  第四条制定本制度是为了在焦煤内部规范问责程序,强化责任管理。子分公司对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事故的过程全面问责,焦煤对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结果延伸问责。通过问责充分调动两级集团公司以及矿、厂、处的积极性,抓住安全隐患来控制安全生产过程,最终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第五条凡发生一起3人以上(不含3人)的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由上级主管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并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问责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方式和范围

  第七条问责方式分为重大安全隐患问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对重大安全隐患产生单位、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第八条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的范围是对事故单位及副处级以上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其他责任人员由各子分公司依据国家、行业和焦煤的有关规定、标准自行制定。

  第三章重大安全隐患问责

  第九条 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或防突效果差;

  (四)矿井未建立瓦斯监控系统,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五)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和矿井抽采率不达标组织生产;

  (六)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七)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八)越层越界开采;

  (九)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一)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二)矿井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三)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四)各种证照过期或不健全,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工程进行劳务承包的;

  (十五)煤矿未及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未及时取得或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和营业执照的;

  (十六)矿井在生产经营区域内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事故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上述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按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文)执行。

  第十条焦化、电力、化工、建筑、机修、洗选加工等地面生产单位的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按照行业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上述重大安全隐患由子分公司、焦煤、上级或各级地方安监部门检查中提出,经查属实的职工举报提出,由子分公司及以上安监部门界定确认。

  第十二条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矿井的问责: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矿井予以黄牌警告:

  1、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

  2、在生产经营范围区域内,存在省、市等上级单位检查中查出,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3、存在焦煤及各子分公司检查中查出,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4、存在群众举报经查属实,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5、未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指标。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矿井予以经济处罚,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1、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

  2、年度内被焦煤黄牌警告两次以上(含两次)或被上级单位通报批评的。

  第十三条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地面单位的问责: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黄牌警告:

  1、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

  2、在生产经营区域内存在省、市等上级单位检查中查出,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3、存在焦煤及各子分公司检查中查出,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4、存在群众举报经查属实,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隐患;

  5、未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指标。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地面单位予以经济处罚,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1、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

  2、年度内被焦煤黄牌警告一次或被上级单位通报批评的。

  第十四条对重大安全隐患责任人的问责:

  1、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强行作业的责任人给予留用查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2、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的责任人给予免职处理或撤职处分;

  3、产生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隐瞒、谎报、迟报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记大过处分;

  4、对重大安全隐患未按“三定”要求整改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第四章安全生产事故问责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事故的定义、分类和定性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焦煤生产经营区域内发生的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标准,按事故是否对人造成伤害的原则,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员工在生产活动中或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体组织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致使人体立即中断工作,甚至终止生命的事故;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非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在生产活动或工作中,由于管理、操作、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中断生产、设备损害等事故;事故等级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按事故是否由人的责任所致,可定性地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在生产、建设或工作过程中(包括设计、安装、使用、维修等过程),有关人员不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作业程序、规章制度、管理规定,而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难以预防、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由于目前国内技术水平和条件尚不能治理的因素造成的事故。

  第十六条对矿井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问责:

  (一)矿井发生一起死亡1人生产责任事故:

  1、对发生事故的子分公司罚款50万元;

  2、给予事故矿井分管领导、相关领导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3、给予事故矿井主要领导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4、子分公司主要领导对事故矿井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二)矿井发生一起死亡2人生产责任事故:

  1、对发生事故的子分公司罚款100万元,取消事故矿井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矿井黄牌警告;

  2、给予分管副矿长免职处理或行政降级处分;

  3、给予矿长、党委书记、安监处长行政记大过处分或免职处理;

  4、焦煤主要领导对子分公司分管领导、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事故矿井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5、停发子分公司领导班子当月安全奖,给予子分公司分管领导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6、取消子分公司业务保安部门当月安全奖,给予部门负责人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矿井发生一起死亡3人生产责任事故:

  1、对发生事故的子分公司罚款300万元,取消事故矿井和子分公司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事故矿井和子分公司黄牌警告;

  2、给予分管副矿长行政撤职处分;

  3、给予矿长、党委书记、安监处长免职处理或行政降级处分;

  4、焦煤主要领导对子分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事故矿井主要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约谈;

  5、取消子分公司领导班子月度安全奖,给予子分公司分管领导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6、取消焦煤、子分公司业务保安部门月度安全奖,给予子分公司部门负责人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四)矿井年度内累计死亡2人生产责任事故:

  1、取消事故矿井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矿井黄牌警告;

  2、两起事故属同一类型,性质相近的,给予分管副矿长免职处理或行政降级处分;

  3、给予矿长、党委书记、安监处长行政记大过处分或免职处理;

  4、焦煤主要领导对子分公司分管领导,事故矿井主要领导进行约谈,两起事故属同一类型、性质相近的,对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

  5、停发子分公司领导班子当月安全奖,给予子分公司分管领导行政警告处分;

  6、停发子分公司业务保安部门当月安全奖,给予部门负责人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矿井年度内累计死亡3人及以上生产责任事故:

  1、对发生事故子分公司罚款300万元,取消事故矿井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事故矿井黄牌警告;

  2、给予矿长、党委书记、安监处长免职处理或行政降级处分;

  3、焦煤主要领导对子分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事故矿井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4、停发子分公司领导班子月度安全奖,给予业务范围内事故最多的分管领导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5、年度内超过焦煤下达的死亡人数控制指标、百万吨死亡率控制指标,给予子分公司领导班子黄牌警告,扣除领导班子年度安全奖;

  6、取消焦煤、子分公司业务保安部门月度安全奖,给予子分公司部门负责人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十七条对地面生产厂(处、公司)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问责:

  (一)地面生产厂(处、公司)发生一起重伤1人的生产责任事故:

  1、给予事故单位分管副厂长行政警告处分;

  2、子分公司主要领导对事故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二)地面生产厂(处、公司)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生产责任事故:

  1、对发生事故子分公司罚款100万元,取消事故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事故单位黄牌警告;

  2、给予分管副厂长免职处理或行政降级处分;

  3、给予厂长、党委书记、安全副厂长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4、焦煤主要领导对事故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5、停发子分公司领导班子当月安全奖,给予子分公司分管领导行政警告处分。

  6、取消子分公司业务保安部门当月安全奖,给予部门负责人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地面生产厂(处、公司)发生一起死亡2人生产责任事故:

  1、对发生事故子分公司罚款200万元,取消事故单位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事故单位黄牌警告;

  2、给予分管副厂长撤职处分;

  3、给予厂长、党委书记、安全副厂长免职处理或行政降级处分;

  4、焦煤主要领导对子分公司分管领导,事故生产厂(处、公司)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5、取消子分公司领导班子月度安全奖,给予子分公司分管领导行政记过处分。

  6、取消焦煤、子分公司业务保安部门月度安全奖,给予子分公司部门负责人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四)地面生产厂(处、公司)年内累计发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责任事故:

  1、对发生事故子分公司罚款300万元,对事故单位黄牌警告;

  2、给予厂长、党委书记、安全副厂长免职处理或行政降级处分;

  3、焦煤主要领导对子分公司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事故生产厂(处、公司)班子成员、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

  4、取消子分公司领导班子季度安全奖,给予子分公司分管领导行政记大过处分或免职处理,给予子分公司主要领导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5、取消焦煤、子分公司业务保安部门季度安全奖,给予子分公司部门负责人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十八条除上述问责、约谈外,事故单位主要领导在焦煤总经理安全办公会议上作检查;子分公司分管领导在子分公司安全例会上作检查;事故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别在子分公司政工例会和安全例会上作检查。

  第十九条凡在上述事故查处及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给予事故单位党政正职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第二十条以上受免职处理的领导人员,一年内在焦煤范围内不得提拔使用;受行政撤职或降级处分的领导人员,两年内在焦煤范围内不得提拔,或推荐到与原职务相当的岗位使用;凡被受到安全问责的干部年度内不能晋级。

  第六章事故约谈

  第二十一条约谈内容:

  听取被约谈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陈述,包括安全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主要听取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同时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和必要的图纸。

  第二十二条约谈程序:

  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10日内进行。

  (一)约谈前,由安监部门书面或电话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

  (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贯彻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问责实行回避制度。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与问责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问责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问责结果,纳入年度安全绩效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或通过新闻媒体在全焦煤公布。

  第二十五条事故责任人的撤职、免职,取消事故单位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事故责任人所作检查,对事故责任人的约谈,对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以及对事故单位的通报批评由各级组干、纪委监察、安监、工会、劳资、财务等部门组织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六条对副处级以上干部的问责,由各子分公司依据本制度提出处理意见,报焦煤安委会审查备案;对各子分公司副职级以上领导的问责由焦煤安监局提出处理意见,报焦煤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七条各级地方安监部门、焦煤、子分公司、事故单位对同一起事故的处理决定,应合并从重执行。

  第二十八条有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人,由纪委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各子分公司要依照本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执行细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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