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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员安全生产考核细则

2010-12-07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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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严格执行爆破物品领用制度,实用实领并签字,虚报多领或领用未签字的,一次处爆破员罚款50元,扣0.25分;造成三材流失的,一次处罚款500元,扣2.5分,造成雷管5发以上炸药5kg以上或因三材流失造成事故的等情节严重的,对爆破员实行开除处理并上报公安机关追究其相应责任。

  二、爆破员当班亲自装药、放炮,不得他人代替,否则,一次处爆破员罚款100元,扣0.5分。

  三、当班爆破员未用完的三材必须退库,否则一次处当班爆破员罚款150元,扣0.75分。

  四、严禁井下明火明电放炮,严格执行井下“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只有班长发出命令后,才能开启放炮器启爆。

  五、严禁铁器装炮,严禁挖瞎炮,残炮,否则一次处当班爆破员或当班责任人罚款200元,扣1分。

  六、严格遵守放炮时间,放炮地点,附近人员未全部撤除或进入安全地带避防,及时间未到,一律不准放炮,否则,一次处当班爆破员罚款200元,扣1分。

  七、放炮器不准转借他人,不得将放炮器钥匙连在放炮器上。否则处罚款100元,扣0.5分。

  八、放炮母线必须纽接、短路,防止误爆。否则处罚款100元,扣0.5分。

  九、当班未处理的瞎炮,必须当班交接清楚。否则处罚款200元,扣1分。

  十、放炮结束后,必须收集未爆的雷管和炸药。否则处罚款200元,扣1分。

  十一、必须在顶板完好、避开电器设备的工作面附近,装配引药。否则一次处罚款100元,扣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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