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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水灾防治管理制度

2010-06-21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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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矿井每年必须编制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

  2、矿井每年雨季必须对井上、下防治水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安全程度评估。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整改。

  3、矿井必须有水文地质和矿区范围内老窑积水资料,对地下水进行探、防、堵、截、排”综合措施。

  4、地面防治水:

  (1)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建筑物必须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路;

  (2)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内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侵入井下时,必须修筑排水工程;

  (3)有滑坡危险的地段,必须制定防止滑坡的技术措施;

  (4)地面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闭;

  (5)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再渗入井下;

  (6)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5、井下防排水制度:

  (1)井下主要水仓必须有主水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外一个水仓能正常使用。新建、改扩建矿井或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正常涌水量在1000m3/h以下时,主要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h的正常涌水量。主要水仓的总有效容积不得小于4h的矿井正常涌水量。采区水仓的有效容积应能容纳4h的采区正常涌水量;

  (2)水泵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能力要符合设计;

  (3)排水管必须有工作和备用的;

  (4)主要泵房至少有两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应高于水泵房地面7米以上,另一出口通井底车场,且应设防水密闭门、防火门;

  (5)泵房和水仓连接通道应设置防水闸门;

  (6)水仓沉淀池每年至少清两次淤泥;

  (7)在建矿井在永久排水系统形成前,各施工区必须设置临时排水系统,并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6、井下探放水制度:

  (1)井下探放水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

  (2)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

  (3)探水作业必须编制操作规程;

  (4)用钻孔放水时必须设专人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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