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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2014-03-12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1定义  1.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1.2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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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定义

  1.1动火作业: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1.2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J16-87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1.3 特殊危险动火: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1.4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甲乙类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1.5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1.6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2火灾危险性分类

  2.1我公司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以及贮存物品的特征,划定生产和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应的危险区,并严格管理。

  2.2生产过程中,如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质的量较小,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火灾危险性类别。

  2.3防火防爆一般规定

  2.3.1进个公司内严禁吸烟,不准带打火机、火柴、香烟及各种引火物进入公司厂区(电气焊人员因工作需要可携带引火物,但必须进行严格管理),生产厂区若需要动火时,必须按公司安全动火管理制度办理动火手续。

  2.3.2不准穿带钉子鞋进人化工生产装置区、原料 罐区,所有岗位的工作人员禁止穿合成纤维服装上岗、以防静电。

  2.3.3严禁在生产装置区和原料罐区内自接罐取液氨、甲醛、氯甲烷、环氧乙烷、酒精、异丙醇、硫酸、盐酸、硫酸二甲脂、氯化苄、油品等化学危险品。

  2.3.4不准用汽油、溶剂油擦洗衣物、工具、设备、零件等物品。凡沾有汽油、剂油的衣物.一律不许用火或暖气烘烤。

  2.3.5化工生产装置在生产过程中,严禁用铁器或石头敲打管线和设备。

  2.3.6生产中不准随便排放易燃物料,如需排放必须通过放空总管或采取收集的办法,安排好现场监护人,停止周围的一切火源,采取周密措施。并尽量安排在夜间人少时,必须经车间的工艺技术员或车间主任批准。

  2.3.7机动车辆进入厂区,必须按规定的路线行驶,如需进入化工生产装置区,必须按规定戴防火帽。

  2.3.8用过的废物、废渣,如废汽油、机油、氯化物、废催化剂等,要及时清扫集中到指定地点安全地处理掉。不得随意乱倒。

  2.3.9一切可以产生中毒、灼伤、腐蚀的设备、管线、阀门必须用可靠的物理或化学方法处理合格后方能打开,对清除的这些物质应及时送到安全地带采用合理的方法处理掉。

  2.3.10化工生产装置区、易燃品罐区、易燃品仓库区、易燃品装卸区等,严禁用明火取暖或烧水做饭。

  2.3.11岗位上如发现不正常气味或其他引起火灾的可疑现象应及时用快速测测试仪器空气中的易燃、有毒物的含量,如超过0.4%以上时,该岗位即为事故状态,必须立即查找泄漏处,进行处理,并采取紧急防火措施。

  2.3.12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区,在生产过程中原则上不准动火,必须时,除按规定办理“动火证”外,还必须采取特殊防火措施。

  2.3.13 生产区内的一切消防设备,应由消防设备所属区域的岗位人员保管和维护,要把这些设备纳入交接班内容,要班班交接,保持完整好用。

  2.3.14生产岗位的人员对配备的灭火器材必须能熟练使用。

  2.3.15生产岗位的报警系统,报警后应立即查明原因,进行紧急处理,消除不安全因素,直至报警消除。

  2.3.16进入涉氢岗位前,必须关闭手机.

  3明火火源的管理规定

  3.1 化工装置及其周围30米内,未经批准,严禁焊割。

  3.2严禁利用生产现场设备、管道及附属金属物作为电焊接地线,防止电线接触不良,产生放电或高温引起事故,电焊零线搭接位置离焊接点不得多于0.5米。

  3.3高处焊割要采取防火花飞溅的措施,遇有5级或5级以上大风应停止焊接作业。

  3.4焊割洁有易燃物料的材料或设备时,应事先清理干净。

  3.5禁止在公司内焚烧废纸、杂草及垃圾等杂物。

  3.6在装置区内运用砂轮、手电钻等临时用电、破除混凝土构筑物必须按动火作业对待,按规定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方可进行。

  3.7在固定地点使用电炉、煤气炉等必须办理动火证。

  3.8临时施工用火如喷灯按动火要求办理手续。

  3.9检修或清理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或管道等必须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如铜款合金、镀铬工具。

  4对能引起冲击摩擦及与高温表面有关的规定

  4.1搬运危险品容器或在危险场所搬运铁制品,不许抛、掷、拖、拉。如需滚动时应垫上木板或橡胶。

  4.2高温设备及管道必须保温,在没有保温的地方检修时,必须采取防可燃物飞溅措。

  4.3设备、管道上部、蒸汽采暖设备上部,严禁放置易燃、可燃物质及手套、破布、工作服等。

  5防止产生电气火花有关规定

  5.1因临时需要装设电器线路和设备时,须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安全环保部审批,按有关电气规程要求进行,并限期拆除。

5.2危险场所的照明,布线及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并保持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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