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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2010-07-06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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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目的

  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强化消防管理,保证安全生产。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的各级人员和职能部门。

  三、引用文件

  1、《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四、内容及要求

  1、施工现场及生活区宜设独立电源的消防网。

  2、消防管道的管径及消防水的扬程应满足施工最高消防点的要求。

  3、室外消防栓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密度程度布设,一般每隔120m应设一个。仓库、宿舍、加工场地及重要设备旁应有相应的灭火器材,一般按建筑面积每120m2设置灭火器一个。

  4、消防设施应有防雨、防冻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确保消防水畅通、灭火器有效。

  5、消防水带、灭火器、沙桶(箱、袋)、斧、锹、钩子等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易取处,不得任意移动或遮盖,严禁挪做他用。

  6、办公室、工具房、休息室、宿舍等房屋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7、在油库、木工间及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设“严禁吸烟”的明显标志,并采取响应的防火措施。

  8、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用明火或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采取响应措施方可进行。

  9、存放炸药、雷管,必须得到当地公安部门的许可,并分别放在专用仓库内,指派专人负责保管,严格领、退料制度。

  10、氧气、乙炔、汽油等危险品仓库应有避雷及防静电接地设施,屋面采用轻型结构,并设置气窗及底窗,门、窗应向外开启。

  11、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按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12、仓库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采取相应耐火等级的材料建成。

  13、采用易燃材料搭设的临时建筑应有相应的防火措施。

  14、各类建筑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应满足GBJ16的规定。

  15、挥发性易燃材料不得装在敞口容器内或存放在普通仓库内。

  16、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应及时退库,并保存在距建筑物不小于25m的单独隔离场所。

  17、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未经采取措施,严禁用电焊或火焊进行焊接或切割。

  18、闪点在45°C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必须少量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应严禁曝晒并采取降温措施。化学易燃物品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各项制度,落实防燃措施。

  19、凡属施工、生产用的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部门领导签字,由公司主管部门统一购买。

  20、对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和执行严格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进入库内人员禁止穿化纤服装和带铁钉的鞋,严禁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严禁在库区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21、使用保管化学易燃、易爆品的设备和容器,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凡能产生静电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必须有导电设备。

  22、对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物品,必须由懂得其性能的人负责管理,并做到经常检查。

  23、施工单位用火要严格控制,确需用火时,必须填写申请单,经施工、安监、保卫等部门审批,方可动火。

  24、凡在管区使用各种电热器具,必须写出申请,经安监、保卫等部门审批,方可使用。

  25、冬季需要使用的取暖设施,在使用前应向安监、保卫部门写出申请,并经安监、保卫部门检查合格后,领取《冬季取暖用火证》方可使用。

  26、各种取暖设施,在使用期间,必须有防火专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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