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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场所消防安全工作制度

2008-09-01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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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单位一切生产场所都必须做好消防工作,有专职负责消防工作的人员,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为做好生产场所消防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单位一切生产、生活用火设备都要符合防火要求,用火时必须专人看管。

  二、凡是生产临时用火(电)必须履行动火(电)审批手续,特别是在野外、林区、山区、库区、油库、停车场区,任何人不准私自动火(电),违者严肃处理。

  三、凡五级以上风天,要严格控制火源,禁止一切室外用火。

  四、安装维修电气设备应由电工进行,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线绝缘损坏要及时修理。

  五、电气设备附近禁止存放易燃物、电气车间禁止存放汽车、拖拉机等车辆。

  六、在山区、林区、库区、停车场等地施工、焊接电杆时动用火(电)必须履行审批手续,派专人看管,并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水砂等防止发生火灾。

  七、在山区、林区、库区、停车场等场所附近巡视电力线路时,巡视人员严禁吸烟。

  八、维护管理好消防器材、设备和设施,保证使用完好。

  九、对消防器材设备设施要做到三定一专,即定点存放,定期检查,定期更换,专人负责管理,对擅自动用消防器材、设备、设施者严肃处理。

  十、发生火警、火灾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消防措施不放过,对责任者认真追究、严肃处理。

  十一、要定期组织生产人员学习消防知识和消防器材使用方法。

  十二、调度楼内消防报警装置由维修组设专人定期保养、维修、试验,警卫人员发现火灾报警,先查清是几号探头,然后到该楼层、房间查实,确系火灾要及时扑救,扑救不了要及时打电话报火警,如果是误报,要做好记录,并恢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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