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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2008-07-30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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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目的:建立动火证办理和使用,动火中应落实措施程序

  2 、 范围:适用于公司动火管理

  3 、 责任者:安全部、保卫科、动火单位

  4 、 程序

  4.1禁火区的划分公司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 固定动火区" ,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在禁火区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证制度。

  4.2 动火许可证的办理、使用4.2.1 在禁火区,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均属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严禁无动火证动火,否则从严论处,电工必须持有效动火证(附件1 )后,接电焊机,否则从严论处。

  4.2.2 申请动火单位,应根据动火安全规定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动火措施,安排好动火监护人(不得少于2 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职工)后方可申请动火。

  4.2.3 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专人或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动火证由公司安全部门审批,特别危险区动火,报分管生产副总审批。

  4.2.4 安全部门向动火负责人及其了解动火前准备工作情况时,都必须如实回答,否则,从严处理。

  4.2.5 必须在动火证批准有效时间和区域内进行动火工作,凡延期或补充动火都有必须重新办理" 动火证". 4.2.6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后,首先要检查动火证中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如有一项不落实,有权拒绝动火。

  4.2.7"动火证" 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不得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4.2.8 动火证审查批准,必须到现场审查,确认安全,可靠,方能开具" 动火证". 4.3动火中落实的安全措施4.3.1 将动火设备内的可燃、易燃物质彻底清理干净,然后用蒸气或空气吹扫或水洗,并保持足够的时间和次数,保证容器内无可燃、爆气体或液体,最后还要放满清水。

  4.3.2 切断动火容器设备相连管道,并加设备盲板,进行彻底隔绝动火车间易燃易爆物料必须清理干净。

  4.3.3 进入塔、油罐容器动火,应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测定,合格后方可动火,并必须到安全部门开具罐内安全审批单(附件2 ),方可进入容器。

  4.3.4 能拆下的管道,阀门、水容器等应尽量拆下,拿到安全地带动火,更换下的设备、仪表、配件如需重新使用,在动火期间安装的,应清洗干净后方可进行。

  4.3.5 动火前应整体考虑,与制造部门联系,如有威胁的动火安全的相邻部门及其他,制造部门应通知采取安全措施。

  4.3.6 动火前动火负责人应定出应急措施,备好监火灭火器材,监火一律使用指定专用灭火器,如需动用其他灭火器,需经安保科同意,否则,按厂规厂纪细则第五条第二点处罚。

  4.3.7 动火工具必须完好,安全附近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氧气瓶和乙炔瓶离明火10米以上,乙炔瓶与氧气瓶应距在7 米以上,如违反规定出现事故,由动火人员负责。

  4.3.8 动火附近的下水井、水沟、电缆沟、排水沟应清除易燃、易爆物或予封闭隔离,5 级以上大风不准室外高处作业。

  4.3.9 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如不能直接接在焊件上,应尽量缩短回路线距离。动火过程中跑、冒、滴、漏易燃物等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停止动火。恢复正常,且应批准后方可继续动火。

  4.3.10室内动火应将门窗打开,周围设备遮盖,附近不准有石油醚、酒精等挥发性强的易燃物,用于生产或敞开存放,擦洗设备等,同时易燃易爆物料在动火期间不得通过动火现场。一个车间动火,相邻车间需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火灾蔓延。

  4.3.11非特殊情况,严禁带料,带压和开车动火。

  4.3.12动火完毕,电焊人员应熄灭余火,切断电焊机电源,关掉乙炔和氧气发生器,检查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

  4.3.13乙炔瓶和氧气瓶除车间检查外,必须按规定存放。

  4.3.14动火结束,监火人员应把消防器材放回原位,动火负责人应将动火现场全面检查(用水清洗)安排清理,以防意外。

  4.3.15各级安全员,义务消防队员有权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4.3.16监火人在动火期间自始自终不得离开监火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离开岗位时,动火负责人必须指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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