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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科大学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2005-09-08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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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防火工作方针,确保我校教学、医疗、科研和后勤等项工作建设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保卫校(院)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其它相关的法律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 全校的防火安全预防管理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落实由各级主管领导负责的逐级防火责任制度。

第二条 学校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附属第一、二、三、口腔临床学院在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领导下,相应成立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安处或公安科。学校和各院的基层单位相应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或防火小组。

第三条 防火安全的预防管理是保证教学、医疗、科研和后勤等项工作安全开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主管领导要把防火安全工作与本单位其他工作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力争做到"五同时"。

第四条 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颁布的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及上级机关有关消防工作的文件指示精神。
  二、制定全校的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及其管理措施,审批学校处级单位和各院的防火组织机构及防火安全管理办法。
  三、布置、督促、检查、总结全校防火工作,研究并整改重大火险隐患。
  四、负责向上级机关以及消防部门报告工作。

第五条 各临床学院防火安全委员会的任务要参照第四条。

第三章 各级主管领导的防火职责

第六条 校防火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国家颁布的消防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及有关消防工作的文件、指示,把防火工作纳入领导工作的议事日程,做到"五同时";
  二、主持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分工明确、责任清楚、奖罚分明;
  三、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布置防火工作,对火险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进行检查和督促;
  四、负责审批在防火工作中做出成绩者的奖励和造成事故者的惩处意见;
  五、负责向全校的教职工和学生进行防火安全教育;
  六、建立义务消防队,适时组织义务消防队员的灭火演练,提高扑火救灾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七条 各临床学院防火负责人的职责要参照第六条。

第八条 各系、部、处及独立单位主管领导的防火职责是:在分管范围内,贯彻执行校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火组织,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宣传消防安全知识,管理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领导防火安全检查,采取措施解决火险隐患,及时向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报告防火安全的隐患问题和处理情况。

第九条 厂、科、室、所防火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校(院)防火安全管理办法,落实防火组织,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度,把防火安全的预防管理纳入日常工作,并做到"五同时";
  二、对本单位的教职员工进行防火宣传教育,建立对重点部位、特殊工种人员的防火安全训练考核制度;
  三、对来本单位学习或工作的留学生、外教、进修生、夜大生、委培生、外来暂住人口、工程队、临时工等人员加强防火安全教育和管理;
  四、临时用火、增设火点和常用生产性用火点,要经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填写『用火审批单』,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和使用;
  五、负责组织人员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研究解决火险隐患。制止一切违反防火规定的行为;
  六、发生火警、火灾要及时报告市消防部门和公安保卫部门,同时,积极组织人力进行扑救并协助有关部门查清情况;
  七、管理本单位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

第十条 班、组防火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具体贯彻落实校防火管理办法,带头遵守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规范;
  二、管理好本单位的明火点、电气设备、油料和易燃易爆、毒麻危险品;
  三、保管好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使之保持完好状态并学会使用;
  四、坚持日检查制度,发现隐患或事故及时解决或上报,发现起火首先要报警,同时应积极组织扑救。

第四章 防火安全责任制度

第十一条 各班组科室以上单位要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建立本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并将该制度以书面形式悬挂或张贴在室内显要位置。同时,以书面形式报上一级主管领导备案。

第十二条 『防火安全责任制度』的内容大体包括有:防火负责人;防火组织;负责人的职责范围(负责宣传、管理、监督、检查、提出建议、措施、报告等);责任目标(电源、火源、易燃易爆、剧毒剧麻等化学品、消防通道、工作或作业环境、贵重仪器设备等);防火守则(做到"三懂、三会、三及时"、不违章用火用电、不违章存储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保持环境清洁、看护贵重仪器设备等,爱护保管并学会使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下班前和节假日前检查好门、窗、水、电、气等是否处于安全状态等);单位;主管领导签字。

第十三条 "三懂":
  1、懂得本单位火灾危险性;
  2、懂得本岗位预防火灾措施;
  3、懂得本岗位火灾扑救方法。
    "三会":
  1、会报警;
  2、会使用消防器材;
  3、会扑救初期火灾。
    "三及时":
  1、及时发现;
  2、及时报警;
  3、及时扑救。

第十四条 各相关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建立岗位人员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十五条 『岗位人员防火安全责任制』的内容包括:遵守本单位制定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度』、了解本岗位的安全状况及火灾危险性、认真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交接班或下班前要严格检查并有安全文字记录、避免留下隐患过夜等。

第十六条 岗位人员包括有:电工、焊工、司炉工、木工、油工、仓库保管员、司机、汽车修理工、炊事员;值班员、门卫、更夫、宿舍管理员;实验室、化验室、礼堂、印刷厂、图书馆、档案馆、资料室的关键岗位人员等。

第五章 防火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防火宣传教育是消防工作贯彻群众路线的一项重要措施,是警世醒民,提高全员防火安全素质、预防和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级领导都要认真抓好防火宣传工作。

第十八条 根据季节特点,开展春、冬季节防火宣传教育,搞好年内四大节日和"119消防宣传日"的防火宣传教育。要广泛深入、持之以恒。即要有一般宣传,又要有个别针对性的教育;即要有思想认识方面的教育,又要有基本知识方面的宣传。加深对火灾规律及其危害、以及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等起码常识的了解。

第十九条 对重点要害部位、特殊工种人员以及经常接触火、电的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增强他们的防火安全责任感。

第二十条 各相关的单位领导对新入校的学生、留学生、进修生、夜大生、委培生、新调入的教职员工、外教及外来暂住人口、工程队、临时工等都必须进行防火安全教育。

第六章 防火安全检查制度

第二十一条 防火安全检查是实施依法治火,严格监督的重要手段。公安保卫人员要增强执法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观念,提高预防管理水平。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管理与被管理、管理与效益的关系。

第二十二条 各级领导,特别是主管领导要适应新时期防火安全预防管理更高更新的要求,重视对新材料、新工艺、新能源、新设备和高新技术及应用手段的认识和研究,全面提高防火安全检查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三条 坚持三级安全检查制度。校(院)坚持年内四大节日及寒暑假前开展全校(院)的防火安全大检查和每季度的重点要害部位大检查;各系、部、处及各院科、室、厂、所等单位每月检查一次;班组坚持每日检查。

第二十四条 防火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防火组织、防火负责人、专(兼)职防火人员、责任制度、档案资料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落实和工作落实情况;
  二、单位领导和教职员工是否清楚本单位、本部门的防火安全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做到"三懂""三会""三及时";
  三、用火用电、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物资的贮存、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相关的规定;
  四、建筑及其改建、装修是否符合消防法规;
  五、是否出现新的隐患,以及历次发现的火险隐患,是否得到整改,"老大难"火险有无安全措施,是否列入整改计划;
  六、消防安全通道、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状况是否合乎要求;
  七、值班值宿人员、门卫更夫是否坚守岗位并关注防火安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各级防火组织应贯彻边检查边改正的原则。对检查出来的火险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要认真逐件登记备案,并报告公安处(科)。凡属重大火险隐患,要由学校统一解决;一般火险隐患由本单位解决。对一时整改不了的隐患,要采取措施、责任到人,必要时死看死守。同时,要抓紧安排,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 公安处对检查出的火险隐患,下发火险隐患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第七章 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用火用电要由煤气管理部门和电管部门负责安全管理,按有关管理规定相应制定安全用火用电的管理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和保障安全使用与维修。

第二十八条 电管部门在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对电气设备、线路要经常检查,发现隐患要立即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并做好记录,报告领导。因工作需要拉设临时线,必须符合安全规定,用完拆除。

第二十九条 用电单位不准乱拉乱扯电源线,不准私自安装电气设备,不准随意安装不符合标准的保险丝。

第三十条 各单位使用的电气、电动、照明等设备,要设专人负责。下班时要切断电源,检查安全情况。

第三十一条 煤气管理部门必须按上级煤气管理部门规定要求,完成安装和维修煤气设施的工作任务。按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运输、储存和换发液化气罐。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使用或增设明火设备,应由本单位领导批准,并报公安保卫部门履行一次性审批手续,经签发『用火审批单』后方可使用。火灾危险性较大,又是工作必需的明火设备,要由公安保卫部门审查、主管校(院)长批准。临时性用火,每次都应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用火要有专人负责,单位主管领导有责任对用火人员进行防火安全教育,使其掌握防火安全知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用火制度。明火设施,非指定人员外,他人不得随意动用。明火使用者对用火负有防火安全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火设备,必须设在安全地点和位置,与可燃性物质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任何单位、个人都不能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用火设备。

第三十五条 坚持火在人在,人离火灭的用火原则。对用火设施要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隐患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八章 易燃易爆物品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剧麻危险物品的储存、保管和使用,应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七条 危险物品必须专库存放,库房结构及位置必须符合危险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危险物品必须双人保管,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

第三十九条 保管人员必须按国家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和消防部门的规定进行管理。不了解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从事保管和操作工作。

第四十条 各单位领取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要指定专人负责领取和保管,帐目要清楚,手续要完备,使用和保管要安全。

第四十一条 库房内严禁一切明火。保管员应每天进行安全检查。

第九章 基建消防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基建部门对建筑设计,必须贯彻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新建、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有关防火的设计图纸和资料负责审核,并报请消防机关审批。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改动,并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

第四十四条 工程竣工时,使用单位应当对工程消防设施进行验收。对不符合防火设计要求的,待施工单位负责解决后,方可接收使用。

第四十五条 因施工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搭设的非易燃临时建筑物,竣工后要在限期内拆除。

第四十六条 施工时不准随意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章 学生防火守则

第四十七条 提高防火安全警惕性,严格遵守学校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法令。

第四十八条 发现火险隐患必须及时报告,有权制止违反学校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的一切行为。

第四十九条 任何学生都不得私自存放和违章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不准乱倒液化气残液;不准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不准违章用火用电,不准违章使用电热器具;不准在禁止烟火的区域吸烟和动用明火设备。

第五十条 全校学生都应达到"三懂、三会、三及时"。

第五十一条 本章适用于本校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中专生及夜大生、委培生、进修生等。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二条 对在防火工作中有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校防火安全委员会、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经公安保卫部门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公安保卫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或者由其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火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
的,由公安保卫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或者由其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集体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一、防火组织、责任制度健全,防火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防火安全措施落实,
火险隐患及时消除,消防器材设备完整好用,无火灾事故,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组织扑救火灾,或者积极支援协助邻近单位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
有显著贡献的;
  三、模范遵守防火安全制度,积极参加防火工作,制止违反防火安全规定的行
为,事迹突出的;
  四、及时发现、积极建议并采取措施整改、消除重大火险隐患的;
  五、积极、勇敢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由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或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一、防火负责人不履行职责的;
  二、值班打更人员擅离职守或失职的;
  三、故意破坏、拆除或随意挪用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违章用火用电或未经批准,私自使用电热器具,私自乱拉乱扯电线造成火灾事故的;
  五、违反消防规定,在主管部门已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后拒不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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