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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013-01-09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一、目的  为了对用火作业进行控制和有效管理,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二、范围  凡是在本企业限制用火区域内进行用火作业的用火。  三、职责  用火作业由安全主任负责审批、监督和管理。  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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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目的

  为了对用火作业进行控制和有效管理,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二、范围

  凡是在本企业限制用火区域内进行用火作业的用火。

  三、职责

  用火作业由安全主任负责审批、监督和管理。

  四、要求

  1.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在抢险过程中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2.用火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3.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1)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险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内。

  4.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喂管线、熬沥青、炒沙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1)企业一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由总经理签发,安全部存档。

  (2)企业二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安全主任签发并存档。

  (3)企业三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维修部门负责人签发,安全部存档。

  (4)固定用火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本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批准。

  6.用火作业安全措施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入孔,通风换气;打开入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部位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3)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

  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应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

  (4)企业的"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为一个作业周期,但最多不超过5天;企业一级"用

  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不超过3天,三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固定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一次。

  (5)用火分析。凡需要用火的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分析,并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分析检测数据>0.5%为不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分析检测数据<0.2%为合格。

  (6)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

  (7)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后,首次设备、容器、管道用火,应采样分析合格。

  (8)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9)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10)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

  (11)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7.用火作业人职责

  (1)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

  (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的,有权拒绝用火。

  8.用火监护人职责

  9.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应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 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应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10.应参加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培训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用火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11.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监火时应佩戴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中不应离开现场。

  12.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13.许可证管理

  (1)"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

  (2)"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一联由用火作业人持有,一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一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3)企业"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安全主任存档。

  (4)"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1年。

  五、附件

  《用火作业许可证》AQ-AB-B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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