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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含未遂)报告制度

2008-09-03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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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条 为了贯彻国家和电力部门相关规程制度,保证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事故,是指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第3条 本规定适用于安全事故调查,但国家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

  第4条 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5条 公司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6条 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工程项目部或有关部门必须严格保护现场。

  第7条 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7.1立即将所发生安全事故情况,报告上级领导和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7.2 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级领导和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8条 安全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8.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8.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8.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8.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8.5事故报告单位。

  第9条 公司安委会得知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和收集证据的工作。

  第10条  公司安委会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参加安全事故现场勘查工作。     

  第11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

  第12条  重大安全事故,应在24小时内及时上报上级安检部门。

  第13条  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3.1 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13.2 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14条  事故调查安全查组的职责如下:

  14.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14.2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14.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14.4提出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4.5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14.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15条 调查组代表公司,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16条 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17条 安全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当报送安委会主任。经主任同意,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18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安委会对有关人员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1已发生的特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18..2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18.3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18.4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全事故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 安全事故调查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有关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1对调查工作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19.2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或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20条 安全事故的处理,由公司安委会负责;安委会认为应当由上级处理的特大事故,应及时上报上级。

  第21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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