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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使用安全规定

2011-06-13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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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为了避免气瓶在使用中发生爆炸和气体燃烧中毒事故,所有各种气瓶的使用部门,均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气瓶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教育重点是学习气和气瓶的安全技术知识,并应在技术熟练人员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操作练习。经理论考试和实践操作考核合格者,发给上岗合格证,方准独立进行操作。

  2、使用部门应做到专瓶专用,如确因需要改装其它气瓶时,必须取得气瓶定检单位的同意,并由气瓶定检站进行改装处理,切不可擅自改变气瓶的颜色标志。

  3、溶解乙炔气瓶使用部门要和乙炔气充装单位签订供气合同,以保持溶解乙炔气瓶不流失串走。千万不要贪便宜,造成失控,以致留下事故隐患。

  4、气瓶在使用中如发现附件出现故障,例如瓶阀、易熔合金塞漏气,气瓶瓶阀开关失灵等,应立即将此气瓶送到气瓶定期检验单位处理,严禁自己维修和更换附件。

  5、漆色标记脱落不易识别气体种类的气瓶,应对气瓶按原来的漆色标记重新进行涂装。但不能由气瓶使用单位自行涂装,务必送到气瓶定检单位处理。

  6、使用部门要按时把气瓶送到定检单位检验。报废气瓶的破坏性处理是气瓶定检单位的职责,气瓶使用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索取,自行破坏或自行处理。

  7、用气量较大的使用部门,允许将若干气瓶连接一组构成气体汇流排,并在总管上设截止总阀控制,使气体通过总压装置从管路输送到各使用点,但不要采用高压橡胶管。

  8、使用氧化性气体气瓶时、瓶体、瓶阀、减压器、工具、操作者双手、手套等不得沾染油脂,凡沾有油脂的必须脱脂干净后,方能使用。因油脂与压缩氧接触后,能产生自燃。

  9、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气瓶进行火烤、挖补、焊接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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