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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

2011-03-02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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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杜绝违章行为,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健康,促进油田安全生产,结合油田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胜利油田所属各单位和进入油田市场的承包商。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安全生产违章行为是指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和其它安全生产违章行为。

  第四条 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认定。

  (一)油田机关有关部门及油田安全生产监察支队监督检查

  查出的违章行为;

  (二)政府有关部门执法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三)上级机关有关部门安全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四)职工举报并经油田机关有关部门查实的违章行为;

  (五)油田外部施工队伍被甲方查出并经油田机关有关部门查实的违章行为。

  第五条 检查出一次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二级单位效益工资5-10万元,责令二级单位按照“安全生产禁令”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违章人员和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六条 检查出一次“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二级单位效益工资3-5万元,责令二级单位对违章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条 对于油田查出的一般违章行为,责令二级单位对违章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第八条 对一个季度内查出3次以上(含3次)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或“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的二级单位,给予季度安全生产考核挂黄牌,在全油田范围内通报批评;对一年内两次挂黄牌的二级单位,取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比资格。

  第九条 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参照本规定第五、六条对甲方单位进行处罚。甲方查出的承包商违章行为并做出处理

  的,油田不再对甲方进行处理。

  第十条 因违章行为导致发生责任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考核,扣罚单位一定比例的效益工资。

  第十一条 对违章行为的处罚,由油田安全环保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经营管理部等油田机关部门监督执行,分季度进行通报,年终一次性考核兑现。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应参照本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实施办法,并报油田安全环保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备案。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自2009年8月1日起实施。

  附件: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

  附件

  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

  管理行为

  一、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

  二、安排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上岗作业或无证操作。

  三、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组织生产施工。

  四、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违反安全评价和“三同时”规定建设施工。

  五、引进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以及存在隐患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六、钻井、井下作业无设计施工或擅自变更设计施工。

  七、不按规定为员工配备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八、许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施工服务队伍进入油田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九、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无防护措施下进行试验、应用新技术、新产品和新设备。

  十、在生产紧急状态或复杂施工作业活动中擅离岗位或现场。

  操作行为

  一、地震作业

  (一)涉爆人员上岗不穿戴防静电劳动防护用品。

  (二)放炮人员不戴安全帽。

  (三)包药及放炮安全距离和警戒距离不够进行施工。

  (四)使用非专用雷管箱装运雷管。

  (五)未经审批进入受限区域进行涉爆。

  (六)海上作业不按要求及时组织避风。

  (七)钻机立架搬迁。

  (八)在雷雨等恶劣天气情况下进行涉爆作业。

  (九)钻机在行驶过程中平台载人。

  (十)放线工睡岗。

  二、钻井作业

  (一)在拖拉机、推土机、叉车牵引架或铲刀上站(坐)人。

  (二)超负荷提拔钻具。

  (三)超载荷使用气动绞车和吊车。

  (四)泵保险凡尔不栓保险绳。

  (五)固井作业时碰压销子不戴防护帽。

  (六)在井架主体上进行扩孔。

  (七)高处作业时上抛、扔物件。

  (八)搬迁过程人货混装。

  (九)非专职人员操作吊车、拖拉机等设备。

  (十)安装工在大平拉筋上直立行走或过大腿时从内侧绕过。

  三、测、录井作业

  (一)站在泥浆池内进行捞砂取样作业。

  (二)值班房、电气设备不按规定安装接地地线。

  (三)违反规定在值班房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绞车运转过程中,施工人员跨越电缆。

  (五)不设置隔离带和危险品警示牌从事测井(射孔)施工作业。

  (六)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防护设备、设施。

  (七)领取雷管不使用雷管保险箱。

  (八)不穿戴辐射防护用品和佩戴个人剂量计从事放射性现场施工。

  (九)不经过检测确认领取和交还放射源。

  (十)违反规定放置、使用化学药剂。

  四、采注作业

  (一)违反操作规程从事碰泵、摆驴头、调平衡块等作业。

  (二)未经许可擅自开关气井。

  (三)正面操作带压闸门。

  (四)擦拭或拆卸运转过程中的机动设备的转动部件,以及使用无防护措施的转动设备。

  (五)用塑料容器盛装易燃易挥发性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六)使用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

  (七)使用不具备“一机一闸一保护”的手持式和移动式电动工具等用电工具和破损的电气线路。

  (八)未断开电源对带电设备进行维修作业。

  (九)不按规定佩戴个体防护用品在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进行作业。

  (十)进行油水井测试作业测试工具下放及上提过程中,非岗位操作人员进入施工区域。

  五、油气集输储运作业

  (一)岗位操作人员脱岗、睡岗、串岗。

  (二)用塑料容器盛装易燃易挥发性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三)未断开电源对带电设备进行维修作业。

  (四)油罐超出安全液位运行。

  (五)使用不具备“一机一闸一保护”的手持式和移动式电动工具等用电工具和破损的电气线路。

  (六)未经许可对承压容器及工艺管道进行拆卸或更换部件。

  (七)使用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

  (八)擦拭或拆卸运转过程中的机动设备的转动部件,以及使用无防护措施的转动设备。

  (九)擅自挪用消防设施或占用、堵塞消防道路。

  (十)外来人员和机动车辆未办理进站手续的情况下进入站内,车辆未戴防火帽进入生产区域。

  六、井下作业

  (一)不使用指重表施工。

  (二)上提拉力超过修井机使用额定负荷。

  (三)使用管钳进行油管、抽油杆倒、对扣操作。

  (四)调防冲距操作手抓光杆。

  (五)压裂、酸化大型施工,井口不加固、施工人员跨越高压管线。

  (六)值班房、通井机拖运过程室内坐人。

  (七)冲砂、冲捞、洗井等施工作业,水龙带不拴保险绳套。

  (八)起下钻作业不插吊环防脱销。

  (九)特殊(解卡、打捞等)施工过程中,井架前方、井架与通井机之间站人。

  (十)通井机上下平板无专人指挥。

  七、海(水)上作业

  (一)不系防坠器上下作业井架,不戴安全帽上钻台。

  (二)未经许可进行破土作业、使用人工猫头、释放救生(助)艇。

  (三)海上风力超过6级时进行井架整拖作业,进入滩海陆岸采油平台挡浪墙外部区域。

  (四)预报风力大于8级,且增水超过警戒水位的应急情况下,滩海陆岸作业人员不执行停工指令和撤离指令。

  (五)使用农用运输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和摩托车等不符合要求的机动车作为进入通井路的交通工具。

  (六)海上及滩海陆岸井下作业不使用液压防喷器。

  (七)使用非安全电压的移动式电动工具,清舱时人与电潜泵在同舱内。

  (八)使用无防碰天车或防碰天车失灵的钻井或修井设备。

  (九)吊笼超载使用或人货混装。

  (十)私自在船上装载、运输各类易燃易爆、有毒及放射性物品。

  八、石油炼化作业

  (一)车辆(含不戴防火帽)和外来人员未经许可进入厂区,人员不戴好安全帽、车辆未经许可进入生产装置和检修、施工现场。

  (二)在易燃易爆区不按规定使用非防爆器具。

  (三)岗位操作人员脱岗、睡岗、串岗。

  (四)使用不具备“一机一闸一保护”的手持式和移动式电动工具等用电工具和破损的电气线路。

  (五)检修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无防网或起不到作用等)。

  (六)使用塑料容器盛装易燃易挥发性溶剂或用易燃易挥发性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七)使用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

  (八)堵塞消防通道或随意挪用、损坏消防设施。

  (九)对不合格拉运油、气等危险化学品车辆充(灌)装和超量充(灌)装。

  (十)不按规定在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

  九、油气充装作业

  (一)对不合格气瓶进行充装和对液化气储罐(含汽车罐车)、钢瓶过量充装。

  (二)未按规定擅自排放液化气残液。

  (三)在未清除周围火源的情况下,进行机动车装卸和加油加气作业。

  (四)岗位员工未培训取证或非本岗位人员操作加油、加气机。

  (五)进行瓶对瓶或罐对瓶充装。

  (六)在车辆载人或接地不合格的情况下充装。

  (七)为塑料桶等非导体容器加油。

  (八)未经许可对油、气容器施焊。

  (九)使用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

  (十)施工现场,使用不安装漏电保护器的临时用电设备。

  十、油田地面工程施工作业

  (一)在限定的非安全区域内作业或停留。

  (二)对地下情况不明时进行破土作业。

  (三)高处作业时平台周边、预留洞口无安全保护。

  (四)违反起重作业“十不吊”规程进行吊装作业。

  (五)违规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防腐施工。

  (六)违反规程进行容器和管道试压。

  (七)使用不经注册、检验的特种设备。

  (八)在施工区域不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九)不按规程要求设置安全设施。

  (十)使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电气设施。

  十一、电力作业

  (一)无人监护作业,安全距离不足且无防范措施作业。

  (二)不按规程验电装设接地装置。

  (三)违反工作许可手续或擅自变更工作任务。

  (四)不按规程要求设置安全措施或违反规程拆除、移动、变动安全防护设施。

  (五)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擅离工作现场。

  (六)值班人员擅离岗位或不按规定巡视设备。

  (七)约时停送电。

  (八)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进行操作。

  (九)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刀闸)。

  (十)不按规定使用绝缘、登高、起重等工器具。

  十二、供热(水)作业

  (一)操作人员脱岗、睡岗、串岗,让非本岗位人员代为操作。

  (二)点炉前不按规程将燃油吹扫至炉膛内。

  (三)落煤仓燃煤未达到封仓条件进行点炉烘炉。

  (四)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

  (五)不停机检修输煤设备。

  (六)不按规定配戴救生用具在水厂清水池、滤池、沉淀池上作业。

  (七)违反操作规程进行加氯作业。

  (八)不佩戴防护器具进入加氯间作业。

  (九)化验室人员不按安全规程处置危险化学品。

  (十)使用未经安全检验的氯气瓶、液化气瓶、氧气瓶、乙炔瓶。

  十三、交通安全管理

  (一)强超抢会、逆向行驶、下陡坡时熄火或空档滑行。

  (二)驾驶机动车辆时不系安全带、拨打通讯工具等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三)客货混装、超员超载行驶。

  (四)未按规定“两交一定”或“晚归汇报”。

  (五)穿着影响安全行车的服饰(如高跟鞋、拖鞋等)驾驶车辆。

  (六)检修车辆不拉手刹、不打掩木或身体进入车厢下部无安全防护措施。

  (七)车辆带病行驶或驾驶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

  (八)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或载客车辆未按标准配备安全锤。

  (九)使用装载机、挖掘机等机械的铲斗或吊车直接举升人员从事高处作业。

  (十)装载机、抓管机、挖掘机斗臂下或工作回转半径内站人。

  十四、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作业

  (一)未办理作业许可手续作业。

  (二)施工作业前不检测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和氧含量。

  (三)无人监护作业。

  (四)未采取安全措施进入通风不良、缺氧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工作环境中作业。

  (五)施工作业过程中不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六)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擅离工作岗位。

  (七)作业人员擅自变更作业内容。

  (八)无关人员进入有毒有害气体作业场所。

  (九)使用非防爆照明工具和施工器具。

  (十)使用超期校验的有毒有害气体检测设备和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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