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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安全审查制度

2008-09-02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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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的有关规定,结合具体情况,经研究决定:

  1、所有工程项目在申请开工报告的同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编制组织设计中必须有安全技术与防范措施,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须切合实际情况,要突出重点。

  2、必须填报《施工工程劳动安全技术措施表》上报公司审核。

  3、必须成立安全管理机构(包括生产安全、治安、消防等人员),必须有制定各级安全责任制,必须签订各级安全责任状。

  4、施工员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后,必须经项目经理(或工地负责人)和工地专职安全员签字。

  5、劳动安全措施编制后应报公司安全科审核,再报市建筑文明安全监察站核定批准后方可开工。

  6、督促指导班组严格按工艺规程和安全技术操作,制止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的行为。

  7、对现场搭设的“二架一闸”,安装的大型机械(配机管员)、电器设备等安全防护装置,必须有技术交底和验收手续,方能使用。

  8、对工地安全隐患,由市或公司安全部门项目部安全员所发出隐患通知书必须签字,并按通知限期整改。

  9、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重大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填表上报、落实整改措施,不得隐瞒不报、虚报或有意地拖延报告,更不能擅自处理。

  10、工地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和防火措施,督促有关人员做好施工安全各项技术内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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