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炸药引燃瓦斯爆炸理论

2009-01-15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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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瓦斯及煤尘燃烧、爆炸条件

  瓦斯或煤尘与空气的混合物,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才有可能发生燃烧或爆炸:

  (1)瓦斯或煤尘在空气混合物中的浓度处于燃烧界限和爆炸界限内。燃烧界限决定了混合物传播火焰的能力,爆炸界限决定了混合物在加热时可能发生自燃的能力。这两种界限非常相近,只在动力特性上有所区别。通常将这两种界限统一为发火界限,即能够自燃和传播火焰的界限。发火界限包括一个浓度范围,瓦斯的发火界限约为5%~16%,浓度在9.5%时火焰的传播速度和爆炸可能性最大,一旦爆炸,产生的爆炸力和破坏作用也最大。煤尘发火界限的变动范围较大,一般在10g/m3~2 500g/m3之间,爆炸产生破坏力最大的煤尘浓度为300g/m3

  (2)有足够高的加热温度。在标准试验条件下瓦斯的发火温度为650℃~750℃。煤尘的发火温度约为610℃~1 050℃。 

  (3)加热时间不低于感应时间。从反应开始至发火的时间称为感应时间或发火延迟时间。瓦斯的感应时间决定于压力、加热温度和瓦斯浓度,压力不变时,感应时间随温度升高而减少;若温度保持不变,感应时间随压力增大而减少,随瓦斯浓度增大而增加。

  煤尘与空气在发生反应前,煤尘须先气化,所以煤尘与空气混合物的感应时间比瓦斯长。

  (4)具备燃烧自动加速的条件。具备了以上三个条件,瓦斯就可以被点燃和燃烧,但要使之发生爆炸,还需具备燃烧自动加速的条件。燃烧速度与燃烧温度、活化能、反应热、反应速度有关。在一定条件下,燃烧可自动加速,使燃烧速度和冲击波强度不断增大。若冲击压缩温度达到瓦斯爆发点,而且压缩时间超过感应时间,就会引起爆炸反应,以爆轰速度传播。若初始燃烧速度不高,产生的冲击波强度不足以引起爆炸反应,燃烧就不可能转变为爆炸。

  在井下巷道内,因燃烧产物与壁面产生摩擦,巷道断面中心处的瓦斯燃烧速度较周边大,将使焰面向前突出增加燃烧面积,增大反应速度和燃烧速度,因而燃烧转变为爆炸的时间极

  短。井下煤尘爆炸系数是由瓦斯爆炸引起的。

  二、炸药爆炸引燃引爆瓦斯的机理

  炸药爆炸引起瓦斯燃烧、爆炸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

  (一)爆炸气体产物的直接作用

  炸药爆炸生成的高温、高压气体产物,在膨胀过程中,由于扩散和渗透作用,逐渐与瓦斯一空气介质相结合,经一定时间,在膨胀产物的头部形成爆炸产物、瓦斯和空气的可燃性混合物。如果混合物的温度达到瓦斯爆炸的点火温度,而且存在时间超过感应时间,就会发火产生火焰,甚至引起爆炸。

  由该机理可知,炸药爆炸引起瓦斯燃烧或爆炸热的性能,主要与爆炸产物的组成、爆温和爆热有关。若爆炸产物内含有剩余氧量、氮氧化物、过氧化物、一氧化碳或游离基等成分,就会降低瓦斯发火下限,并促进瓦斯的氧化反应,使发火可能性增大。因此,安全炸药应按零氧平衡配制,减少上述爆炸产物。爆温和爆热越大、引燃引爆瓦斯的可能性也越大。因此,

  必须根据所要求炸药的安全系数对爆温和爆热加以控制。

  (二)炽热固体颗粒的作用

  当爆炸产物中的炽热固体产物,或当炸药爆炸不完全,使爆破工一部分尚未分解或正处于燃烧的炸药颗粒,从炮眼中飞出落入瓦斯一空气混合物时,若接触时间超过感应时间,就能引起瓦斯燃烧和爆炸。

  根据这一机理,要求安全炸药必须具有良好的反应性能和爆轰性能,以保证炸药能够完全爆炸,而且生成产物应全部都是气体。

  (三)爆炸形成空气冲击波的作用

  空气冲击波的压力、温度和作用时间是随着炸药总量增加而增大的,因此,当爆热一定时,必须对药量加以限制。井下试验表明,采用安全炸药时,因炸药能量主要用于破碎和抛掷,形成空气冲击波的能量较小,引燃瓦斯的可能性不大。但若工作面附近存在有反射障碍物时,因反射波压力、温度和作用时间较之入射波要大得多,装药量过大时,就有可能引燃引爆瓦斯。

  三、煤矿许用炸药特点

  根据瓦斯氧化反应和炸药爆炸引燃引爆瓦斯的机理,煤矿许用炸药应具有以下特点:

  (1)根据炸药的安全等级限制炸药的爆热、爆温和爆压。

  (2)炸药配比应接近于零氧平衡。

  (3)爆炸后无灼热固体产物。

  (4)爆炸反应要完全。

  (5)炸药或爆炸产物中不能含有促进瓦斯链锁反应的成分。要加入消焰剂,从根本上抑制瓦斯引火。

  (6)排放的有毒气体量要符合国家标准。

  (7)有较好的起爆感度和传爆能力,保证稳定爆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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