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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现状及对策

2010-02-10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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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密集型企业是指生产主要依靠大量使用劳动力,而对技术和设备的依赖程度低的产业,具有投资少,吸收劳动力多,技术操作要求较低,资金周转快的特点。劳动密集型企业能解决更多的就业人口,同样投入1000万元,投在金融业也许只能创造1个就业机会,投在重工业也许可以创造10个就业机会,而投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则可以创造1000个就业机会(比如纺织业、服务企业、食品企业、日用百货等企业)。为此,世界上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注重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有利于充分发挥劳动力的优势,弥补资金和技术力量的不足,解决就业问题,积累建设资金,加快经济建设。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发展中国家,劳动密集型企业遍及沿海、内地、大江南北,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解决就业人口做出了重大贡献,但也带来一系列的消防安全问题。近20年,全国因劳动密集型企业发生火灾,造成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屡屡发生: 1993年深圳致丽工艺玩具厂发生特大火灾,造成87人死亡, 1996年广东深圳胜利圣诞饰品有限公司发生特大火灾,造成20人死亡,1997年晋江裕华鞋厂发生特大火灾,造成32人死亡。这些火灾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极大损失,其教训极其深刻,因此加强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现状

  在我国当前生产力水平下,劳动密集型企业涉及一、二、三产业和多种所有制,复盖城乡两大地域。相当部分劳动仍然无法被技术取代,即使能取代,对于资本短缺而劳动成本相对低廉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来说,使用技术的成本往往高于使用劳动的成本。同时,我们必须看到,我国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导的工业化阶段还要持续较长的时期,美国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导的工业化阶段持续了110年,日本持续了80年,我国台湾省持续了40年。因此,加强劳动密集企业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是公安消防机构一项长期而繁重的任务。

  (一)在建筑结构性上存在消防安全先天不足。绝大多数劳动密集型企业在没有取得建设部门、规划部门、消防部门意见的情况下,擅自动工修建,导致建筑本身存在规划布局不合理、防火间距不足、消防水源、消防车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缺乏等问题。甚至有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是由村民、居民住房改作成生产车间或者仓库所致,其建筑结构大都以砖木、竹木、钢结构为主,耐火极限普遍较低,发生火灾极易造成坍塌。有的住宿、仓储、生产、生活等不同用途的房间之间没有用防火墙进行防火分隔,用于疏散的楼梯、通道、出口多数只有一个,并且疏散宽度也不能满足消防要求,疏散楼梯普遍没有封闭,也未设置相应的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事故照明,根本不具备疏散条件,一旦发生火灾,极易迅速蔓延,造成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

  (二)易燃可燃材料多,火灾荷载大,火势燃烧猛烈。摩托车配件、服装、鞋业、印刷、一次性打火机、泡沫塑料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使用了大量的化学纤维、皮革、塑料、橡胶等可燃物品以及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一旦发生火灾,迅速蔓延,燃烧猛烈,散发出大量CO、H2S、SO2、NO2等有毒气体和烟雾,人吸入后,会立即引起头痛、呼吸急促、导致反应和行动能力减弱,甚至中毒死亡。特别在夜间熟睡吸入有毒气体和烟雾后,再遇明火封路,人员根本无法识别方向及时疏散。有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在建设初期为了节约资金,不惜以牺牲消防安全为代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擅自将车间、仓库、员工集体宿舍设为一体,形成了典型的“三合一”建筑,在火灾情况下,极易造成群死群伤惨剧。

  (三)企业自身消防基础设施薄弱。多数劳动密集型企业厂房的设计、施工未经消防审核,导致在消防车道、防火间距、消防水源、电气线路等消防基础设施上存在很多问题。有的是室内外消火栓的数量严重不足,消防用水严重缺少,火灾发生后难以扑救;有的消防给水管网管径过细,水压过低,无法满足消防用水的需要;有的擅自搭建临时建筑,严重影响消防车扑救;更有甚者连灭火器都没配置,无法将初期火灾控制在萌芽状态,以致小火酿成大灾。

  (四)企业管理人员及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自防自救能力差。劳动密集型企业管理人员及员工对消防安全知识认识不足,不重视火灾的预防和管理,上岗前后均未接受正规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没有基本的灭火器使用、逃生自救等技能,火灾发生时容易造成慌乱。

  同时,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聘请非专业电工安装电气设备、照明灯具,导致厂房内电气线路及电器设备的选用、安装不符合规范要求,电线乱拉乱接、闸刀裸露,应该防爆的场所未采用防爆电器的现象随处可见。企业内部违章操作、违章用火、违章用电的现象普遍存在,留下大量火灾隐患。

  (五)不按规定设计用电负荷,电气设备选用不当。电气设备过负荷、电气线路接头接触不良、电气线路短路;照明灯具设置使用不当等都是导致电气火灾的主要原因。有的企业将功率较大的灯泡安装在木板、纸等可燃物附近;有的企业将日光灯的镇流器安装在可燃基座上,以及用纸或布做灯罩紧贴在灯泡表面上;有的企业在易燃易爆的车间内使用非防爆型的电动机、灯具、开关等。这此火灾隐患极易酿成大事故,给企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致命的伤害。

  (六)不讲科学、盲目蛮干,违章作业现象严重。对近年来劳动密集型企业火灾案例进行分析,可以发现盲目蛮干,违章作业引起的火灾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一是操作不规范引起摩擦、撞击而产生静电引发火灾;二是易燃、可燃液体在塑料管中流动,由于摩擦产生静电,引起易燃、可燃液体燃烧爆炸;三是输送易燃液体流速过大,致使大量静电荷积聚,产生火花引起爆炸起火;四是在有大量爆炸性混合气体存在的地点,身上穿着的化纤织物的摩擦、塑料鞋底与地面的摩擦产生的静电,引起爆炸性混合气体爆炸;五是企业使用无上岗证的电工、焊工,在易燃可燃物周围进行电焊或气割,火花四溅,极易引起火灾。

  (七)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经营者,大部分是小型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规模小,防火意识差,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是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未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二是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不组织消防安全检查;三是不制定灭火预案和组织员工开展消防演练。他们为了追求最大经济利润,尽最大限度利用空间,在车间内放满机器、原料和产品,还在车间的角落、夹层内设置员工宿舍,并使用大量的木材、竹板、布帘等可燃物品进行分隔、搭建,没有预留必要的疏散通道,更没有车间、仓库、宿舍等功能之分。有的为了防盗,还在建筑的楼梯、窗户等处加装固定的铁栅栏、防盗网、铁锁,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将严重影响逃生和施救。有的在车间里使用明火、明灶,随意吸烟,电烫斗乱丢乱放,下班时,各种用电设备未做到人走断电,不安全用火用电随处可见。

  二、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问题整治对策

  劳动密集型企业还将在一定的时期内长期存在,要解决好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问题,必须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疏堵结合,综合治理,对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长期保持高压态势。公安消防机构和安监部门应对辖区内企业存在的火灾隐患做到及时发现,及时督促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要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建档立案,组织专家论证和分析原因,拟定整改方案,积极消除火灾隐患。

  (一)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自防自救能力。按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3号令),各级政府应加强对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把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年度工作考评之中,确保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到实处。企业也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各地规章制度的要求开展消防安全工作,规范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单位防火安全领导机构,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车间班组。企业要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修建可靠的消防水源,并设立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对单位较小或确有困难单独设立的,可以按照“共同出资、互助互利”的原则,共同设置消防水池,不断增加消防基础设施投入,对厂房内的灭火器材的配备设置应严格按要求进行配置。企业应制定灭火预案,加大员工的消防演练,提高对火灾的处置能力。企业应从资金、人员上保证消防安全工作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广泛开展职工消防安全教育,形成人人防火,处处防火,时时防火的局面。

  (二)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切实从源头上防止火灾隐患的形成。政府各行政管理职能部门要在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立项、选址、规划、设计、建设、审批、发证、管理上严格把关,严防先天性的火灾隐患产生。规划、建设、国土、消防等职能部门应对企业厂房、库房、办公、职工宿舍及沿街商业用房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进行审核,严格把好建筑工程的施工、验收关;工商部门在注册登记和执照年检时应严格把关,依法登记,对擅自改变功能和用途的,应停发证照,并通知公安消防机构;国土资源部门要合理安排民营企业的生产和生活用地;建设部门要抓好城镇的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劳动就业部门要认真抓好外来劳务人员的管理和安全培训工作。

  (三)加大消防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大消防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积极整改火灾隐患,对企业的电工、焊工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要求持证上岗。  要会同公安、安监等部门对企业进行认真细致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要及时填发法律文书,通知企业限期整改、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积极帮助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既可以较少的资金投入来整改火灾隐患,又不致对企业的正常生产造成太大的影响。而对那些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企业,公安消防机构及安监部门要坚决予以查处,彻底解决安全疏散、车间与仓库的防火分隔、建筑消防设施等老大难问题,坚决预防和遏制企业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四)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开展灭火演练。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大对劳动密集型企业老板、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力度,普及消防法律、法规及基本防火灭火常识,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火灾逃生自救能力。企业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采取丰富多彩、贴近工厂实际的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在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常识和消防技能的同时,积极引导员工从企业的实际出发,认真思考企业的防火措施、灭火方法,努力提高宣传教育培训的实效。要充分利用一些典型的火灾案例,深刻剖析火灾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借助各种新闻媒介予以曝光、宣传,用活生生的事例来说服人,解决他们深层次的思想认识问题。同时,各劳动密集型企业要根据自身的特点,组建义务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义务消防队组成应以班组骨干、保安人员为主,定期组织灭火和紧急疏散预案的演练,随时检验企业灭火组织指挥、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通信联络、安全防护和救护的程序和措施是否到位,多方面增强员工的心理素质,提高企业抵御火灾的应变能力。

  (五)积极开展防火自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劳动密集型企业老板应当每月带队进行二次以上的防火检查,重点检查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的运行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员工集体宿舍的用火用电情况、安全疏散设施情况,仓库防火安全管理情况,以及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的防火防爆措施情况,并确定企业消防管理人员、水电工以及保安人员,加强对车间、仓库的夜间防火巡查,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保证企业尤其是夜间加班赶订单时的消防安全。对原料、成品仓库、人员密集车间以及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重点部位,要实行严格管理,每二小时巡查一次,对检查出的火灾隐患,企业应及时落实人员、资金进行整改。企业各部门要自觉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开展消防工作,建立一套“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接受监督”的企业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机制,着力提高企业的自防自救能力。

  国际经验表明,凡是人口众多、土地和资本稀缺的国家和地区,其产业结构都要经历由资源和劳动密集型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演进的过程。我国是一个劳动力资源大国,劳动密集型企业大量存在,做好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于减少我国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减少人员的伤亡有重大意义。我们应从讲政治的高度,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做好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为劳动密集型企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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