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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监察

2008-02-21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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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安全监察部门

  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共计10个,有必要理清各部门在对危险化学品进行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铁路、民航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航空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民航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交通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生行政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邮政部门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可见,在危险化学品相关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中,各部门只有通力合作,各尽其职,才能推动危险化学品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从而保证危险化学品从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全过程的安全生产。

  (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相应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业安全规程,如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等。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投人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

  (7)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①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划和布局;②在设区的市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③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周边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④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⑤不得采用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⑥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与员工宿舍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⑦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⑧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需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10)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辨识、确定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对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应当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定期检测、检查,并建立重大危险源检测、检查档案。

  (1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其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大型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有专职消防队,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义务消防队。

  (三)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2)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3)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周边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已建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监督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顿;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1.储存的基本要求.

  (1)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2)必须储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经销部门自管仓库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

  (3)危险化学品的露天堆放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4)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5)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仓库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防护用品。

  (6)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心i-应符合GB 190的规定;同一区域储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化学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化学品的性能进行标志。

  (7)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分区、分类、分库储存。

  (8)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2.储存场所的要求

  (1)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储存地点及建筑结构的设置,除了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外,还应考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3)储存场所的电气安装要求:①危险化学品储存建筑物、场所消防用电设备应能充分满足消防用电的需要。②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或建筑物内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都应符合安全要求。③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避雷设备。

  (4)储存场所通风或温度调节要求:①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防护措施。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通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③通风管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④通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如必须穿过时应用非燃烧材料分隔。⑤储存危险化学品建筑采暖的热媒温度不应过高,热水采暖不应超过80。C,不得使用蒸汽采暖和机械采暖。⑥采暖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

  3.储存安排

  危险化学品储存安排取决于危险化学品分类、分项、容器类型、储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

  (1)遇火、热、潮湿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或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储存。

  (2)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应储存在一级建筑物中,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3)爆炸类物品不准和其他类物品同储,必须单独隔离限量储存,仓库不准建在城镇,还应与周围建筑、交通干道、输电线路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4)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性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等隔离储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储;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储存;盛装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必须安装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

  (5)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储存,具有还原性的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6)有毒物品应储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不得露天存放和接近酸类物质。

  (7)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四)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全面了解化学品的安全运输,掌握有关化学品的安全运输规定,对降低运输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托运危险化学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化学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遇湿易燃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运输散装固体危险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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