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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充装单位安全技术的管理要求

2007-08-23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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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必须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建站;

  2)充装站应经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在现场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气体充装工作;

  3)充装站的生产装置、建筑和安全设施必须符合防火、防爆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4)充装站必须建立确保充装质量和安全的管理制度,如安全教育、培训、防火防爆、贮运及设备检修等制度,并具有与所充装气体、气瓶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5)充装站应有符合环保、公安、劳动等部门要求的置换或处理瓶内可燃气体和有害气体的设施;

  6)充装站应具有与所充气体种类、产量相适应的厂房、场地、充装设备、安全设施以及化验、检测仪器和工具;

  7)根据气体特性,按照GBl894的具体规定,应在充装站室内外醒目处设置安全标志;

  8)充装站应配备工程师技术职称以上(含工程师)的专职技术负责人;

  9)充装站应配备有高中以上学历、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安全员;

  10)充装站应配备有初中以上学历、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气体充装检查员、产品质量化验员及气瓶管理员;

  11)充装站应配备有初中以上学历、经专业技术培训和当地劳动部门考核合格的气体充装员,且每工作班不得少于两名;

  12)充装站的气瓶装卸、搬运及收发人员应掌握所充气体及其气瓶的有关安全知识、法规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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