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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临时用电安全指南

2014-10-08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1 临时用电的原则  1 1 必须采取TN-S接地、接零保护系统;  1 2 必须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1 3 必须采用两级漏电保护和两道防线。  2 用电管理  2 1 临时用电规定  2 1 1 临时用电必须按《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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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临时用电的原则

  1.1 必须采取TN-S接地、接零保护系统;

  1.2 必须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1.3 必须采用两级漏电保护和两道防线。

  2 用电管理

  2.1 临时用电规定

  2.1.1 临时用电必须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施工。

  2.1.2 必须建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档案。

  2.1.3 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工完成,电工等级

  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2.1.4 电工必须经过专业及安全技术培训,经(地)市劳动部门考试

  合格发给操作证,方准独立操作。

  2.2安全距离与外电防护

  2.2.1外电线路:指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线路以外的任何电力线路。

  1.不得往高、低压线路下方施工、搭设临时设施或堆放物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

  2.安全距离

  (1)在建工程(包括脚手架)的外侧与架空线路之间的最小安全

  距离 1kV 不小于 4m,1~10kV 不小于 6m,35~110kV 不小于 8m。架空导线最大弧垂与施工现场地面最小距离不小于 4.0m 与机动车道不小于 6.0m。

  (2)起重臂或被吊物边缘与 10kV 的架空线路水平距离不小于 2m。

  (3)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的最小距离 1kV以下为 6m,10kV 以下为 7m。

  3.外电防护

   (1)达不到安全距离要求,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增设屏障、遮栏、围栏或保护网,并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牌。

  (2)带电体至遮栏的安全距离 10KV 应大于 95cm,35KV 应大115cm。

  (3)带电体至栅栏(封闭)的安全距离 10KV 应大于 30cm,35KV应大于 50cm。

  (4)在架设防护设施时,应有电气技术人员或专职安全员监护。

  (5)无法防护时必须采取停电,迁移线路或更改工程位置,否则不准施工。

  2.2.2供电路线

  架空线路必须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上或脚手架上等不稳固的地方。架空线及地埋线全部采用绝缘电缆。

  1.架空线路最少截面:为满足机械强度要求,铝线不小于16mm2,铜线不小于10mm2。 跨越铁路、公路、河流、电力线路档距内的绝缘铝线不少于 35mm2,铜线不少于 16mm2。

  2.电线接头:在一个档距内,每层架空线接头不得超过该层导线50%,且一根导线只允许一个接头,跨越道路、河流档距内不得有接头。

  3.电杆档距:最大不超过 35m,线间距不得少于 0.3m,上下横担间高压与低压 1.2m,低压与低压 0.6m,(横担选用附表于后)。

  4.电杆及埋设:电杆应选用钢筋混凝土杆或木杆,其直径不得小于 13cm,埋设深度为杆长的十分之一加 0.6m。

  5.拉线:拉线宜用截面不少于Φ4×3的镀锌钢丝、拉线与电杆的夹角在 30°~45°之间,埋地深度不少于 1m,钢筋混凝土杆上的拉线应在高于地面 2.5m 处装设拉紧绝缘子。

  6.室内配线:进户线过墙应穿管保护,距地面不得少于 2.5m,并采取防雨措施,室外0应采用绝缘子固定。

  2.3电缆线路

  2.3.1 电缆干线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2.3.2 电缆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及引出地面从 2m 高度至地下 0.2m 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

  2.3.3 橡皮电缆架空敷设时,应沿墙壁或电杆设置,并用绝缘子固定,严禁使用金属 裸线作 绑线。 橡皮电缆 的最大弧垂距 地面不得小于2.5m。

  2.4配电柜(盘)、配电箱及开关箱

  2.4.1 配电系统应设置总配电柜(盘)和分配电箱,实行分级配电。室内总配电柜(盘)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电柜(盘)正面的通道宽度,单划不小于1.5m,双划不少于2m,后面的维护通道为0.8m(个别部位不许少于0.6m),侧面通道不少于1m。

  2. 配电室的天棚距地面不低于3m。

  3.在配电室设置值班或检修室时,距配电柜(盘)的水平距离大于1m,并采取屏障隔离。

  4.配电室门应向外开。

  5. 配电箱的裸母线与地面垂直距离少于2.5m时采用遮栏隔离,遮栏下面通道的高度不少于1.9m。配电装置的上端距天棚不少于0.5m。

  6. 裸母线应涂刷有色油漆,并应符合下表规定:

                  母  线  涂  色  表

   相  别   颜  色  垂直排列  水平排列  引下排列

     A       黄      上      后     左  

     B       绿      中      中     中  

     C       红      下      前     右  

     D       黑                          

  7.配电柜(盘)应按规定装设有功、无功电度表,及分路装设电流、电压表。

  8. 配电柜(盘)应装设短路、过负荷保护装置和漏电保护开关。

  9.配电柜(盘)上的配电线路开关应标明控制回路。

  10.配电柜(盘)或配电线路维修时,应挂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2.4.2 配电箱:动力配电箱与照明开关箱宜分别设置,如合用一个配电箱,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别设置。

  2.4.3 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地区,分配电箱应装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地区。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 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 3m。

  2.4.4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

  2.4.5 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铁板或优质绝缘材料制作。安装应端正牢固,箱下底与地面的距离在 1.3~1.5m 之间。 移动式开关箱应在坚固的支架上,下底离地面 0.6~1.5m。进出线必须采用橡皮绝缘电缆。

  2.4.6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开关电器(含插座)应紧固在电器安装板上,并便于操作(间隙 5cm)不得歪斜和松动。电线应用绝缘导线,剥头不得外露,接头不得松动。

  2.4.7 箱内的工作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并应与保护零线接线端子分设。

  2.4.8 箱体的金属外壳应做保护接零(或接地),保护零线必须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

  2.4.9 配电箱、开关必须防雨、防尘。导线的进线口和出线口应设在箱体的下底面,并要求上部为电源端,严禁设在箱体的上顶面、侧面、后面或箱门处。

  2.4.10 进、出线应加护套分路成束并做防水弯,导线束不得与箱体进出口直接接触。

  2.5电器装置的选择

  2.5.1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电器设备必须可靠完好,不准使用破损、不合格的电器。熔断器的熔体应与用电设备容量相适应。

  2.5.2 总配电箱或分配电箱均应装设总闸隔离开关和分路隔离开关,总熔断器和分路熔断器(或总自动开关和分路自动开关);以及漏电保护器(若漏电保护器同时具备过负荷和短路保护功能,则可不设分路熔断器或分路自动开关)。

  2.5.3 每台设备应有独立的开关箱、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一个电器开关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2.5.4 现场用电设备除做保护接零外,都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安装漏电保护器。

  2.5.5 购置漏电保护器必须是国家定点生产厂或经过有关部门正式认可的产品。

  2.5.6 对新购置或搁置已久重新使用和使用一个月以上的漏电保护器应认真检验其特性,发现问题及时修理或更换。

  2.5.7 使用于潮湿和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

  2.5.8 手动闸刀开关只允许用于控制照明电路和容量不大于5.5kW的动力电路作直接启动。容量大于5.5kW的动力电路应采用自动开关电器或降压起动装置控制。

  2.6 使用与维护

  2.6.1 所有开关箱门应配锁,专人负责,开关箱应标明用途所控设备。

  2.6.2 配箱、开关箱每月检查维修一次,必须由专业电工进行。电工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和使用绝缘工具。

  2.6.3 送电操作过程: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

  停电操作过程: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特殊情况除外)。

  2.6.4 施工现场停电 1小时以上时,应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

  2.6.5 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并应保持清洁。

  2.6.6 熔断器的熔体(保险丝)更换时,严禁用不符合规格的熔体或其他金属裸线代替。

  2.7照明:

  2.7.1 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得只装设局部照明。

  2.7.2 在正常湿度时,选用开启式照明器(一般灯具)。

  2.7.3 在潮湿或特别潮湿的场所,选用密闭型防水防尘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照明器。  2.7.4 对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必须安装与危险场所等级相适应的照明器。

  2.7.5 在振动较大的场所,选用防振型照明器。

  2.7.6 照明器具和器材的质量应合格,不得使用绝缘老化工破损的器具和器材。

  2.7.7 在特殊场所照明应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电压不大于24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和导电良好的地面或金属器内工作照明灯电压不得大于12V。

  2.7.8 在单相及二相线路中零线与相线截面相同;在三相四线制线路中,当照明灯为白炽灯时,零线截面为相线二分之一,当照明灯具为气体放电灯或逐相切断的三相照明电路中零线截面按最大负荷相的电流选择。

  2.7.9 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做保护零。单相照明回路的开关箱(板)内必装设漏电保护器,实行左零右火制。

  2.7.10 室外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m,室内不低于2.5m。

  2.7.11 罗口灯头的绝缘外壳不得有损伤和漏电,火线(相线)应接在中心触头上,零线接在罗口相连的一端。

  2.7.12 暂设工程的灯具宜采用拉线开关,拉线开关距地面2~3m,其他开关距地面高度为1.3m,与出入口的水平距离为0.15~0.20m。严禁将插座与搬把开关靠近装设,严禁在床上装设开关。

  2.7.13 电器、灯具的相线必须经开关控制,不得将相线直接引入灯具。

  2.7.14 不得把照明线路挂设在脚手架以及无绝缘措施的金属构件上,移动照明导线应采用电缆线,不宜采用其他软线。手持照明灯具应使用安全电压,照明零线严禁通过熔断器。

  2.8 接地接零

  2.8.1 在施工现场接地的电力线路中,必须采取接零保护系统。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专用保护零线连接。专用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配电室零线或第一级漏电保护器电源侧的零线引出。

  2.8.2 接地体应采用角铁、镀锌铁管、或圆钢、长度 1.5~2.5m,露出地面10~15cm,接地线与垂直接地体连接应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禁 止采用绑扎的方法。

  2.8.3 现场所有用电设备,除做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3 安全措施

  3.1  禁止带电操作!

  3.2  电工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安全技术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能上岗作业。

  3.3  所有绝缘、检验工具,应妥善保管,严禁他用,并应定期检查、检验。

  3.4  移动电箱电源线长度不大于 30m,移动用电设备引出线不大于 5m。

  3.5  不得把照明线路挂设在脚手架以及无绝缘措施的金属构件上,移动照明导线应采用电缆线,不宜采用其他软线。手持照明灯具应使用安全电压,照明零线严禁通过熔断器。

  3.6  开发人员、设计人员以及其他各类人员,在进行弱电设备的安装、维修和调试等工作时,也会有涉及强、弱电的操作。其中,强电部分的操作,由具备相应级别电气操作资格的人员来进行;弱电部分也要遵守基本的施工安全要求:

  3.7  对于有可能带电的元器件,必须确认确实不带电后,方可接触。

  3.8  对于各种接插件的连接,必须看清后进行,不得盲目操作。

  3.9  对于维修空间狭小的操作场所,应将所要进行维修、调试操作的设备,移至有足够操作空间的场所进行。

  3.10 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绝望良好,用电设备须按规定进行保护按零和按规定装设漏电保护器。

  3.11 保护零线应与工作零线分开单独敷设,保护零线须采用黄绿双色多股铜芯线。

  3.12 保险丝的额定电流应与负荷容量相适应,禁止用其他金属丝代替保险丝。

  3.13 动力线路与照明线路必须分开。

  3.14 配电箱应作名称标志,分控电路应作用途标志。

  3.15 使用行灯电源电压不得超过36V。

  3.16 临时停电或停工休息,必须拉闸加锁。

  3.17 意外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进行急救;应立即将有关电源切断,使用泡沫灭火器或干砂灭火。

  3.18 在电气装置相对集中的场所不堆放易燃易爆和强腐蚀介质,严禁烟火。

  3.19 设置安全监督员。

  4 应急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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