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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照明安全要求

2010-01-12   来源:安全文化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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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⑴ 施工照明供电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一般场所,照明电压应为220V。

  ② 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粉尘和狭窄场所,照明电压不应大于36V。

  ③潮湿和易触及照明线路场所,照明电压不应大于24V。

  ④特别潮湿、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照明电压不应大于12V。

  ⑤行灯电压不应大于36V。

  ⑵现场的照明线路,必须采用软质橡皮护套线,并配有漏电保护器保护。灯具的金属外壳应接地(零)保护。

  ⑶照明灯的相线应经开关控制,不得将相线直接引入。

  ⑷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同一个开关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⑸架空线路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

  ⑹移动式碘钨灯的金属支架应有可靠接地(零),灯具距地高度不得低于2.5m。

  ⑺高压镝灯安装支架应坚固可靠,并要有防雨措施。

  ⑻施工照明室外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m,室内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5m。

  ⑼施工照明使用220V碘钨灯应固定安装,其高度不应低于3m,距易燃物不得小于500mm,并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不得将220V碘钨灯做移动照明。

  ⑽施工用电照明器具的形式和防护等级应与环境条件相适应。

  ⑾需要夜间或暗处施工的场所,必须配置应急照明电源。

  ⑿夜间可能影响行人、车辆、飞机等安全通行的施工部位或设施、设备,必须设置红色警戒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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