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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投资人职业安全健康责任

2008-11-28   来源:现代职业安全    安全管理 > 管理交流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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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法律,瑞典的公司和法人组织有如下几种形式:

  贸易合伙公司。这类公司是由两方和多方合伙组成的商业组织,可以设立一个董事会,但是公司通常由合伙人而并非通过董事会章程进行管理,每一个合伙人都能够代表公司。

  合作型公司。这类公司必须由至少3名成员人组成,公司的组织和管理由董事会主席负责。董事会可以任命一名总经理,如果公司的雇员足够多的话。

  有限责任公司。这是瑞典最常见的公司组织形式。分为公有制和私有制两大类。公司必须有一个至少3名成员组成的董事会,董事会可以任命总经理(他/她可以是也可以不是董事会成员),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董事会应该有一名成员被选为董事长。

  雇主的安全责任

  瑞典《1977作业环境法》是瑞典职业安全健康的基本法,这个法明确了一系列不同角色人群的法律义务,其中雇主承担着相关企业的法律主体责任。

  《1977作业环境法》第二条规定:雇主需要提供所有必须的,能够使其雇员免于事故和健康疾病的措施。雇主应该告知雇员其在工作中所面临的所有的疾病和事故的风险。公司的设备设施,比如机器、工具、安全设施和其他技术设备必须定期保养,并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雇主应该有系统的计划,策略和控制措施,以满足法律和政府在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要求。雇主应该调研工伤事故,调研造成职业伤害的危险行为,并且调研采取何种措施能够消除这种危险。措施可以不必立即实施,但必须有明确具体的完成期限。为了拓展整改的需要,雇主需要详细的描述出作业环境和改进措施……。

  第三条:雇主需要告知雇员所在工作岗位详细的危险有害因素。雇主需要确保雇员接受到足够的培训,并且确保雇员清楚地了解如何避免工作中危险。雇主应该允许雇员在特殊条件下,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或者改变工作环境来规避风险,雇主在工作安排和计划的时候,应该考虑到每一个作业岗位的工作特点。

  管理者的安全责任

  公司最高级管理者的责任包括:

  “雇主在作业环境里的责任是由最高级管理者‘继承’的,比如有限公司的常务董事(总裁、总经理),常务董事既是一名董事会成员,实际上也是董事会指派的高级雇员”。常务董事的强制性职业安全责任不是法律制定的,但这种责任却是从判例法派生出来的。判例法指出,最高级管理者可以将这种责任授权给公司其他人,但是必须遵循如下条件:

  首先,根据专家法律实践,这种责任的授权一定是“必要”的。授权必须使企业能通过更好的方式完成雇主制定的作业环境的决策,同时授权了足够的工作决策权力。

  其次,被授于安全职权的人必须接受必要的培训,具备组织能力和一定的独立地位。

  另外,合法的授权必须清楚的显示出权利范围和责任。透明的授权意味着正确的建立了一种特殊的法律形式。

  这些条件被系统的写入最近修订的《瑞典作业环境系统管理规定》。

  雇主应将任务分配给具有作业环境管理经验、处理系统问题能力良好的人。如果这种授权没有足够的资源、权利、能力或者知识技能作为支撑,那么责任仍然保留在高级经理那里。“如果这起事故引发了诉讼或者进入了法律程序,被告是否有足够的资源、技能和权力工作将直接影响法庭的判罚。”

  另外,公司的最高管理者仍然负责检查工作任务的分配是否有效和必要。如果需要修正,最高管理者就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最近,授权的清晰性非常被关注,这是法庭认定授权是否正确有效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参数。

  1999年某地板厂的雇员在清理塑胶机器时,手被机器卷伤,7个月前,相同的环境,相同的事故再次发生,工厂的厂长在低级法庭被判有罪,后来因为上诉而转入高级法庭。高级法庭判决,该地板厂集团公司的常务董事已经将管理责任完全授权给厂长,厂长就必须承担工厂最高的管理责任。

  首先必须明确,谁从这家地板厂首先继承了雇主的安全责任?厂长在高级法庭说,他被集团公司的管理层授权了安全责任。厂长是工厂内薪水最高的管理者,每天领导工厂工作,工厂的安全责任显而易见的被集团公司的管理层授权给了厂长。

  厂长辩解说,他将安全责任随之授权给了技术经理,技术经理也承认他有一些安全责任,但仅限于设备的购买、安装和维护,而且,还有更高等级的管理者负责这些设备的使用和操作。

  法庭判决为:“鉴于公司内没有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的委托,所以无法判定厂长更深层次的安全委托是否有效。判定厂长是否有罪,要看他对技术经理的安全委托是否清晰有效,判定技术经理是否有罪只能依据导致事故发生的安全隐患是否与设备的购买、安装和维护有关。”

  事故发生的原因是,雇员没有获知必要的安全操作规程,故法庭认定,技术经理并不承担这部分的安全责任。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1999年地板厂发生事故后,厂长并没有进一步调查和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避免事故重复发生,厂长对安全工作的失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厂长最后被判有罪。

  雇员的安全责任

  “雇员应该在工作中协助、参与实施各种提升作业环境水平的活动。雇员应该使用安全用具、遵循操作规程及各种防控职业疾病和安全事故的措施”。雇员如果发现作业场所出现紧急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情况,就应该立即向雇主和安全代表报告。雇员没有责任完成那些从来没有操作过,仅依靠经验或者推测来完成的能够产生危险结果的工作。

  瑞典官方明确表态:“如果雇主是一名合法人士,那么其所有的工人都被认为是雇员。雇员当然也包括经理和一些督察员(比如,有限公司的常务董事、跨国公司的首席执行官等),只要被公司雇佣,在法庭上都会被称为雇员。”如果违反前述的条文,常务董事也可以被起诉,虽然,从来没有常务董事因此被起诉过。

  引发诉讼的刑事处罚

  如果公民触犯了《作业环境法》的一般性责任,并不能被称为犯罪。仅当在“故意”或者“玩忽职守”的违反作业环境监察机关监察员的“命令”或者“禁止条文”的情况下,他们才能够被起诉。另外,如果雇佣童工,提供《作业环境法》条款的虚假解释信息,移动或者破坏安全设施等,也能够导致被起诉。

  《刑法》将一些导致人们死亡或者伤病的行为,或者将人们暴露于危险之中的行为确认为违法行为。《刑法》第三章第七款表述为:“如果公民由于玩忽职守造成他人死亡,其应该因‘导致他人死亡罪’被判定两年以下入狱,如果情节轻微,将被处以罚款。如果情节恶劣,将被判定6个月以上6年以下入狱。”

  如果受害者仅仅受了伤,《刑法》第三章第八款表述为:“如果公民由于玩忽职守造成他人受伤或者发生疾病,其应该因‘导致身体伤害罪’被判定罚款或最多6个月以下入狱,如果情节严重,将被判定4年以下入狱”。

  如果受害者并未被受伤或者死亡,但是却处于死亡的风险隐患之中,《刑法》第三章第九款表述为:“公民如果由于玩忽职守导致他人处于致命的危险、或者严重的身体伤害、或者严重的疾病隐患之中,其应该因‘制造危险罪’判定罚款或者最多2年入狱。”

  《刑法》第三章第十款表述为:“当公民因《刑法》第三章第七到九款被确认为犯罪的时候,即一个人由于玩忽职守在《作业环境法》的框架内导致他人患有职业疾病或发生事故,将被定义为“环境违法”行为。即所有的与生产作业场所有关的死亡或者伤害犯罪,都被称为“环境犯罪”。

  负责在《作业环境法》框架内执法的是作业环境监察局。其在监察或者调查的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行为,将通告雇主限期整改,并且告知雇主整改的范围和需达到的效果。如果雇主不服从管理,作业环境监察局将对企业下达指令(指令内容包括整改要求)。指令可能为强制令或者禁止令。下达指令的同时,作业环境监察局可进行1000万瑞典克朗以下的“条件处罚”,严格地说,处罚应该出现在强制令和禁止令不起作用的情况下。

  在瑞典的法律体系下,公司不可能成为诉讼的对象,只有自然人比如公司的法人代表或者权利代表才有可能成为诉讼的对象。犯罪有可能导致无上限的罚款(罚款的额度与个人收入有关)或者一年以上的牢狱之灾。

  根据授权的情况,承担相应责任的人并不会在发生事故后立即被起诉,雇主不可能仅通过授权而企图逃避法律的制裁,将责任完全推托给被授权者。瑞典作业环境监察局总结了引发诉讼的情况:

  “如果安全事故进入诉讼和法庭程序,那么法庭将甄别被告(被授权者)是否有足够的能力、相应的权利、资源和技能完成被授权的工作,这将是法庭判罚的重要依据。如果被告被处罚,那么一定是被告拥有了独立于雇主的地位,也就是说机构内的任务分工非常清晰。反之,如果法庭发现被告没有足够的技能完成他的责任任务,那么被告将被无罪释放。”

  2002年,瑞典作业环境监察局的报告指出,瑞典国内全年共有44人因职业安全健康违法行为被判有罪,他们或被判罚款、或等待宣判。这些人的职位有:监管员、培训主任助理、工厂经理、团队长、高中校长、工厂业主、产品经理、安全经理、有限公司的代理等。

  2001年,作业环境监察局共向警方报告了167起事故,所有的诉讼都转入了公众法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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