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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之浅见

2004-11-25   来源:江苏安全生产网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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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是多年来安全生产工作经验的总结,对促进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提高企业本质安全度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随着经济建设的蓬勃发展,发展民营经济、招商引资、项目推进浪起潮涌,建设项目如雨后春笋层出不穷,与计划经济时代每年仅新增几个项目的情况不可同日而语。在如此形势下,如何抓好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成为基层安监部门较为头疼的课题。

    一、在经济建设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面临的新问题

1、建设项目面广量大,基层安监部门力不从心

  以我市为例,2002年新上项目246个,竣工170个;2003年新上项目367个,竣工240个;2004年1-7月份新上项目367个,竣工80个;二年多来共新上项目980个,竣工490个,其中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135个,危化品生产、储存、使用项目34个,以上项目均为工业生产性项目。建设项目包含工业生产性项目、道路交通工程项目、经营性企业建设项目、文教卫生等社会事业项目,电力工程项目、农田水利项目、海洋内河项目、民居工程项目等等,内容庞杂,涉及众多行业、众多专业,目前是眉毛胡子一把抓,统称建设项目。所有建设项目“三同时”均要求安监部门牵头负责。而基层安监部门监管力量薄弱,大多县级安监部门只有几人到十几人,笔者所在近百万人口的县级市,安监局仅有正式人员7人,在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各项职能的同时,还要承担安委会的日常工作,以及大量的党委、政府交办的各项协调、牵头执法、查处等事宜,人手紧缺,工作繁杂,责任重大,力量不足,根本无力完成每年数百个项目的审查验收任务。

2、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无抓手,难度大

  一是目前建设项目由过去的审批制改为核准备案制,项目(工程)在立项、可行性研究、核准、备案等过程中,安监部门一概都不清楚,谈不上事前把关。二是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不是核发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在《安全生产法》中只有要求,没有罚则。三是少部分投资者 对安全设施及其“三同时”的要求不甚明了,对安监部门实施“三同时”工作的监督检查不能充分理解,甚至认为是加重企业负担,增加麻烦,对此项工作不理解,不支持配合;也有部分企业能够正确认识“三同时”工作的重要性,但由于管理者素质不高等因素的制约,对“三同时”工作的程序、步骤不清楚,步步需要指导;还有部分建设项目是从外地迁移的,套用原来的工艺、使用老的设备,无正规设计等等,给“三同时”监管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安全监管无抓手,只能通过宣传呐喊,检查督促,难有作为。

3、“三同时”的对象定义不清

  1998年之前,劳动部门代表国家对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察”职能,60年代初提出了职业安全卫生“三同时”的要求,以后又提出了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的概念,1996年劳动部颁布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中规定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三同时”,按照传统做法,“三同时”工作涵括了安全设施、职业卫生设施两大方面。《安全生产法》2002年颁布实施,其中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提出了“三同时”的要求,而没有包括职业卫生设施。目前基层安监部门到底是抓安全设施“三同时”,还是抓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不同行业有不同的安全设施   要求,目前国家在安全设施方面没有统一的标准,安全设施应当包涵哪些内容只能见仁见智,“三同时”审查验收中难免有疏漏。

4、基层安监部门的责任重大,力量严重不足

  队伍建设与工作目标任务的严重不匹配,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日益严肃的今天,所有安监人员整天如履薄冰,如临深渊。不少地方的安全生产工作做了许多,苦吃了若干,但一旦发生了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一个“监管不到位”的责任总是逃不了的,对从事安监工作的人员是否有失公平。有同志打比方:安监部门的人力对应工作任务就好象命令一个班的战士去应对一个师、一个军,还必须要打赢,输了就要追究责任。政府机构改革,精简人员、转变职能是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精简人员必须精简事项,不减事,光减人是不现实的。而安监部门设立不久,机构尚未健全,监管事项因安全生产责任重大而只增不减,层层下命令、压指标,基层力量薄弱,不堪重负。

5、“三同时”审查验收的责、权、利不相统一

  “三同时”审查验收工作安监部门不收费,但有的企业必须进行安全评价、检验检测、职业卫生评价、职工体检、职业危害监测以及培训考核持证睛岗等等,相关机构都要收费的,也均有法规依据。这就造成了安监部门把关,其他部门收费的现象,企业把怨气发到安监部门的头上。

二、新形势下切实抓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对策措施

1、紧紧抓住安全生产的重点环节,搞好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4-27条规定,一是明确“三同时”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生产经营单位;二是安监部门抓住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监管,严格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三是其他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工作由各企业自己负责,安监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而不必直接参与审查验收。

2、加快“三同时”工作的立法建设,提高依法监管水平

  要尽快研究出台规范的“三同时”工作法律法规。一是对建设项目(工程)按照行业类型进行分类,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安监部门只能对高危行业项目和重点工程项目负责审查验收。其他建设项目按照行业类别和投资额度由相应部门负责,安监部门仅负责宏观的监督。二是借鉴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的做法,把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作为发放工商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促使建设主体规范“三同时”行为,以提高建设项目的本质安全度。三是对安全设施明确定义或配套出台相关标准,以规范“三同时”审查验收行为。四是规范“三同时”审查验收程序,明确参与的部门及其职责,做到依法行政,程序清晰,职责明确,监管到位。

 3、加强基层安监机构建设,充实安监队伍力量

  按照发改投资[2003]1346号文件要求,安监部门要对高危行业和高风险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以及其他项目的安全专篇进行审查,要对所有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单项验收,其工作量是非常大的,县级安监部门已经成为业务量非常大的业务部门,需要大量的涉及不同专业的人才,因此,既要配备专门的监察队伍,还要依据工作职能设立相应的科室,在其科室内配备一定的力量负责好此项工作,以推动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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