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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五字诀

2003-11-19   来源:本站原创    |   浏览:    评论: 0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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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四章十五条,分为六方面:政府各部门,监察和中介,社区及舆论,同心保安全。

  县以上政府,要组织安检,检查要严格,及时除隐患;按属地管理,重任担在肩。

  安监各部门,要依法行政,审批验收事,严格按规定;非法审验者,要立即取缔。

  审查和验收,不得收费用,不指定产品,不附加条件。

  安监各部门,职权有四项:检查阅资料,找人谈情况;见违法行为,当场、限期纠,对行政处罚,作处罚决定;见事故隐患,令计划排除,撤出作业人,同时暂停产。

  设备或设施,不符安全者,查封或扣押,十五日决定。

  生产经营者,要配合监管,安全监督员,执法要公正,保密有义务,出示执法证。

  检查作记录,双方都签字。

  对方拒签字,应记录在案,向上级报告,备案究责任。

  安监各部门,要联合检查,及时通情况,处理按职责。

  检查要依法,也要受监察,行政监察法,监察之尺码。

  中介各机构,应具备资质,对工作结果,负全部责任。

  举报建制度,群众好监督,调查核实后,书面材料出;负责人签字,整改不含糊。

  居民和村民,安全是主人,对隐患、违法,举报不容情。

  报告和举报,有功给奖励。

  各新闻媒体,宣教有义务,舆论监督强,安全氛围浓。

  监督和管理,安全一盘棋:政府是统帅,部门是主力,各司其职责,各把其关隘;既不能推诿,又不要争利。

  安全生产好,造福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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